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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不予批准遵化市广源矿业有限公司西杨庄铁矿资源整合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发布机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8-00279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评函〔2018〕1097号
发布日期 2018-07-31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不予批准遵化市广源矿业有限公司西杨庄铁矿资源整合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发布日期:2018-08-13 09:04 信息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不予批准遵化市广源矿业有限公司

西杨庄铁矿资源整合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遵化市广源矿业有限公司:

所报《遵化市广源矿业有限公司西杨庄铁矿资源整合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工程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该矿山资源整合工程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开采规模为年开采铁矿石8万吨,不符合《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中“不再新建年产10万吨以下地下开采铁矿新建矿山必须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已有矿山开采规模与其储量规模不适应的,通过技术改造、整合等措施,逐步达到规定标准”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要求。

二、该矿山由原遵化市西杨庄广志采矿与矿区周边相邻的保有资源储量整合而成,现有工程存在露天采坑、废石场整治与植被恢复未完成、遗留采矿区未治理、矿区道路硬化与绿化不完全

 

等生态环境问题,未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有关要求得到恢复治理。

三、报告书未提出矿山物料、矿石汽车运输对周围敏感点扬尘及噪声污染可行防治措施。报告书未分析矿区与《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位置关系。

鉴于以上问题,我厅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可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使申诉权利。如工程确需建设,应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我厅审批。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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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批准遵化市广源矿业有限公司

西杨庄铁矿资源整合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遵化市广源矿业有限公司:

所报《遵化市广源矿业有限公司西杨庄铁矿资源整合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工程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该矿山资源整合工程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开采规模为年开采铁矿石8万吨,不符合《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中“不再新建年产10万吨以下地下开采铁矿新建矿山必须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已有矿山开采规模与其储量规模不适应的,通过技术改造、整合等措施,逐步达到规定标准”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要求。

二、该矿山由原遵化市西杨庄广志采矿与矿区周边相邻的保有资源储量整合而成,现有工程存在露天采坑、废石场整治与植被恢复未完成、遗留采矿区未治理、矿区道路硬化与绿化不完全

 

等生态环境问题,未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有关要求得到恢复治理。

三、报告书未提出矿山物料、矿石汽车运输对周围敏感点扬尘及噪声污染可行防治措施。报告书未分析矿区与《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位置关系。

鉴于以上问题,我厅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可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使申诉权利。如工程确需建设,应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我厅审批。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