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政策
名称 关于不予批准丰宁满族自治县建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龙马铁矿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发布机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8-00281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评函〔2018〕1096号
发布日期 2018-07-31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不予批准丰宁满族自治县建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龙马铁矿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发布日期:2018-08-13 09:12 信息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不予批准丰宁满族自治县建海矿业集团

有限公司龙马铁矿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丰宁满族自治县建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所报《丰宁满族自治县建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龙马铁矿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该项目现有工程历史遗留问题较多。该项目由丰宁满族自治县建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金马铁矿梨树沟采区和丰宁满族自治县建海矿业集团晓林矿业有限公司宝龙铁矿苏麻地沟采区和大榆树沟采区2个矿权整合而成,现有工程矿区范围内现状遗留有露天采坑及剥离的表土、大量废石随意堆存、现有破碎系统设施及废弃竖井尚未拆除、封堵等,以上存在生态环境问题未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有关要求得到恢复治理。

二、报告书存在以下问题:报告书未分析项目与《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相符性。

对现有工程、依托工程及公用工程介绍不完整,废气源强核算依据不足,缺少区域污染源调查及有关预测内容排土场周围设置的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点数量不符合地下水导则相关要求。

鉴于以上问题,我厅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可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使申诉权利。如工程确需建设,应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我厅审批。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3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

 

 

 

 

关于不予批准丰宁满族自治县建海矿业集团

有限公司龙马铁矿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丰宁满族自治县建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所报《丰宁满族自治县建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龙马铁矿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该项目现有工程历史遗留问题较多。该项目由丰宁满族自治县建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金马铁矿梨树沟采区和丰宁满族自治县建海矿业集团晓林矿业有限公司宝龙铁矿苏麻地沟采区和大榆树沟采区2个矿权整合而成,现有工程矿区范围内现状遗留有露天采坑及剥离的表土、大量废石随意堆存、现有破碎系统设施及废弃竖井尚未拆除、封堵等,以上存在生态环境问题未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有关要求得到恢复治理。

二、报告书存在以下问题:报告书未分析项目与《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相符性。

对现有工程、依托工程及公用工程介绍不完整,废气源强核算依据不足,缺少区域污染源调查及有关预测内容排土场周围设置的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点数量不符合地下水导则相关要求。

鉴于以上问题,我厅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可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使申诉权利。如工程确需建设,应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我厅审批。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