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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不予批准青龙满族自治县七道河乡磨盘山铁矿地下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发布机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8-00355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评函〔2018〕189号
发布日期 2018-12-12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不予批准青龙满族自治县七道河乡磨盘山铁矿地下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发布日期:2018-12-18 17:22 信息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不予批准青龙满族自治县七道河乡磨盘山铁矿地下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利矿业有限公司:

所报《青龙满族自治县七道河乡磨盘山铁矿地下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我厅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青龙满族自治县七道河乡磨盘山村,矿区范围0.7612平方公里,开采标高424~110米,开采规模10万吨/年,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矿区范围内存在Fe1和Fe2两条矿体,设2套独立的开拓系统,采用竖井、平硐-竖井联合开拓方案,建设平硐、竖井及工业场地、矿石库房、运输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时配套建设空压机房、绞车房等辅助工程及废气治理设施、井下水仓和高位水池等环保工程。

二、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报告书中描述该矿山铁矿石开采规模10万吨/年,服务年限5.56,而报告书附件《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书》中该矿山服务年限为3.83年,报告书与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数据不符。且该项目铁矿石资源储量为39.93万吨,不足以支撑该项目开采5.56年,报告书中矿山服务年限数据明显不实。

    (二)《秦皇岛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1-2015年)》要求“小型矿山最低服务年限5年”,本项目矿山开采规模10万吨/年,属小型矿山,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服务年限3.83年,不符合《秦皇岛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1-2015年)》。

(三)报告书未说明矿区现状存在的露天采坑、废石堆场、废弃井硐等遗留环保问题及解决方案,未分析是否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有关要求得到恢复治理,未落实生态恢复治理主体责任和投资,未针对项目原有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鉴于上述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四)、(五)款有关规定,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单位可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使申诉权利。如工程确需建设,待核实补充有关材料、内容后,依法按有关程序另行报批。

 

 

                 河北省生态环境    

                          2018年1212

 

 

    抄送:省环境综合执法局、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青龙满族自治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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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批准青龙满族自治县七道河乡磨盘山铁矿地下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利矿业有限公司:

所报《青龙满族自治县七道河乡磨盘山铁矿地下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我厅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青龙满族自治县七道河乡磨盘山村,矿区范围0.7612平方公里,开采标高424~110米,开采规模10万吨/年,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矿区范围内存在Fe1和Fe2两条矿体,设2套独立的开拓系统,采用竖井、平硐-竖井联合开拓方案,建设平硐、竖井及工业场地、矿石库房、运输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时配套建设空压机房、绞车房等辅助工程及废气治理设施、井下水仓和高位水池等环保工程。

二、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报告书中描述该矿山铁矿石开采规模10万吨/年,服务年限5.56,而报告书附件《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书》中该矿山服务年限为3.83年,报告书与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数据不符。且该项目铁矿石资源储量为39.93万吨,不足以支撑该项目开采5.56年,报告书中矿山服务年限数据明显不实。

    (二)《秦皇岛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1-2015年)》要求“小型矿山最低服务年限5年”,本项目矿山开采规模10万吨/年,属小型矿山,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服务年限3.83年,不符合《秦皇岛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1-2015年)》。

(三)报告书未说明矿区现状存在的露天采坑、废石堆场、废弃井硐等遗留环保问题及解决方案,未分析是否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有关要求得到恢复治理,未落实生态恢复治理主体责任和投资,未针对项目原有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鉴于上述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四)、(五)款有关规定,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单位可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使申诉权利。如工程确需建设,待核实补充有关材料、内容后,依法按有关程序另行报批。

 

 

                 河北省生态环境    

                          2018年1212

 

 

    抄送:省环境综合执法局、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青龙满族自治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