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搬迁改造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2019-00033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环评〔2019〕37号 |
发布日期 | 2019-01-16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搬迁改造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所报《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搬迁改造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河北省邯郸武安市南部,武安市南洺河工业园区。在落实产能置换方案的基础上,整合建设钢铁联合企业。主要建设内容为2台300平方米带式烧结机,1条年产120万吨球团链篦机-回转窑生产线,2座1520立方米高炉,2座120吨转炉及配套的1座120吨LF钢包精炼炉和1座120吨VD钢包精炼炉,2条高速线材生产线,1条棒材生产线,1条1780毫米热轧生产线,1条冷轧薄板生产线,2台4万立方米/时制氧机,2套85兆瓦煤气发电机组,1套20兆瓦余热发电机组,1座年产25万吨金属化球团(利用除尘灰)转底炉,1条水渣微粉生产线,1条钢渣微粉生产线,4座800TPD麦尔兹白灰窑,1座400TPD麦尔兹轻烧白云石窑, 1座20万立方米高炉煤气柜,1座10万立方米转炉煤气柜,以及配套的其他公辅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铁水268万吨,粗钢280万吨,各类轧钢产品290万吨。工程总投资142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9.5亿元。
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关于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搬迁改造项目有关事项的函》(冀发改函[2018]23号)、《关于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搬迁改造项目一期工程变更建设内容的复函》(冀发改函[2018]401号),同意该项目备案。河北省人民政府在网站上公示了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搬迁改造项目产能减量置换方案。
项目建设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及《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7号) 中限制和淘汰类项目,符合《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武安市城乡总体规划(2015~2030年)》、《武安市南洺河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5~2030年)》。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
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
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期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期间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备料工序废气
ECIA(智能环保料场)综合料棚内格仓槽上、仓下废气以及附近4个原料转运站(1#~4#)转运过程中的含尘废气,经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40米高排气筒排放;综合料棚至混匀料场附近2个转运站(5#~6#)转运过程中的含尘废气,经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混匀料棚至烧结、ECIA(智能环保料场)综合料棚至球团和高炉工序供料系统6个转运站(7#~12#)转运过程中的含尘废气,经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35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
(2)烧结工序废气
烧结燃料、熔剂转运及破碎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40米高排气筒排放;2座配料车间配料废气分别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共同通过1根50米高排气筒排放;2座烧结机一混混合废气分别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各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2台300平方米带式烧结机机头烟气均采用内循环技术,烟气循环比例为30%,外排烧结烟气分别送1套“双室四电场静电除尘器+活性焦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各通过1根120米高排气筒排放;2台烧结机机尾废气分别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各通过1根50米高排气筒排放;2台烧结机烧结矿破碎及整粒筛分废气分别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共同通过1根40米高排气筒排放;2台烧结机烧结矿成品转运废气分别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共同通过1根40米高排气筒排放; 2套烧结烟气活性焦脱硫脱硝装置中,活性焦原料卸料废气分别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各通过1根35米高排气筒排放,活性焦上料、转运及筛分废气分别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各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活性焦加热炉燃用净化后的高炉煤气,燃烧烟气与烧结机机头烟气一并进入活性焦脱硫脱硝装置净化处理,经烧结机头主烟道排放。上述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排放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
(3)球团工序废气
球团原料转运及配料废气与成品球团矿转运废气一并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45米高排气筒排放;球团焙烧烟气送1套“四电场静电除尘器+活性焦吸附装置”净化处理,通过1根100米高排气筒排放;环冷机第一冷却段废气进入回转窑作二次助燃风,与焙烧烟气一并送活性焦脱硫脱硝装置净化处理,经焙烧烟气主烟道排放,环冷机第二段和第三段冷却废气一并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45米高排气筒排放;焙烧烟气活性焦脱硫脱硝装置中,活性焦原料卸料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35米高排气筒排放,活性焦上料、转运及筛分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活性焦加热炉燃用净化后的高炉煤气,燃烧烟气与焙烧烟气一并进入活性焦脱硫脱硝装置净化处理,经焙烧烟气主烟道排放。上述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排放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
(4)炼铁工序废气
2座高炉转运站废气一并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45米高排气筒排放;2套焦矿槽供料系统废气分别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各通过1根45米高排气筒排放;2座高炉出铁场废气及炉顶卸料废气分别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2座高炉热风炉均以净化后的高炉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热风炉燃烧烟气各通过1根55米高排气筒排放;2座煤粉制备系统干燥炉,燃用净化后的高炉煤气,煤粉烘干粉磨废气分别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各通过1根44.5米高排气筒排放;2套高炉煤粉制备系统煤粉喷吹泄压废气一并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33.7米高排气筒排放;2座高炉荒煤气均采用“重力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净化后的高炉煤气送高炉煤气柜暂存后统一分配至各用户使用;2座高炉冲渣粒化废气分别采用1套“重力旋流除尘+降温+升温”工艺脱白装置处理,各通过1根35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
(5)炼钢工序废气
炼钢辅料料仓转运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2座120吨转底炉一次烟气分别送1套LT干法净化除尘装置净化处理,各通过1根80米高排气筒排放;2座转炉二次烟气分别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各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炼钢车间转炉三次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铁水脱硫预处理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LF精炼炉精炼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VD精炼炉精炼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40米高排气筒排放;1台方坯连铸机和1台板坯连铸机连铸火焰切割废气分别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各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炼钢钢渣一次处理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废钢切割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6)轧钢工序废气
1座棒材线加热炉、2座高线加热炉、3座(2用1备)1780毫米带钢线加热炉均以净化后的高炉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烟气各经1根40米高排气筒排放;1780毫米带钢线精轧废气送1套塑烧板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1550毫米冷轧生产线冷轧酸洗入口拉矫除尘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酸洗酸雾净化废气送1座酸雾净化塔净化处理,通过1根40米高排气筒排放,酸洗轧机油雾净化废气送1套油雾分离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连续退火机组清洗段脱脂废气送1座碱雾净化塔净化处理,通过1根28米高排气筒排放,连续退火机组平整机油雾净化废气送1套油雾分离器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1座连续退火机组退火炉以天然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燃烧后烟气通过1根60米高排气筒排放;2条连续热镀锌机组清洗段碱雾净化废气送1座碱雾净化塔净化处理,各通过1根28米高排气筒排放,2座连续热镀锌机组退火炉均以天然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燃烧后烟气通过2根60米高排气筒排放;2套废酸再生机组氧化铁粉气相输送废气分别送1套塑烧板除尘器净化处理,各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2套废酸再生机组焙烧均以天然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焙烧烟气均采用1座水喷淋吸收塔和1座二级水喷淋洗涤塔净化后,各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油雾、碱雾排放浓度均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7)白灰单元废气
石灰石原料卸料、筛分及转运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35米高排气筒排放;白云石原料卸料、筛分及转运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与净化后的白云石窑焙烧烟气共经1根80米高排气筒排放;4座石灰石窑和1座白云石窑焙烧烟气分别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各通过1根80米高排气筒排放;石灰窑石及轻烧白云石灰成品灰落料、筛分及转运废气分别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各通过1根35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8)发电单元废气
2座265 吨/小时蒸汽锅炉(1用1备),均以净化后混合的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循环流化床脱硫+SCR脱硝”净化工艺,锅炉燃烧烟气通过1根80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烟气量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及烟气黑度均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2-1011) 表2中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大气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177号)要求。
(9)固废处理单元废气
钢渣分选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钢渣烘干加热炉燃用净化后的高炉煤气,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烘干粉磨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浓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67-2015)表1 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II时段限值要求。
转底炉入仓及配料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40米高排气筒排放,混合压块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35米高排气筒排放,生球烘干加热炉以天然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烘干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40米高排气筒排放,转底炉成品冷却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转底炉焙烧燃用净化后的转炉煤气,焙烧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40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浓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新建炉窑污染物排放限值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控制要求。
水渣微粉原料烘干加热炉燃用净化后的高炉煤气,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烘干粉磨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浓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67-2015)表1 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II时段限值要求。
(10)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
大宗原燃料全部采用铁路运输方式,部分原辅料全部采用满足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运输;各原料场或料棚均全部密闭棚化,并配备喷雾抑尘装置,料场出口配备车轮清洗装置;厂区内各物料运输、转运方式采用密闭皮带通廊、密闭管带、气力输送及吸排罐车方式运输。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贡献浓度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表5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贡献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硫酸贡献浓度满足《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8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烧结工序净环系统排水、余热锅炉排水全部排入全厂中央废水处理站,烧结机机头脱硫脱硝装置含酸废水,经“调节池+中和+混凝沉淀+过滤+蒸氨”预处理后,全部送烧结混料综合利用,不外排;球团工序净环系统排水全部排入全厂中央废水处理站,球团焙烧烟气脱硫脱硝装置含酸废水,经“调节池+中和+混凝沉淀+过滤+蒸氨”预处理后,全部送球团造球加湿循环利用,不外排;炼铁工序净环系统排水全部排入全厂中央废水处理站,高炉冲渣乏汽消白冷凝水回用于高炉冲渣系统补水,不外排;炼钢工序净环系统排水部分作为连铸浊环水系统补水,剩余部分排入全厂中央废水处理站,气化冷却系统排水和煤气冷却浊环水系统排水均全部排入全厂中央废水处理站,炼钢连铸浊环水采用“旋流井+化学除油器+过滤器”净化处理,净化后排污水排入全厂中央废水处理站;轧钢工序热轧单元净环系统排水作为轧钢浊环水系统补水,气化冷却系统排水全部排入全厂中央废水处理站,轧钢浊环系统废水采用“旋流井+稀土磁盘过滤+斜板沉淀池”净化处理,净化后排污水全部排入全厂中央废水处理站;白灰单元净环系统排水、发电单元净环系统排水及锅炉系统排水、固废处理单元净环系统排水和余热锅炉系统排水、空压站及制氧站等公辅设施净环系统排水全部排入全厂中央废水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全厂中央废水处理站。
轧钢冷轧单元净环系统排污水全部排入全厂中央废水处理站;高含油废水全部进入乳化液及平整液废水处理系统处理,采用“中和破乳+气浮”处理工艺,出水进入碱性废水处理系统进一步净化处理后排入厂区中央废水处理站;低含油废水和碱性废水进入碱性废水处理系统处理,采用“中和+二级混凝沉淀+二级生物接触氧化+多介质过滤+MBR”处理工艺,出水排入厂区中央废水处理站;含铬废水排入车间含铬废水处理系统处理,采用“中和+沉淀”处理工艺,出水排入冷轧单元酸性废水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车间处理后废水中总铬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表2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间接排放标准;酸性废水部分作为再生盐酸吸收用水,剩余部分进入酸性废水处理系统处理,采用“中和+沉淀+过滤”处理工艺,出水全部排入全厂中央废水处理站。
全厂建设1座中央废水处理站,采用“一次混凝+高密度沉淀池+二次混凝+过滤”处理工艺,处理能力为10000立方米/天,并同步配建1座废水深度处理站,采用“多介质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超滤-反渗透-混床”处理工艺,处理能力为10000立方米/天,出水水质须满足《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721-2011)水质要求。全厂中央废水处理站深度处理系统反渗透浓盐水及电厂除盐水站反渗透浓盐水一并送1套“DTRO(碟管式反渗透膜)+蒸发结晶装置”处理,蒸发冷凝后中水全部回用于高炉冲渣补水和转炉钢渣焖渣用水,不得外排。
厂区须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一般固废:包括各除尘系统产生的除尘灰、高炉渣、钢渣及铸余渣、脱硫渣、精炼渣、氧化铁皮、连铸浊环水及轧钢浊环水处理污泥、轧废、废轧辊、废酸再生机组氧化铁粉、锌渣、渣钢、豆钢及含铁杂块、废耐火材料、废固定分子筛、脱硫灰、中央废水处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上述一般固废须全部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其中除尘灰、氧化铁皮及浊环水处理系统污泥等全部用作烧结及球团配料原料综合利用,高炉渣送水渣微粉线作原料综合利用,钢渣及铸余渣、脱硫渣、精炼渣送钢渣分选及微粉线作原料综合利用,轧废、废轧辊、渣钢、豆钢及含铁杂块全部用作转炉炼钢原料利用,氧化铁粉外售软磁铁氧体企业作原料综合利用,锌渣外售废金属加工处理单位处置,废耐火材料返回生产厂家综合利用,废固定分子筛作为建筑材料外售,脱硫灰外售建材企业综合利用;污水处理站污泥及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填埋处理。
危险固废:包括废油、废活性焦、制酸系统酸泥、废转化催化剂、废SCR脱硝催化剂、废酸再生脱硅污泥、含铬污泥、废酸、含酸废水处理污泥、废乳化液和含锌除尘灰,其中废活性焦送烧结工序作燃料综合利用、废酸送废酸再生站再生后回用、废乳化液送冷轧工序废水处理外,其他危险废物全部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此外,浓盐水蒸发装置结晶盐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待结晶盐产生后按照相关规范开展鉴别,待鉴别结果确定后,按照固体废物的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天然气、盐酸、硫酸、氨水等贮存设施、事故废水收集设施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气监测点位、监测平台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八)项目生产装置区外延300米需设置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学校、住宅等永久性环境敏感建筑。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九)确保现有武安市明芳钢铁有限公司在项目投产前关停。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项目区域消减方案企业的关停工作,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十)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我厅委托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16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人民政府,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分局,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月17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手机版
客户端
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搬迁改造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9-01-18
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搬迁改造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所报《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搬迁改造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河北省邯郸武安市南部,武安市南洺河工业园区。在落实产能置换方案的基础上,整合建设钢铁联合企业。主要建设内容为2台300平方米带式烧结机,1条年产120万吨球团链篦机-回转窑生产线,2座1520立方米高炉,2座120吨转炉及配套的1座120吨LF钢包精炼炉和1座120吨VD钢包精炼炉,2条高速线材生产线,1条棒材生产线,1条1780毫米热轧生产线,1条冷轧薄板生产线,2台4万立方米/时制氧机,2套85兆瓦煤气发电机组,1套20兆瓦余热发电机组,1座年产25万吨金属化球团(利用除尘灰)转底炉,1条水渣微粉生产线,1条钢渣微粉生产线,4座800TPD麦尔兹白灰窑,1座400TPD麦尔兹轻烧白云石窑, 1座20万立方米高炉煤气柜,1座10万立方米转炉煤气柜,以及配套的其他公辅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铁水268万吨,粗钢280万吨,各类轧钢产品290万吨。工程总投资142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9.5亿元。
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关于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搬迁改造项目有关事项的函》(冀发改函[2018]23号)、《关于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搬迁改造项目一期工程变更建设内容的复函》(冀发改函[2018]401号),同意该项目备案。河北省人民政府在网站上公示了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搬迁改造项目产能减量置换方案。
项目建设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及《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7号) 中限制和淘汰类项目,符合《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武安市城乡总体规划(2015~2030年)》、《武安市南洺河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5~2030年)》。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
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
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期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期间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备料工序废气
ECIA(智能环保料场)综合料棚内格仓槽上、仓下废气以及附近4个原料转运站(1#~4#)转运过程中的含尘废气,经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40米高排气筒排放;综合料棚至混匀料场附近2个转运站(5#~6#)转运过程中的含尘废气,经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混匀料棚至烧结、ECIA(智能环保料场)综合料棚至球团和高炉工序供料系统6个转运站(7#~12#)转运过程中的含尘废气,经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35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
(2)烧结工序废气
烧结燃料、熔剂转运及破碎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40米高排气筒排放;2座配料车间配料废气分别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共同通过1根50米高排气筒排放;2座烧结机一混混合废气分别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各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2台300平方米带式烧结机机头烟气均采用内循环技术,烟气循环比例为30%,外排烧结烟气分别送1套“双室四电场静电除尘器+活性焦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各通过1根120米高排气筒排放;2台烧结机机尾废气分别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各通过1根50米高排气筒排放;2台烧结机烧结矿破碎及整粒筛分废气分别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共同通过1根40米高排气筒排放;2台烧结机烧结矿成品转运废气分别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共同通过1根40米高排气筒排放; 2套烧结烟气活性焦脱硫脱硝装置中,活性焦原料卸料废气分别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各通过1根35米高排气筒排放,活性焦上料、转运及筛分废气分别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各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活性焦加热炉燃用净化后的高炉煤气,燃烧烟气与烧结机机头烟气一并进入活性焦脱硫脱硝装置净化处理,经烧结机头主烟道排放。上述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排放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
(3)球团工序废气
球团原料转运及配料废气与成品球团矿转运废气一并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45米高排气筒排放;球团焙烧烟气送1套“四电场静电除尘器+活性焦吸附装置”净化处理,通过1根100米高排气筒排放;环冷机第一冷却段废气进入回转窑作二次助燃风,与焙烧烟气一并送活性焦脱硫脱硝装置净化处理,经焙烧烟气主烟道排放,环冷机第二段和第三段冷却废气一并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45米高排气筒排放;焙烧烟气活性焦脱硫脱硝装置中,活性焦原料卸料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35米高排气筒排放,活性焦上料、转运及筛分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活性焦加热炉燃用净化后的高炉煤气,燃烧烟气与焙烧烟气一并进入活性焦脱硫脱硝装置净化处理,经焙烧烟气主烟道排放。上述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排放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
(4)炼铁工序废气
2座高炉转运站废气一并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45米高排气筒排放;2套焦矿槽供料系统废气分别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各通过1根45米高排气筒排放;2座高炉出铁场废气及炉顶卸料废气分别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2座高炉热风炉均以净化后的高炉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热风炉燃烧烟气各通过1根55米高排气筒排放;2座煤粉制备系统干燥炉,燃用净化后的高炉煤气,煤粉烘干粉磨废气分别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各通过1根44.5米高排气筒排放;2套高炉煤粉制备系统煤粉喷吹泄压废气一并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33.7米高排气筒排放;2座高炉荒煤气均采用“重力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净化后的高炉煤气送高炉煤气柜暂存后统一分配至各用户使用;2座高炉冲渣粒化废气分别采用1套“重力旋流除尘+降温+升温”工艺脱白装置处理,各通过1根35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
(5)炼钢工序废气
炼钢辅料料仓转运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2座120吨转底炉一次烟气分别送1套LT干法净化除尘装置净化处理,各通过1根80米高排气筒排放;2座转炉二次烟气分别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各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炼钢车间转炉三次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铁水脱硫预处理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LF精炼炉精炼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VD精炼炉精炼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40米高排气筒排放;1台方坯连铸机和1台板坯连铸机连铸火焰切割废气分别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各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炼钢钢渣一次处理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废钢切割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6)轧钢工序废气
1座棒材线加热炉、2座高线加热炉、3座(2用1备)1780毫米带钢线加热炉均以净化后的高炉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烟气各经1根40米高排气筒排放;1780毫米带钢线精轧废气送1套塑烧板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1550毫米冷轧生产线冷轧酸洗入口拉矫除尘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酸洗酸雾净化废气送1座酸雾净化塔净化处理,通过1根40米高排气筒排放,酸洗轧机油雾净化废气送1套油雾分离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连续退火机组清洗段脱脂废气送1座碱雾净化塔净化处理,通过1根28米高排气筒排放,连续退火机组平整机油雾净化废气送1套油雾分离器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1座连续退火机组退火炉以天然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燃烧后烟气通过1根60米高排气筒排放;2条连续热镀锌机组清洗段碱雾净化废气送1座碱雾净化塔净化处理,各通过1根28米高排气筒排放,2座连续热镀锌机组退火炉均以天然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燃烧后烟气通过2根60米高排气筒排放;2套废酸再生机组氧化铁粉气相输送废气分别送1套塑烧板除尘器净化处理,各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2套废酸再生机组焙烧均以天然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焙烧烟气均采用1座水喷淋吸收塔和1座二级水喷淋洗涤塔净化后,各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油雾、碱雾排放浓度均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7)白灰单元废气
石灰石原料卸料、筛分及转运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35米高排气筒排放;白云石原料卸料、筛分及转运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与净化后的白云石窑焙烧烟气共经1根80米高排气筒排放;4座石灰石窑和1座白云石窑焙烧烟气分别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各通过1根80米高排气筒排放;石灰窑石及轻烧白云石灰成品灰落料、筛分及转运废气分别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各通过1根35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8)发电单元废气
2座265 吨/小时蒸汽锅炉(1用1备),均以净化后混合的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循环流化床脱硫+SCR脱硝”净化工艺,锅炉燃烧烟气通过1根80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烟气量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及烟气黑度均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2-1011) 表2中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大气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177号)要求。
(9)固废处理单元废气
钢渣分选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钢渣烘干加热炉燃用净化后的高炉煤气,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烘干粉磨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浓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67-2015)表1 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II时段限值要求。
转底炉入仓及配料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40米高排气筒排放,混合压块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35米高排气筒排放,生球烘干加热炉以天然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烘干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40米高排气筒排放,转底炉成品冷却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转底炉焙烧燃用净化后的转炉煤气,焙烧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40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浓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新建炉窑污染物排放限值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控制要求。
水渣微粉原料烘干加热炉燃用净化后的高炉煤气,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烘干粉磨废气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浓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67-2015)表1 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II时段限值要求。
(10)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
大宗原燃料全部采用铁路运输方式,部分原辅料全部采用满足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运输;各原料场或料棚均全部密闭棚化,并配备喷雾抑尘装置,料场出口配备车轮清洗装置;厂区内各物料运输、转运方式采用密闭皮带通廊、密闭管带、气力输送及吸排罐车方式运输。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贡献浓度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表5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贡献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硫酸贡献浓度满足《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8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烧结工序净环系统排水、余热锅炉排水全部排入全厂中央废水处理站,烧结机机头脱硫脱硝装置含酸废水,经“调节池+中和+混凝沉淀+过滤+蒸氨”预处理后,全部送烧结混料综合利用,不外排;球团工序净环系统排水全部排入全厂中央废水处理站,球团焙烧烟气脱硫脱硝装置含酸废水,经“调节池+中和+混凝沉淀+过滤+蒸氨”预处理后,全部送球团造球加湿循环利用,不外排;炼铁工序净环系统排水全部排入全厂中央废水处理站,高炉冲渣乏汽消白冷凝水回用于高炉冲渣系统补水,不外排;炼钢工序净环系统排水部分作为连铸浊环水系统补水,剩余部分排入全厂中央废水处理站,气化冷却系统排水和煤气冷却浊环水系统排水均全部排入全厂中央废水处理站,炼钢连铸浊环水采用“旋流井+化学除油器+过滤器”净化处理,净化后排污水排入全厂中央废水处理站;轧钢工序热轧单元净环系统排水作为轧钢浊环水系统补水,气化冷却系统排水全部排入全厂中央废水处理站,轧钢浊环系统废水采用“旋流井+稀土磁盘过滤+斜板沉淀池”净化处理,净化后排污水全部排入全厂中央废水处理站;白灰单元净环系统排水、发电单元净环系统排水及锅炉系统排水、固废处理单元净环系统排水和余热锅炉系统排水、空压站及制氧站等公辅设施净环系统排水全部排入全厂中央废水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全厂中央废水处理站。
轧钢冷轧单元净环系统排污水全部排入全厂中央废水处理站;高含油废水全部进入乳化液及平整液废水处理系统处理,采用“中和破乳+气浮”处理工艺,出水进入碱性废水处理系统进一步净化处理后排入厂区中央废水处理站;低含油废水和碱性废水进入碱性废水处理系统处理,采用“中和+二级混凝沉淀+二级生物接触氧化+多介质过滤+MBR”处理工艺,出水排入厂区中央废水处理站;含铬废水排入车间含铬废水处理系统处理,采用“中和+沉淀”处理工艺,出水排入冷轧单元酸性废水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车间处理后废水中总铬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表2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间接排放标准;酸性废水部分作为再生盐酸吸收用水,剩余部分进入酸性废水处理系统处理,采用“中和+沉淀+过滤”处理工艺,出水全部排入全厂中央废水处理站。
全厂建设1座中央废水处理站,采用“一次混凝+高密度沉淀池+二次混凝+过滤”处理工艺,处理能力为10000立方米/天,并同步配建1座废水深度处理站,采用“多介质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超滤-反渗透-混床”处理工艺,处理能力为10000立方米/天,出水水质须满足《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721-2011)水质要求。全厂中央废水处理站深度处理系统反渗透浓盐水及电厂除盐水站反渗透浓盐水一并送1套“DTRO(碟管式反渗透膜)+蒸发结晶装置”处理,蒸发冷凝后中水全部回用于高炉冲渣补水和转炉钢渣焖渣用水,不得外排。
厂区须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一般固废:包括各除尘系统产生的除尘灰、高炉渣、钢渣及铸余渣、脱硫渣、精炼渣、氧化铁皮、连铸浊环水及轧钢浊环水处理污泥、轧废、废轧辊、废酸再生机组氧化铁粉、锌渣、渣钢、豆钢及含铁杂块、废耐火材料、废固定分子筛、脱硫灰、中央废水处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上述一般固废须全部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其中除尘灰、氧化铁皮及浊环水处理系统污泥等全部用作烧结及球团配料原料综合利用,高炉渣送水渣微粉线作原料综合利用,钢渣及铸余渣、脱硫渣、精炼渣送钢渣分选及微粉线作原料综合利用,轧废、废轧辊、渣钢、豆钢及含铁杂块全部用作转炉炼钢原料利用,氧化铁粉外售软磁铁氧体企业作原料综合利用,锌渣外售废金属加工处理单位处置,废耐火材料返回生产厂家综合利用,废固定分子筛作为建筑材料外售,脱硫灰外售建材企业综合利用;污水处理站污泥及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填埋处理。
危险固废:包括废油、废活性焦、制酸系统酸泥、废转化催化剂、废SCR脱硝催化剂、废酸再生脱硅污泥、含铬污泥、废酸、含酸废水处理污泥、废乳化液和含锌除尘灰,其中废活性焦送烧结工序作燃料综合利用、废酸送废酸再生站再生后回用、废乳化液送冷轧工序废水处理外,其他危险废物全部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此外,浓盐水蒸发装置结晶盐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待结晶盐产生后按照相关规范开展鉴别,待鉴别结果确定后,按照固体废物的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天然气、盐酸、硫酸、氨水等贮存设施、事故废水收集设施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气监测点位、监测平台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八)项目生产装置区外延300米需设置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学校、住宅等永久性环境敏感建筑。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九)确保现有武安市明芳钢铁有限公司在项目投产前关停。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项目区域消减方案企业的关停工作,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十)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我厅委托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16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人民政府,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分局,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