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批准遵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遵化泰达环保有限公司:
所报《遵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工程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环境影响报告书大气评价存在重大缺陷,导致环评结论不合理。大气评价范围确定选用的估算模式中城市选项的依据不充分,拟建项目周边环境实际情况也不支持作为城市选项;大气评价范围确定不准确,报告书内容和论证方式,不能支持项目建设可行的结论。
鉴于上述问题,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五),我厅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可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使申诉权利。如工程确需建设,应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我厅审批。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15日
抄送: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遵化市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