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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杏山铁矿地下开采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9-00036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环评〔2019〕39号
发布日期 2019-01-15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杏山铁矿地下开采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9-01-18 15:10 信息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访问量:564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杏山铁矿

地下开采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

所报《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杏山铁矿地下开采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河北省迁安市木厂口镇白龙港村西,原露天采场地下。拟建项目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采用无底柱分段崩落法和分段凿岩阶段空场嗣后充填法作业,设计铁矿石开采规模为年生产铁矿石320万吨,矿山服务年限为9年,开采标高为-330米至-480米。沿用矿山现有开拓系统并进行延深,新建西南风井、填充站、尾砂输送管线等,其它依托现有工程。铁矿石仍送至大石河选矿厂,废石经破碎后外售,生产用水使用矿井涌水。项目总投资74366.81万元,环保投资1283万元。

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整改现有环境问题、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建设可行。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首钢大石河铁矿杏山采区露天转地下开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6﹞202号要求。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杏山采区生态恢复计划,该工程自露天转地下开采后,对地表植被、土壤侵蚀产生影响。应对开采沉陷区、露天矿坑生态破坏较为集中的区域进行重点整治,并达到预期目标,纳入“三同时”验收工作。编制地表错动区生态恢复计划,沉陷区稳定后两年内恢复治理率应达到60%以上。对未产生明显沉陷、沉陷区与地表错动区之间的区域,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开展地表平整、撒播草籽等切实可行的生态保护措施,加强并定期开展上述区域地表沉降观测,严格控制地表错动范围和沉降量。

矿山设计、基建、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严格按照环评及相关文件落实西南风井区、尾砂输送管线、充填站工业场地、地表错动区、连接道路等生态恢复及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建设的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施工期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和生态的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二)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湿式凿岩、喷雾洒水和机械通风等方式控制地下采场凿岩、爆破、采掘、铲运等过程粉尘的无组织排放。确保工业场地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中表7排放限值要求。主井矿仓、干选车间和装车矿仓的有组织粉尘经收集后引至布袋除尘器经各自排气筒排放,需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中表6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出现重污染天气或者四级以上大风天气状况时,不得进行地面的拆除、爆破、土石方作业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保护地下水源。不增加生活用水量,矿井涌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井下生产、矿区绿化、道路抑尘、大石河铁矿选矿车间等,不外排。杏山铁矿处于地下水贫水区,项目运行后建设单位应加强地下水位的监测和观测,制定应急方案。按有关规范和技术规定,矿井钻探、开采过程中如破坏隔水层应进行封堵水处理。建设单位应制定地下水水位、水质动态监测计划,设置监控井,确保周边群众饮水安全不受采矿影响。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确保周边村庄敏感点的昼间、夜间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的要求。应对爆破振动的环境影响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和跟踪监测措施。建设单位应配备振动监测仪器设备,定期对振动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必要时采取补救措施。安排合理的爆破时间,禁止在夜间(晚10点至次日6点)进行爆破;每次爆破之前要提前通知附近居民。

(五)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井下废石提升至地表缓冲仓后,送道砟生产线破碎后作为道砟外售;沉泥用于井下废弃巷道充填;除尘灰收集后定期交大石河铁矿综合利用;废机油及废油桶收集后暂存于厂区现有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落实清洁生产。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七)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八)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参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落实本项目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矿山基建、采矿和废弃地复垦等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

(九)在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制定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并备案。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照有关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项目实施中涉及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须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

六、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15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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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杏山铁矿

地下开采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

所报《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杏山铁矿地下开采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河北省迁安市木厂口镇白龙港村西,原露天采场地下。拟建项目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采用无底柱分段崩落法和分段凿岩阶段空场嗣后充填法作业,设计铁矿石开采规模为年生产铁矿石320万吨,矿山服务年限为9年,开采标高为-330米至-480米。沿用矿山现有开拓系统并进行延深,新建西南风井、填充站、尾砂输送管线等,其它依托现有工程。铁矿石仍送至大石河选矿厂,废石经破碎后外售,生产用水使用矿井涌水。项目总投资74366.81万元,环保投资1283万元。

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整改现有环境问题、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建设可行。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首钢大石河铁矿杏山采区露天转地下开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6﹞202号要求。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杏山采区生态恢复计划,该工程自露天转地下开采后,对地表植被、土壤侵蚀产生影响。应对开采沉陷区、露天矿坑生态破坏较为集中的区域进行重点整治,并达到预期目标,纳入“三同时”验收工作。编制地表错动区生态恢复计划,沉陷区稳定后两年内恢复治理率应达到60%以上。对未产生明显沉陷、沉陷区与地表错动区之间的区域,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开展地表平整、撒播草籽等切实可行的生态保护措施,加强并定期开展上述区域地表沉降观测,严格控制地表错动范围和沉降量。

矿山设计、基建、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严格按照环评及相关文件落实西南风井区、尾砂输送管线、充填站工业场地、地表错动区、连接道路等生态恢复及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建设的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施工期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和生态的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二)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湿式凿岩、喷雾洒水和机械通风等方式控制地下采场凿岩、爆破、采掘、铲运等过程粉尘的无组织排放。确保工业场地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中表7排放限值要求。主井矿仓、干选车间和装车矿仓的有组织粉尘经收集后引至布袋除尘器经各自排气筒排放,需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中表6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出现重污染天气或者四级以上大风天气状况时,不得进行地面的拆除、爆破、土石方作业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保护地下水源。不增加生活用水量,矿井涌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井下生产、矿区绿化、道路抑尘、大石河铁矿选矿车间等,不外排。杏山铁矿处于地下水贫水区,项目运行后建设单位应加强地下水位的监测和观测,制定应急方案。按有关规范和技术规定,矿井钻探、开采过程中如破坏隔水层应进行封堵水处理。建设单位应制定地下水水位、水质动态监测计划,设置监控井,确保周边群众饮水安全不受采矿影响。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确保周边村庄敏感点的昼间、夜间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的要求。应对爆破振动的环境影响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和跟踪监测措施。建设单位应配备振动监测仪器设备,定期对振动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必要时采取补救措施。安排合理的爆破时间,禁止在夜间(晚10点至次日6点)进行爆破;每次爆破之前要提前通知附近居民。

(五)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井下废石提升至地表缓冲仓后,送道砟生产线破碎后作为道砟外售;沉泥用于井下废弃巷道充填;除尘灰收集后定期交大石河铁矿综合利用;废机油及废油桶收集后暂存于厂区现有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落实清洁生产。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七)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八)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参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落实本项目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矿山基建、采矿和废弃地复垦等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

(九)在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制定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并备案。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照有关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项目实施中涉及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须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

六、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15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