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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鑫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金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7-00022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评〔2017〕25号
发布日期 2017-01-23 主题词
效力状态

河北鑫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金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02-07 08:52 信息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北鑫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金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鑫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所报《河北鑫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金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技改项目选址位于宣化县东望山乡小营盘村东北。矿区面积15.687平方千米,开采标高+1520米~+500米,采用地下开采,设1个主运平硐、1个主通风平硐、1个主通风斜井,2个辅助通风平硐,开采矿体为矿山现有开拓系统范围内原20号、66号、72号及74号矿体内新探得储量及新探得的75号矿体,均利用现有生产系统和场地设施,在现有采矿巷道中进行延伸开拓实现对矿体的开采,开采规模为3万吨/年,服务年限为7.9年。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7万元。国体资源部出具了该项目的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国土资储备字[2015]242号)。

二、该《报告书》已通过了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和专家审查,项目外排粉尘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事故状况下对下游地下水水质影响较小,且本工程采取了源头控制和严格分区防渗措施,可有效阻止矿井水入渗进入含水层;矿区内现有尾矿库、排土场及堆浸废石未对周边地下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矿山开采过程不会对周围村庄声环境产生明显不利影响;通过采取一系列工程措施、植被措施、临时措施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使项目区域的水土流失可得到有效控制,在一定时段内得到基本恢复;技改项目对区域重金属污染影响较小;围岩错动范围内无居民点、水利设施、交通干线、文物保护单位(长城)、工业场地和废水堆场等;项目实施已征求宣化县文物管理局、张家口市文物管理局的意见,已达到文物管理的要求。

    三、2016年9 月19 日我厅受理了河北鑫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金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审批申请并予以公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2017年1月 9 日,我厅对拟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经研究,我厅认为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和生态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矿区现状存在的环保问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并整改。矿区内现有废石部分用于矿区道路建设、其余回填井下废弃巷道及采空区;道理两侧绿化并采取洒水抑尘措施;拆除办公生活区锅炉,采用空调采暖;尾矿库下游设置截渗墙,并设置地下水监测点,完善监测制度。

(二)加强项目建设的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施工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和生态的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三)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做好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定期对矿区道路覆盖的浮土清理,配备洒水车进行洒水抑尘,运输车辆加盖苫布等措施,工业场地定期洒水抑尘,确保无组织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加强废水污染防治。项目矿井涌水量为100立方米/天,经沉淀后7.5立方米/天回用井下开拓、爆破生产,排土场及个工业场地道路抑尘,剩余水量作为选矿厂补水,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利用现有防渗旱厕,生活污水主要为盥洗废水,水质简单,水量较少,直接泼洒抑尘,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通过安装消声器、设置减震基础等措施,控制产噪设备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矿山地下开采期产生的掘进废石用于井下废弃巷道及采空区充填;矿井水沉淀池沉泥同矿石一并运往企业选厂选矿;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送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处理。

(七)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按照国家要求组织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在项目申请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前完成方案报批工作。矿山设计、基建、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认真执行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

(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须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如出现环境风险事故立即启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九)加强文物保护措施。文物保护单位(长城)外延150米范围内设置禁采区,禁采区内禁止进行矿体开采、岩巷工程及地面工程,负责落实该段长城保护工作文物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及其他保护措施。

(十)落实清洁生产、总量控制措施。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十一)项目各堆场卫生防护距离均为50米,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学校、住宅等永久性环境敏感建筑。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宣化区环境保护局负责,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你公司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宣化区环境保护局报告“三同时”完成情况。

    六、你公司应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并在申请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供环境监理报告。如因设计或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调整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七、该工程须按有关规定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宣化区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月23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宣化区环境保护局、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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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鑫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金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鑫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所报《河北鑫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金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技改项目选址位于宣化县东望山乡小营盘村东北。矿区面积15.687平方千米,开采标高+1520米~+500米,采用地下开采,设1个主运平硐、1个主通风平硐、1个主通风斜井,2个辅助通风平硐,开采矿体为矿山现有开拓系统范围内原20号、66号、72号及74号矿体内新探得储量及新探得的75号矿体,均利用现有生产系统和场地设施,在现有采矿巷道中进行延伸开拓实现对矿体的开采,开采规模为3万吨/年,服务年限为7.9年。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7万元。国体资源部出具了该项目的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国土资储备字[2015]242号)。

二、该《报告书》已通过了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和专家审查,项目外排粉尘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事故状况下对下游地下水水质影响较小,且本工程采取了源头控制和严格分区防渗措施,可有效阻止矿井水入渗进入含水层;矿区内现有尾矿库、排土场及堆浸废石未对周边地下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矿山开采过程不会对周围村庄声环境产生明显不利影响;通过采取一系列工程措施、植被措施、临时措施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使项目区域的水土流失可得到有效控制,在一定时段内得到基本恢复;技改项目对区域重金属污染影响较小;围岩错动范围内无居民点、水利设施、交通干线、文物保护单位(长城)、工业场地和废水堆场等;项目实施已征求宣化县文物管理局、张家口市文物管理局的意见,已达到文物管理的要求。

    三、2016年9 月19 日我厅受理了河北鑫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金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审批申请并予以公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2017年1月 9 日,我厅对拟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经研究,我厅认为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和生态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矿区现状存在的环保问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并整改。矿区内现有废石部分用于矿区道路建设、其余回填井下废弃巷道及采空区;道理两侧绿化并采取洒水抑尘措施;拆除办公生活区锅炉,采用空调采暖;尾矿库下游设置截渗墙,并设置地下水监测点,完善监测制度。

(二)加强项目建设的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施工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和生态的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三)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做好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定期对矿区道路覆盖的浮土清理,配备洒水车进行洒水抑尘,运输车辆加盖苫布等措施,工业场地定期洒水抑尘,确保无组织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加强废水污染防治。项目矿井涌水量为100立方米/天,经沉淀后7.5立方米/天回用井下开拓、爆破生产,排土场及个工业场地道路抑尘,剩余水量作为选矿厂补水,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利用现有防渗旱厕,生活污水主要为盥洗废水,水质简单,水量较少,直接泼洒抑尘,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通过安装消声器、设置减震基础等措施,控制产噪设备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矿山地下开采期产生的掘进废石用于井下废弃巷道及采空区充填;矿井水沉淀池沉泥同矿石一并运往企业选厂选矿;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送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处理。

(七)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按照国家要求组织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在项目申请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前完成方案报批工作。矿山设计、基建、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认真执行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

(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须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如出现环境风险事故立即启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九)加强文物保护措施。文物保护单位(长城)外延150米范围内设置禁采区,禁采区内禁止进行矿体开采、岩巷工程及地面工程,负责落实该段长城保护工作文物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及其他保护措施。

(十)落实清洁生产、总量控制措施。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十一)项目各堆场卫生防护距离均为50米,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学校、住宅等永久性环境敏感建筑。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宣化区环境保护局负责,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你公司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宣化区环境保护局报告“三同时”完成情况。

    六、你公司应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并在申请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供环境监理报告。如因设计或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调整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七、该工程须按有关规定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宣化区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月23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宣化区环境保护局、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