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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涞源新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20MW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8-00054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评〔2018〕202号
发布日期 2018-04-27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涞源新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20MW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05-11 15:08 信息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涞源新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20MW

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涞源新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所报《涞源新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20MW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涞源县东部、北屯村东南的涞源县新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内涞源县新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原为保定市涞源电厂,企业经多次淘汰拆除及升级改造,厂区现有175/时煤气混燃循环流化床锅炉及配套的115兆瓦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于200911月通过保定市环保局验收(保环验200979号,并于20172月取得排污许可证。现有发电机、汽轮机已于20178月拆除。此次改建项目在现有厂区内新建2×150/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蒸汽锅炉,配2×20兆瓦高温高压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年供热量167×104吉焦,年发电量10876×104千瓦时。建设后为涞源县城区域集中供热提供热源,并替代区域内160台分散式燃煤小供热锅炉,同时拆除现有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运行2719小时。项目总投资1793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69万元

省发改委冀发改能源〔2017991核准了本项目,项目符合保定市发改委批复的《涞源县城区热电联产规划(2017~2030)》(保发改电力2017514号)和涞源县人民政府批复的《涞源县城区城市供热专项规划》(201740号)。省发改委以冀发改环资〔20171129号文件同意该项目的煤炭替代方案。

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问题,目前1台锅炉、2座脱硫塔、脱硫综合楼、碎煤机楼、化水车间等工程已基本建成。涞源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104日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河北师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涞源新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20MW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评估意见和专家组评审意见、其他各方面意见以及该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众参与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结论。你公司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

    三、项目须实施清洁生产,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强化综合利用,降低能耗物耗,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设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加强废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根据水质不同进行分类处理。输煤系统冲洗水经沉淀后回用;脱硫系统废水单独预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化学处理系统废水、反渗透锅炉系统排污水及除雾器冲灰废水全部回用于脱硫系统补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部分用于脱硫系统补水,其余回用于输煤系统;含油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生活污水采用A-O和深度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全厂废水不得外排。

(三)加强废气污染防治。锅炉烟气各采用低氮燃烧+SNCR+SCR脱硝+电袋复合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管束式除雾器处理后,分别通过290米高烟囱(脱硫塔顶)排放,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和氨逃逸等污染物的排放均须满足《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09-2015)表1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煤仓粉尘、破碎废气输煤系统转运点的落料点含尘废气灰仓渣仓石灰石粉仓产生的废气均采用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分别通过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和氨等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厂界噪声排放均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临近铁路厂界须满足其4类标准。确保噪声不扰民。

(五)加强固废污染物防治。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固废处置原则进行处置。本项目不灰场,除尘灰炉渣、脱硫石膏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脱硝催化剂废油属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储存间须满足《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标准要求;生产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须按相关要求进行鉴定,如属危险废物,须同厂区其他危险废物一并送具有相应危废处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本项目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七)本项目禁止在非采暖期生产运行。项目投产后,须拆除现有厂区内锅炉并严格落实保定市涞源县人民政府《关于新昌热有限责任公司热电联项目的说明》,全部拆除供热范围内160台小锅炉,纳入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八)该项目烟气监测点位、监测平台应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HJ/T255-2006)等标准规范要求。

(九)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和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规定向环保部门备案,并纳入当地政府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四、认真执行《热电联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供热区域内煤炭减量替代结合《报告书》的计算,本项目环评批复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二氧化硫27.23/年、氮氧化物38.90/本项目投产前,须完成排污权总量指标的交易。超出部分需按照排污权交易有关要求通过市场交易取得

    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开相关环保信息,建立公众参与平台。制定本项目环境保护的监测方案并严格落实,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影响,定期向公众公布监测结果。一旦发现可能污染环境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如可研审查或设计和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你单位在接到项目批复20个工作日内,须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保定市环境保护局、保定市环境保护局涞源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该项目的三同时环保措施现场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管由保定市环境保护局、保定市环境保护局涞源县分局负责。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427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保定市环境保护局、保定市环境保护局涞源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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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关于涞源新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20MW

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涞源新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所报《涞源新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20MW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涞源县东部、北屯村东南的涞源县新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内涞源县新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原为保定市涞源电厂,企业经多次淘汰拆除及升级改造,厂区现有175/时煤气混燃循环流化床锅炉及配套的115兆瓦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于200911月通过保定市环保局验收(保环验200979号,并于20172月取得排污许可证。现有发电机、汽轮机已于20178月拆除。此次改建项目在现有厂区内新建2×150/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蒸汽锅炉,配2×20兆瓦高温高压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年供热量167×104吉焦,年发电量10876×104千瓦时。建设后为涞源县城区域集中供热提供热源,并替代区域内160台分散式燃煤小供热锅炉,同时拆除现有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运行2719小时。项目总投资1793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69万元

省发改委冀发改能源〔2017991核准了本项目,项目符合保定市发改委批复的《涞源县城区热电联产规划(2017~2030)》(保发改电力2017514号)和涞源县人民政府批复的《涞源县城区城市供热专项规划》(201740号)。省发改委以冀发改环资〔20171129号文件同意该项目的煤炭替代方案。

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问题,目前1台锅炉、2座脱硫塔、脱硫综合楼、碎煤机楼、化水车间等工程已基本建成。涞源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104日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河北师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涞源新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20MW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评估意见和专家组评审意见、其他各方面意见以及该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众参与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结论。你公司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

    三、项目须实施清洁生产,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强化综合利用,降低能耗物耗,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设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加强废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根据水质不同进行分类处理。输煤系统冲洗水经沉淀后回用;脱硫系统废水单独预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化学处理系统废水、反渗透锅炉系统排污水及除雾器冲灰废水全部回用于脱硫系统补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部分用于脱硫系统补水,其余回用于输煤系统;含油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生活污水采用A-O和深度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全厂废水不得外排。

(三)加强废气污染防治。锅炉烟气各采用低氮燃烧+SNCR+SCR脱硝+电袋复合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管束式除雾器处理后,分别通过290米高烟囱(脱硫塔顶)排放,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和氨逃逸等污染物的排放均须满足《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09-2015)表1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煤仓粉尘、破碎废气输煤系统转运点的落料点含尘废气灰仓渣仓石灰石粉仓产生的废气均采用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分别通过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和氨等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厂界噪声排放均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临近铁路厂界须满足其4类标准。确保噪声不扰民。

(五)加强固废污染物防治。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固废处置原则进行处置。本项目不灰场,除尘灰炉渣、脱硫石膏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脱硝催化剂废油属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储存间须满足《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标准要求;生产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须按相关要求进行鉴定,如属危险废物,须同厂区其他危险废物一并送具有相应危废处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本项目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七)本项目禁止在非采暖期生产运行。项目投产后,须拆除现有厂区内锅炉并严格落实保定市涞源县人民政府《关于新昌热有限责任公司热电联项目的说明》,全部拆除供热范围内160台小锅炉,纳入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八)该项目烟气监测点位、监测平台应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HJ/T255-2006)等标准规范要求。

(九)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和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规定向环保部门备案,并纳入当地政府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四、认真执行《热电联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供热区域内煤炭减量替代结合《报告书》的计算,本项目环评批复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二氧化硫27.23/年、氮氧化物38.90/本项目投产前,须完成排污权总量指标的交易。超出部分需按照排污权交易有关要求通过市场交易取得

    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开相关环保信息,建立公众参与平台。制定本项目环境保护的监测方案并严格落实,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影响,定期向公众公布监测结果。一旦发现可能污染环境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如可研审查或设计和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你单位在接到项目批复20个工作日内,须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保定市环境保护局、保定市环境保护局涞源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该项目的三同时环保措施现场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管由保定市环境保护局、保定市环境保护局涞源县分局负责。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427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保定市环境保护局、保定市环境保护局涞源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