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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对中节能(涞水)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中节能(涞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9-00052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环评〔2019〕88号
发布日期 2019-02-14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对中节能(涞水)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中节能(涞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9-02-21 09:55 信息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对中节能(涞水)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中节能(涞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节能(涞水)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所报《中节能(涞水)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中节能(涞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胡家庄乡南辛庄村村东。主要建设2台500吨/天机械炉排炉,2台52.07吨/小时余热锅炉配1台25兆瓦凝汽式高转速汽轮发电机组以及主厂房、卸料间、控制中心等;配套建设中水深度处理系统、除灰渣系统、除盐水制备系统、供热系统、供排水系统、工程垃圾贮池、渣坑等。环保工程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及噪声治理设施、飞灰固化车间等。本项目主要处理涞水县、定兴县及白沟新城生活垃圾,由各县环卫部门负责收集并运输至生活垃圾焚烧厂内。本项目为周边南辛庄村、北大位村和南大为村冬季进行供暖,项目总投资4988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102.08万元,占总投资的16.24%。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冀发改环资〔2018〕1750号)。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300m,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污水管网、中水管网、供热管网的审批、建设工作,确保在本项目试生产前完成。加强车间、厂区周围的防护绿地建设,控制恶臭、扬尘、噪声等污染。

(二)加强生活垃圾收运污染防治及进场管理。除点火助燃使用柴油外,不得使用除此以外的其它燃料,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及运输时间,尽量远离村庄等居民区,避免扰民。涞水县、定兴县及白沟新城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就近收集至垃圾转运站,转运站内垃圾经压缩后采用专用垃圾运输车通过涞定线经专用进厂道路运输入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密闭化,并对垃圾贮存等采取可靠杀菌、灭活措施,控制恶臭、粉尘等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机械炉排生活垃圾焚烧炉,焚烧炉烟气采用“SNCR+半干法脱酸反应塔+活性炭吸附+干粉喷射+布袋式除尘器+SCR”处理工艺,净化处理后的烟气通过一座80米双管集束式烟囱排放。外排烟气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石灰、活性炭和飞灰等粉状物料全部采用密闭储仓储存,各粉仓仓顶自带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烟气经烟气净化车间各自排气筒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落实报告书有关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卸料大厅、垃圾贮池、渗滤液收集处置设施应密闭且呈负压状态,其散逸的恶臭气体经风机引入焚烧炉内焚烧。焚烧炉停炉检修时臭气抽至活性炭除臭装置除臭后经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甲硫醇、无量纲臭气浓度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标准要求。

项目建设前补充监测夏季(不利季节)臭气浓度现状值,作为背景参考值。项目投入运营后,要根据恶臭气体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对恶臭气体入炉前采取深度治理措施,确保满足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垃圾渗滤液、卸车平台冲洗水、车辆冲洗水、车间冲洗废水、化验室排水及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内渗滤液处理设施,采用“UASB+MBR+纳滤+反渗透”工艺处理后,出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后,用于循环系统补充水,浓缩液回喷于焚烧炉内,反渗透系统浓缩液应建设浓水脱盐处置装置进行深度脱盐处置,脱盐后废水回用于除渣机补充水和飞灰固化用水,不外排。脱出的盐分要单独储存并按照相关要求检测无害后进行综合利用。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水、除盐水处理系统排水、锅炉排污水均属清净下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涞水城西污水处理厂统一进行处理。污染物排放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和涞水城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要求。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垃圾贮坑、渗滤液处理装置等区域应设为重点防渗区。规范建设突发环境应急污水导流、收集设施,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的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雨水排口、排污口设应急切断设施确保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外排。

项目运营中期,建设渗滤液浓水脱盐处理装置,对渗滤液浓水进行深度脱盐处理,脱出的盐分进行危险废物鉴定并按照相应要求进行处理。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音、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各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外运综合利用,焚烧烟气飞灰在采用“螯合剂”进行稳定化处理后,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测定确认无害后,可按普通固废处置,出厂前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定期送中节能定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城乡生活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定州城乡生活垃圾填埋场正式建成后应及时在河北省固废信息管理平台注册,满足《关于明确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日常管理要求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496号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本项目螯合后的飞灰可定期送该填埋场处置。

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站污泥及除臭系统产生的废活性炭送入焚烧炉内焚烧。活性炭仓、干粉仓和石灰储仓除尘设备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工序,产生的废除尘布袋由厂家回收。焚烧炉除尘设备和飞灰储仓产生的废除尘布袋、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废离子交换树脂、化验室废物和SCR脱硝产生的废催化剂送有资质单位进处置。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焚烧炉、垃圾贮池、焚烧烟气净化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落实报告书中关于本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测计划并严格落实,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严格实施重金属和二恶英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焚烧炉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公示在线监测数据。加强恶臭、二噁英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三、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我厅委托保定市生态环境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涞水县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保定市生态环境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涞水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2月14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保定市

        态环境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涞水县分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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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节能(涞水)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中节能(涞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节能(涞水)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所报《中节能(涞水)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中节能(涞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胡家庄乡南辛庄村村东。主要建设2台500吨/天机械炉排炉,2台52.07吨/小时余热锅炉配1台25兆瓦凝汽式高转速汽轮发电机组以及主厂房、卸料间、控制中心等;配套建设中水深度处理系统、除灰渣系统、除盐水制备系统、供热系统、供排水系统、工程垃圾贮池、渣坑等。环保工程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及噪声治理设施、飞灰固化车间等。本项目主要处理涞水县、定兴县及白沟新城生活垃圾,由各县环卫部门负责收集并运输至生活垃圾焚烧厂内。本项目为周边南辛庄村、北大位村和南大为村冬季进行供暖,项目总投资4988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102.08万元,占总投资的16.24%。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冀发改环资〔2018〕1750号)。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300m,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污水管网、中水管网、供热管网的审批、建设工作,确保在本项目试生产前完成。加强车间、厂区周围的防护绿地建设,控制恶臭、扬尘、噪声等污染。

(二)加强生活垃圾收运污染防治及进场管理。除点火助燃使用柴油外,不得使用除此以外的其它燃料,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及运输时间,尽量远离村庄等居民区,避免扰民。涞水县、定兴县及白沟新城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就近收集至垃圾转运站,转运站内垃圾经压缩后采用专用垃圾运输车通过涞定线经专用进厂道路运输入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密闭化,并对垃圾贮存等采取可靠杀菌、灭活措施,控制恶臭、粉尘等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机械炉排生活垃圾焚烧炉,焚烧炉烟气采用“SNCR+半干法脱酸反应塔+活性炭吸附+干粉喷射+布袋式除尘器+SCR”处理工艺,净化处理后的烟气通过一座80米双管集束式烟囱排放。外排烟气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石灰、活性炭和飞灰等粉状物料全部采用密闭储仓储存,各粉仓仓顶自带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烟气经烟气净化车间各自排气筒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落实报告书有关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卸料大厅、垃圾贮池、渗滤液收集处置设施应密闭且呈负压状态,其散逸的恶臭气体经风机引入焚烧炉内焚烧。焚烧炉停炉检修时臭气抽至活性炭除臭装置除臭后经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甲硫醇、无量纲臭气浓度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标准要求。

项目建设前补充监测夏季(不利季节)臭气浓度现状值,作为背景参考值。项目投入运营后,要根据恶臭气体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对恶臭气体入炉前采取深度治理措施,确保满足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垃圾渗滤液、卸车平台冲洗水、车辆冲洗水、车间冲洗废水、化验室排水及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内渗滤液处理设施,采用“UASB+MBR+纳滤+反渗透”工艺处理后,出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后,用于循环系统补充水,浓缩液回喷于焚烧炉内,反渗透系统浓缩液应建设浓水脱盐处置装置进行深度脱盐处置,脱盐后废水回用于除渣机补充水和飞灰固化用水,不外排。脱出的盐分要单独储存并按照相关要求检测无害后进行综合利用。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水、除盐水处理系统排水、锅炉排污水均属清净下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涞水城西污水处理厂统一进行处理。污染物排放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和涞水城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要求。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垃圾贮坑、渗滤液处理装置等区域应设为重点防渗区。规范建设突发环境应急污水导流、收集设施,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的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雨水排口、排污口设应急切断设施确保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外排。

项目运营中期,建设渗滤液浓水脱盐处理装置,对渗滤液浓水进行深度脱盐处理,脱出的盐分进行危险废物鉴定并按照相应要求进行处理。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音、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各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外运综合利用,焚烧烟气飞灰在采用“螯合剂”进行稳定化处理后,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测定确认无害后,可按普通固废处置,出厂前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定期送中节能定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城乡生活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定州城乡生活垃圾填埋场正式建成后应及时在河北省固废信息管理平台注册,满足《关于明确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日常管理要求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496号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本项目螯合后的飞灰可定期送该填埋场处置。

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站污泥及除臭系统产生的废活性炭送入焚烧炉内焚烧。活性炭仓、干粉仓和石灰储仓除尘设备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工序,产生的废除尘布袋由厂家回收。焚烧炉除尘设备和飞灰储仓产生的废除尘布袋、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废离子交换树脂、化验室废物和SCR脱硝产生的废催化剂送有资质单位进处置。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焚烧炉、垃圾贮池、焚烧烟气净化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落实报告书中关于本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测计划并严格落实,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严格实施重金属和二恶英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焚烧炉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公示在线监测数据。加强恶臭、二噁英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三、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我厅委托保定市生态环境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涞水县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保定市生态环境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涞水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2月14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保定市

        态环境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涞水县分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