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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不予批准滦平县兆丰矿业有限公司二道湾子铁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发布机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8-00386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评函〔2018〕232号
发布日期 2018-12-27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不予批准滦平县兆丰矿业有限公司二道湾子铁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发布日期:2019-01-08 10:47 信息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不予批准滦平县兆丰矿业有限公司二道湾子铁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滦平县兆丰矿业有限公司:

所报《滦平县兆丰矿业有限公司二道湾子铁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工程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现有工程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严重,矿区现有遗留多处废石堆场,废石堆场多为顺坡倾倒,没有采取拦挡措施,矿井周围土地遗留多处废机油,工业场地内多处废弃钢铁、轮胎等随意堆放,矿区运输道路未进行硬化,扬尘现象严重。以上存在生态环境问题未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有关要求得到恢复治理。

二、经核实,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情况。

三、该报告书概述、总则部分缺少地下水评价因子;工程分析部分缺少矿区总体规划图,未明确现有、改扩建工程位置、范围;缺少各开拓系统对应地面、地下工程一览表和矿井涌水及废石淋溶水水质,未明确矿井涌水量来源及生产废水处理工艺;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部分缺少地下水现状监测的井口标高、井深、水位和地下水现状、包气带等监测资料;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部分缺少地下矿体开采爆破工程振动对最近环境保护目标(伊逊河)的影响预测内容;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论证部分缺少伊逊河地表水监测断面及水质预警系统设立。

鉴于以上问题,我厅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可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使申诉权利。如工程确需建设,应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我厅审批。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27

 

 

抄送:承德市环境保护局、承德市环境保护局滦平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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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批准滦平县兆丰矿业有限公司二道湾子铁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滦平县兆丰矿业有限公司:

所报《滦平县兆丰矿业有限公司二道湾子铁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工程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现有工程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严重,矿区现有遗留多处废石堆场,废石堆场多为顺坡倾倒,没有采取拦挡措施,矿井周围土地遗留多处废机油,工业场地内多处废弃钢铁、轮胎等随意堆放,矿区运输道路未进行硬化,扬尘现象严重。以上存在生态环境问题未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有关要求得到恢复治理。

二、经核实,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情况。

三、该报告书概述、总则部分缺少地下水评价因子;工程分析部分缺少矿区总体规划图,未明确现有、改扩建工程位置、范围;缺少各开拓系统对应地面、地下工程一览表和矿井涌水及废石淋溶水水质,未明确矿井涌水量来源及生产废水处理工艺;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部分缺少地下水现状监测的井口标高、井深、水位和地下水现状、包气带等监测资料;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部分缺少地下矿体开采爆破工程振动对最近环境保护目标(伊逊河)的影响预测内容;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论证部分缺少伊逊河地表水监测断面及水质预警系统设立。

鉴于以上问题,我厅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可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使申诉权利。如工程确需建设,应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我厅审批。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27

 

 

抄送:承德市环境保护局、承德市环境保护局滦平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