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信特种钢铁有限公司
整合进园减量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华信特种钢铁有限公司:
所报《河北华信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整合进园减量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邯郸市峰峰矿区经济开发区,新装备产业园B区(即钢铁深加工产业园)。本项目淘汰河北宝信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峰峰矿区合信钢铁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恒丰顺铸管有限公司现有生产设施,主要建设内容为:炼铁系统建设1225立方米高炉1座及机械化原料场1座、230平方米烧结机1台、120万吨链篦机-回转窑球团生产线1条;炼钢系统建设110吨转炉1座及110吨LF炉1座,20000标立方米/时制氧机1台;轧钢系统建设1580毫米热轧带钢生产一条,主体设备包括:立辊轧机1架、两辊可逆式粗轧机组1架、7机架四辊精轧机组、地下卷取机2台;发电系统建设50兆瓦燃气高温超高压发电机组1台、9兆瓦余热发电机组1台;配套及公辅系统建设煤气回收及10万立方米高炉煤气柜1座、5万立方米转炉煤气柜1座和煤气加压站等。项目建成后,年产生铁103万吨、钢110万吨(按照“冀政呈[2016]20号”装备生产能力核算)、热轧带钢250万吨。工程总投资37958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470万元。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河北宝信钢铁集团整合进园减量升级项目备案信息》(冀发改产业备字〔2017〕171号),同意该项目备案,并于2017年11月7日出具了《关于河北宝信钢铁集团整合进园减量升级项目变更投资主体和部分建设内容的复函》(冀发改函〔2017〕442号),同意:“河北宝信钢铁集团整合进园减量升级项目投资主体由‘河北宝信钢铁集团’变更为‘河北华信特种钢铁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变更为‘河北华信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整合进园减量升级项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示了《河北宝信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装备升级整合进园项目产能减量置换方案》。
项目符合《峰峰矿区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邯郸市峰峰矿区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30年)。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期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期间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备料工序废气
配料槽槽上、槽下卸料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捕集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块矿、焦炭等原燃料卸料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捕集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原燃料转运站(2座)落料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各经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各通过1根35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
(2)烧结工序废气
燃料转运破碎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捕集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白灰转运和破碎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捕集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配料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捕集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40米高排气筒排放;烧结机采用烟气再循环技术,机头烟气经1套“四电场静电除尘器+逆流活性焦脱硫脱硝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90米高排气筒排放;烧结机尾卸料废气经集气罩捕集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40米高排气筒排放;整粒筛分废气经集气罩捕集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40米高排气筒排放;活性焦在卸料、上料、转运和筛分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后送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活性焦再生炉以高炉煤气和焦炉煤气为气源,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后通过1根40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
(3)球团工序废气
球团配料废气经集气罩捕集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球团焙烧烟气(含环冷机一冷段冷却废气)经1套“四电场静电除尘器+逆流活性焦脱硫脱硝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70米高排气筒排放;环冷机冷却废气(第二段及第三段冷却段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40米高排气筒排放;成品球团矿转运废气经集气罩捕集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活性焦卸料、上料、转运和筛分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后送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活性焦再生炉以高炉煤气和焦炉煤气为气源,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后通过1根40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
(4)炼铁工序废气
高炉矿槽皮带转运、槽上移动小车卸料、筛分、筛下落料以及返矿转运落料过程中产生的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捕集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高炉出铁过程中铁口、铁沟、主沟撇渣器、摆动流嘴、渣沟等产生的颗粒物和高炉炉顶卸料过程产生的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捕集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铸铁机在浇铸过程中产生的烟尘设置集气罩收集系统,经集气罩捕集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高炉热风炉以净化后的高炉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烟气通过1根60米高排气筒排放;高炉冲渣系统中粒化冲制箱产生废气经收集后送1套“旋流重力除尘+降温+升温”消白系统净化,通过1根35米高排气筒排放;煤粉制备系统干燥炉以净化后的高炉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烟气通过1根43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
(5)炼钢工序废气
炼钢工序原辅料转运、熔剂料仓及铁合金料仓上料转运、中间罐倾翻粉尘、热修罐位、拆包区等会产生粉尘,上述产尘点经捕集后统一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炼钢工序转炉一次烟气送1套LT干法除尘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60米高烟囱排放;炼钢工序转炉二次烟气和脱硫预处理烟气经集气罩捕集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转炉三次烟气经屋顶罩捕集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LF精炼炉和吹氩站废气经集气罩捕集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连铸火焰切割烟气经集气罩捕集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钢渣在热焖过程中产生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送1套塑烧板除尘器净化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35米高排气筒排放;钢渣分选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捕集送5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分别通过各自30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
(6)轧钢工序废气
轧钢工序加热炉(3座,2开1备)均以净化后高炉和转炉混合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每座加热炉烟气均通过2根50米高烟囱排放;精轧废气经集气罩捕集送1套塑烧板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
(7)白灰单元废气
白灰单元原料石灰石转运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捕集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白灰单元3座竖窑均以净化后的高焦混合煤气为燃料,焙烧烟气分别经1套独立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50米高排气筒排放,共3套除尘器、3根50米高排气筒;白灰单元焙烧后产生的成品灰经落料、转运、筛分后送各用户使用,成品灰转运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捕集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
(8)煤气发电工序废气
煤气发电工序包括1座185吨/时蒸汽锅炉,以净化后的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采用“SCR脱硝+石灰-石膏法+湿式电除尘”净化工艺,通过1根90米烟囱排放,外排烟气量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及烟气黑度均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2-1011) 表2中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大气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177号)要求。
(9)无组织废气
做好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大宗原燃料全部采用铁路运输方式,部分原辅料全部采用满足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运输;各原料场或料棚均均全部密闭棚化,并配备喷雾抑尘装置,料场出口配备车轮清洗装置;厂区内各物料运输、转运方式采用密闭皮带通廊、密闭管带、气力输送及吸排罐车方式运输。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贡献浓度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表5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贡献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硫酸贡献浓度满足《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8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烧结工序、球团工序、炼铁工序、炼钢工序、轧钢工序、发电工序、空压站、余热锅炉及制氧站等公辅设施净环系统排水全部排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球团工序净环系统排水全部排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烧结机机头和球团焙烧烟气脱硫脱硝装置含酸废水经“调节池+中和+混凝沉淀+过滤+蒸氨+电磁催化+沉淀过滤”预处理后,全部送烧结混合料和球团造球加湿循环利用,不外排;炼钢工序气化冷却系统排水全部排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煤气冷却浊环水系统排水经过滤器后,全部排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炼钢连铸浊环水采用“旋流井+化学除油器+过滤器”净化处理,净化后排污水排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轧钢工序气化冷却系统排水全部排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轧钢浊环系统废水采用“旋流井+化学除油器+斜板沉淀池”净化处理,净化后排污水全部排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
全厂建设1座综合废水处理站,采用“一次混凝+高密度沉淀池+二次混凝+过滤”处理工艺,处理能力为3000立方米/天,处理后出水水质须满足《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721-2011)水质要求,部分中水回用于生产,剩余部分送配套建设的废水深度处理站。废水深度处理站采用“多介质过滤器-自洁式过滤器-超滤-反渗透”处理工艺,处理能力为2000立方米/天,处理后出水送其他工序利用,浓盐水送蒸发结晶装置处理,处理后中水送厂区各工序回用。全厂废水综合利用,不外排。
厂区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水池确保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全部收集,不得外排。
厂区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一般工业固废:备料工序、烧结、球团工序、炼铁工序、炼钢工序、轧钢工序、白灰单元产生的除尘灰,炼铁工序瓦斯灰,炼钢工序、轧钢工序产生的氧化铁皮、浊环水处理污泥送烧结配料工序利用,发电工序除尘灰返回石灰粉仓;高炉渣外售矿渣微粉企业综合利用;炼钢工序脱硫渣、钢渣、精炼渣及连铸铸余渣回收铁素后的尾渣、发电工序脱硫石膏、废固定分子筛作为建筑材料外售;轧钢工序废钢送炼钢工序利用;综合污水处理厂污泥、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填埋处理。
危险固废:包括废油、废活性焦、制酸系统酸泥、废转化催化剂、废SCR脱硝催化剂,其中废活性焦送炼铁工序作喷吹煤综合利用,其他危废废物全部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此外,浓盐水蒸发装置产生的结晶盐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待结晶盐产生后按照相关规范开展鉴别,待鉴别结果确定后,按照固体废物的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煤气贮存储运设施、事故废水收集设施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气监测点位、监测平台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八)项目须设300米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学校、住宅等永久性环境敏感建筑。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九)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项目区域消减方案的落实工作,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十)确保与本项目依托的铁路专运线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方可投产运行。
(十一)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峰峰矿区分局负责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峰峰矿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16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邯郸市生
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峰峰矿区分局,河北省众联能源环
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