河钢集团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老区焦化退城进园产能置换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所报《河钢集团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老区焦化退城进园产能置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邯郸市磁县河北磁县经济开发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拆除邯钢集团现有老区焦化厂的3座42孔4.3米顶装焦炉、1座45孔4.3米顶装焦炉和2座45孔6.0米顶装焦炉,产能204万吨/年,在河北磁县经济开发区内减量置换建设7.65米顶装焦炉2座(共114孔)及备煤、炼焦(含干熄焦及焦处理)、煤气净化、煤气深度净化加压长距离输送等生产装置,年产焦炭163万吨。项目总投资256928.4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819万元。
该项目已经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冀发改产业备字〔2018〕724号)。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具了《关于河钢集团邯钢老区焦化搬迁项目焦炭产能减量置换批复的函》(冀工信产业函〔2017〕1000号),同意通过减量置换河钢邯钢老区炭化室高度4.3米3×42孔焦炉(核定产能84万吨)、炭化室高度4.3米45孔焦炉(核定产能30万吨)、炭化室高度6米2×45孔焦炉(核定产能90万吨)的共计204万吨焦炭产能,将形成的163万吨有效产能用于该项目。
项目建设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及《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7号)中限制和淘汰类项目,符合《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磁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年)》《河北磁县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7~2030年)》。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对漳河北岸及周边大气环境有所改善。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
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期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期间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进行施工,竣工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减轻因项目施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卸煤废气
汽车卸煤过程中产生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2)B101转运站废气
原煤转运过程在B101转运站产生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3)B102-B105转运站废气
原煤转运过程在B102-B105转运站产生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4)备煤粉碎废气
备煤粉碎过程中产生的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2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5)贮煤塔顶废气
贮煤塔顶产生的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5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6)煤焦制样破碎废气
煤焦制样破碎产生的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7)装煤烟气
装煤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采用炭化室压力调节技术,将装煤烟气导入煤气净化系统。
(8)推焦烟气
2座焦炉共用1套推焦地面除尘站,焦炉出焦侧采用对接口阀式除尘拦焦机,并对出焦侧炉门上方逸散的烟尘加以收集,烟气在地面站除尘风机的作用下进入集尘干管,将推焦烟气导入推焦地面除尘站(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27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9)机侧炉头烟气
2座焦炉共用1套炉头烟气处理装置,焦炉在装煤和推焦过程中机侧炉门处产生的废气经捕集后送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27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a]芘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焦化、燃煤电厂深度减排攻坚方案>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156号)及《邯郸市2018年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无组织排放治理实施方案》要求。
(10)焦炉烟气
2座焦炉燃烧净化后的焦炉煤气,燃烧后烟气送1套脱硫脱硝装置(“SDA脱硫+布袋除尘+SCR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净化处理,通过1根17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焦化、燃煤电厂深度减排攻坚方案〉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156号)及《邯郸市2018年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无组织排放治理实施方案》要求。
(11)干熄焦烟气
项目设3套(2用1备)干法熄焦设施,装焦、出焦废气经收集后送干熄焦地面除尘站(设2套地面除尘站,其中2套干熄焦设施配1套地面除尘站,剩余1套干熄焦设施配1套地面除尘站)净化处理,各通过1根27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干熄炉预存室放散管及循环气体放散管的放散气体接入焦炉烟囱脱硫脱硝装置处理。
(12)焦转运废气
项目共设3座焦转运站,焦炭转运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分别送各自设置的袋式除尘器(共3套)净化处理,分别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13)筛贮焦废气
在筛焦楼的振动筛、胶带机、料仓、焦炭装车等各产尘点分别设集气罩,将含尘废气收集后送1套共用的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27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14)煤气脱硫再生塔尾气
荒煤气采用HPF脱硫工艺,脱硫液再生废气通过洗涤塔净化处理,采用三级洗涤处理,处理后送入焦炉燃烧室。
(15)硫铵工段干燥废气
硫铵工段干燥废气送旋风除尘器+湿式除尘净化,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氨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16)制酸尾气
制酸过程中产生污染物为二氧化硫、硫酸雾、氮氧化物,经过洗净塔(洗涤液为蒸氨废水)及电除雾器除雾之后,通过1根30米排气筒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硫酸雾满足《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17)污水处理站臭气
在事故调节池、除油池、生化池、气浮净水装置加盖,臭气经过生物滤池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泥脱水间及污泥装车间密闭,臭气经过生物滤池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18)无组织废气
①煤气净化无组织废气
项目将冷鼓工段焦油中间槽、氨水中间槽、焦油槽、焦油渣预分离器等产生的废气,以及库区焦油、粗苯贮槽废气通过压力调节系统引入鼓风机前负压煤气管道。
②焦炉炉体无组织烟气
装煤孔盖采用球面密封,装煤后用特制泥浆封闭空隙,同时上升管盖、桥管与阀体承插采用水封装置,上升管根部采用耐火编制绳填塞,特制泥浆密封;炉门采用弹性刀边、弹簧门栓、悬挂、空冷炉门。确保焦炉炉顶污染物颗粒物、硫化氢、氨、苯可溶物、苯并[a]芘浓度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表2焦炉炉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严格落实上述无组织污染控制措施,确保厂界污染物硫酸雾浓度满足《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排放限值要求,其他污染物浓度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表2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19)焦炉逸散废气
项目在焦炉区域四周设20米高防风网,在每座焦炉顶部设1个烟尘收集设施,废气分别送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各通过1根4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苯并芘、硫化氢、氨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制冷水循环系统排污水、煤气净化循环水系统排污水、除盐水站及余热锅炉排污水、干熄焦及发电循环水系统排污水送1套污水处理系统,采用“软化澄清+多介质过滤+活性炭吸附+超滤+反渗透”处理工艺,处理后净水作为净环水系统补水;浓缩液处理采用“高级氧化+软化+反渗透”处理工艺,回用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浓缩处理后的浓缩液,进入蒸发结晶装置处理;硫铵除尘器排水、地面冲洗水、化验室排污水、生活废水、焦化工艺过程生产装置排污水、煤气管线冷凝液,进入1套污水处理系统,“A2/O内循环+深度处理(多介质过滤+超滤+纳滤+反渗透)”处理工艺,处理后净水作为净环水系统补水;浓缩液处理采用“高级氧化+软化+反渗透”处理工艺,回用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浓缩处理后的浓缩液,进入蒸发结晶装置处理。全厂废水不外排。
项目厂区设置事故水池(兼做初期雨水收集池),确保事故废水、初期雨水全部收集,不得外排。
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
备煤产生的废铁皮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外售钢厂综合利用;备煤除尘系统、焦炉装煤除尘系统回收的煤尘属于一般固体废物,配入炼焦煤中再利用;推焦除尘系统、干熄焦除尘系统及焦处理除尘系统回收的焦尘、脱硫脱硝系统脱硫灰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作为商品外售;净环水处理系统污盐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外委处置。
废活性炭、冷鼓工序焦油渣、蒸氨塔沥青渣、酸焦油和焦化废水处理站浮油及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定期返回配煤利用;废制酸催化剂、废脱硝催化剂、酚氰废水蒸发结晶装置污盐属于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处置;洗油再生残渣属于危险废物,定期用泵送往焦油渣预分离器。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初期雨水、事故废水收集设施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气监测点位、监测平台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八)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按照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河钢集团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老区焦化退成进园产能置换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冀发改环资〔2018〕1200号)内容,该项目的年煤炭消费量为158.9万吨,经核算,该项目的焦炭产能应为123.34万吨/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二氧化硫为119.858吨/年、氮氧化物282.072吨/年。
如煤炭消费量需增加,必须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办理该项目煤炭替代指标后再行增加相应焦炭产能。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四)我厅委托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磁县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磁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4月12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邯郸市生
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磁县分局,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