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石家庄至衡水至沧州至黄骅港城际
铁路(衡水至黄骅港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石港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新建石家庄至衡水至沧州至黄骅港城际铁路(衡水至黄骅港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建石家庄至衡水至沧州至黄骅港城际铁路(衡水至黄骅港段)位于衡水市、沧州市境内,起自石济客专杜家村,经衡水市区、武邑县、阜城县、泊头市、沧县、沧州市区、黄骅市,海兴县、止于渤海新区新建渤海新区站。正线全长223.87公里,其中衡水市78.728公里,沧州市145.145公里;动车走行线长8.871公里。全线设衡水北站、武邑站、阜城南站、交河站、泊头西站、文庙站、沧州西站、沧洲东站、黄骅新站、渤海新区西站和渤海新区站11座车站(其中衡水北站和沧州西站为与既有车站并站,其余均为新建),预留沧州机场站,新建沧州西动车所1座、杜家村线路所1座。项目铁路等级为客运专线,设计速度250公里/小时,正线路基25.883公里,特大桥197.987公里/16座,涵洞57座。运营近期运营列车对数为杜家村至衡水北41对/日、衡水北至泊头西44对/日、泊头西至沧州西72对/日、沧州西至黄骅新站20对/日、黄骅新站至渤海新区段17对/日。
该项目建设符合《京津冀城际铁路网规划修编方案(2015-2030年)》,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新建石衡沧港城际铁路衡黄段核准的批复》(冀发改基础〔2018〕591号)核准该项目。工程以桥梁形式穿越大浪淀水库饮用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引黄输水河道清南连渠)、泊头市地下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海兴湿地和鸟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河北沧州段)一般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均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提出相应保护措施。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选线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工程穿越居民住宅集中区的线路。落实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内36处声环境敏感目标拆迁措施。对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以外预测超标的51处声环境敏感目标路段采取声屏障或隔声窗措施,确保敏感目标声环境质量达标。对声屏障的形式、结构、材质、长度和高度设计进一步优化,以达到最佳降噪效果。穿越御湖公馆小区路段设置3.3米高、480米长声屏障,声屏障材质和设计技术需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为改善景观、减缓噪声等影响,在靠近本工程一侧设置高大乔木与灌草结合的绿化措施。
运营期加强噪声敏感目标的跟踪监测,预留噪声监测和治理费用,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噪声防治措施。加强防噪设施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降噪效果。配合有关部门合理规划沿线土地使用,线路两侧噪声超标范围内,不得修建学校、医院、疗养院及集中居民住宅区等敏感建筑。
(二)落实振动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加强对强振动施工机械的控制和管理。在靠近居民住宅路段施工时,夜间禁止使用打桩机、夯土式压路机等强振动机械。落实环境振动预测值超标的7处敏感目标拆迁措施。运营期应加强跟踪监测,发现振动超标时,及时增补振动治理措施。
(三)加强沿线生态保护工作。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布置,落实各弃土场选址方案。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临时工程尽量布置在永久占地范围内,施工便道尽量利用既有道路。施工前剥离表土,集中堆放,用于后期的绿化覆土及复垦。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场地、取(弃)土场及沿线站场等采取生态修复措施,落实铁路两侧绿化措施。工程穿越海兴湿地和鸟类省级自然保护区,要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跨界施工,不得在保护区内设置弃土场、施工营地等临时工程,施工产生的生活废水、固体废物、垃圾必须集中收集处理,禁止排入湿地,施工期尽量避开候鸟迁徙期,穿越保护区路段桥梁设置“金属防护网+新型超声波驱鸟器”。
(四)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在大浪淀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桥墩,跨河流基础施工应选择在枯水期。施工期禁止在大浪淀水库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泊头市地下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大运河一般保护区和临近地表水体区域设置施工营地、料场、泥浆沉淀池、取弃土场等临时工程,施工场地内的雨水径流、冲洗废水及施工泥浆水等应进行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泥浆干化后运至指定地点。保护区内和临近保护区的桥梁钻孔施工采用天然泥浆,禁止向水源地和地表水体排放废水、废渣。运营期各站(所)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处理后回用或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五)落实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牵引变电所选址应远离环境敏感目标。加强运营期电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沿线各站(所)采用低温热泵空调、中央空调系统等方式采暖。采取密闭方式运输施工物料,及时洒水抑尘。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和建筑施工垃圾。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工程穿越大浪淀水库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路段,桥梁两侧设置防撞墙(除预留桥面排水口外,防撞墙与桥梁封闭连接),并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和事故应急池,桥面排水收集后排至一级保护区范围外,在一级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桥面排水口和应急池;桥面设护轮轨防止列车脱轨。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专业队伍和设备器材,与地方环保部门建立联动机制,确保风险事故情况下的环境安全。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竣工环保验收时须提交环境监理报告。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我厅委托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中心、沧州市环境保护局、衡水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中心、沧州市环境保护局、衡水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20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沧州市环境保护局、衡水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