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至雄安新区高速公路河北段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省高速公路京雄临时筹建处:
你单位所报《北京至雄安新区高速公路河北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评估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廊坊市(固安县)、保定市、雄安新区境内,包括1条主线、1条支线和2条连接线组成。
主线起自涿州市东大兴庄村北京冀界,与京雄高速北京段顺接,向南经涿州市、固安县、高碑店市、雄安新区,止于容城县张市村南,与既有荣乌高速相接(设雄安北互通),线路全长69.278公里;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主线起点至新区主线站段采用双向八车道,路基宽42米;新区主线站至终点段采用双向六车道,路基宽34.5米;河北雄安新区段采用高架桥形式。主线全线共设置特大桥4座、大桥16座、中桥7座、小桥20座,互通式立交7座(含枢纽互通2座),分离式立交13座,通道34道,天桥8座,服务区3处,养护工区2处(与匝道收费站合建),主线收费站2处、匝道收费站4处、临时收费站1处。
支线为新机场支线,起自涿州市义和庄乡南蔡村东南的永定河京冀界,与机场支线北京段顺接,向西下穿京雄高速主线、经码头镇、上跨京广高铁,止于向阳村北,与京港澳高速相接,全长19.493公里;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支线起点至义和庄枢纽互通段采用双向八车道,路基宽42米;义和庄枢纽互通至终点段采用双向六车道,路基宽34.5米。支线共设置特大桥2座、中桥1座,互通式立交3座(含枢纽互通2座),通道3道,收费站2处。
2条连接线为涿州东互通连接线和高碑店连接线。涿州东互通连接线起自涿州市义和庄乡南,与主线涿州东互通相接,向西经南任村北后跨越白沟河,后经佟村村北后继续向西,再次跨越白沟河后,止于涿州市北环与京白公路交叉处,全长7.299公里;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采用双向四车道,路基宽25.5米;设置大桥2座、中桥1座,平面交叉13处。高碑店连接线起自高碑店市荒辛庄村南,与京白公路相接,向东经尚垡村北,在顿窦夏村东跨越白沟河,继续向东经赵马营村南、鸣鸡村南,止于主线双辛开发区互通,全长12公里;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采用双向四车道,路基宽25.5米;设置特大桥1座、中桥2座、小桥2座,涵洞16道,平面交叉11处。
该项目符合《河北省综合交通“十三五”规划》、《京津冀协同发展交通一体化规划》、《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等规划要求。工程以桥梁形式跨越牤牛河、白沟河、南拒马河、永定河、琉璃河、北拒马河;以桥梁形式跨越南水北调天津干渠、廊涿干渠及廊涿干渠固安支渠,均已提出相应保护措施;以路基形式穿越固安县自然保护区实验区6150米,廊坊市环境保护局固安县分局出具了原则同意该线路穿越固安县路线方案的意见。
该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内容和环境保护措施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做好沿线生态保护工作。进一步优化穿越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生态敏感区路段的线路方案和施工布置及取土场和生产生活区设置,落实各取土场、施工场地等选址方案。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临时工程尽量布设在永久占地范围内,施工便道尽量利用现有道路,禁止在各类生态敏感区范围设置取土场、施工场地等临时设施。施工前剥离表土集中堆放,用于后期的绿化覆土及复垦。施工结束后对取土场、施工场地及沿线站场等采取生态修复措施。线路跨越南水北调天津干渠、廊涿干渠、廊涿干渠固安支渠及穿越固安县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向有关行政部门履行穿越法定保护区的相关许可手续,强化减缓和补偿措施。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跟踪监测,及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降低对各类生态敏感区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应采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合理布局施工场所和安排施工时间,敏感点附近的施工区夜间禁止使用高噪声设备,必须连续作业的,要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并取得同意,在靠近敏感点施工时设置施工屏障等设施,减缓工程施工的噪声影响。进一步优化工程穿越居民住宅集中区等敏感点的线路。落实对预测超标的辛立庄镇卫生院安装声屏障,超标的25处敏感点安装声屏障和隔声窗,超标的连接线的8处敏感点安装隔声窗。进一步优化声屏障的形式、结构、材质、长度和高度设计,以达到最佳降噪效果。
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跟踪监测,预留噪声监测和治理费用,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噪声防治措施。加强防噪设施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降噪效果。配合有关部门合理规划沿线土地使用,线路两侧噪声超标范围内,不得修建学校、医院、疗养院及集中居民住宅区等敏感建筑。
(三)加强水环境保护措施。跨越河流基础施工应选择在枯水期。禁止向河道堆弃废渣、排放废水,施工期废水应进行收集处理。跨河桥梁基础施工采取围堰法,桥梁施工完毕将钻渣、废渣及时清理,施工过程中注意施工现场的清理,严禁将泥沙及钻渣弃入河滩及敏感区内堆存。运营期服务设施污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绿化标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污水处理站应进行防渗处理。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施工期采取遮盖、洒水等抑尘措施,拌合站等选址应远离敏感点并配备废气治理设施。若遇重污染天气时,根据《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相关要求执行应急预案中相应的分级响应措施。服务区和收费站等餐饮油烟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服务区、养护工区和收费站等采用清洁能源供暖。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规定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环境应急响应按当地政府要求联动,确保风险事故情况下的环境安全。跨越北拒马河、南拒马河、白沟河、南水北调天津干渠、南水北调廊涿干渠及固安支渠桥梁设置径流水收集系统,桥梁两侧设置防渗沉淀池,防止桥面径流水以及风险事故下的污水等直接排入水体。桥梁两侧设置防撞护栏、警示标志等。制定环境事故风险应急预案,加强运营期运输车辆管理,配备环境风险应急物资,完善应急措施。
(六)全面落实报告书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及要求。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和施工建筑垃圾,落实林草、水利、文物、南水北调等相关部门对工程选址的要求;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生态环保条款和责任。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我厅委托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中心、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中心、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2月14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廊坊市生态环境
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