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隆化鑫奥博矿业有限公司羊鹿沟铅锌矿 采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2017-00201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评〔2017〕 382号 |
| 发布日期 | 2017-10-25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隆化鑫奥博矿业有限公司羊鹿沟铅锌矿
采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隆化鑫奥博矿业有限公司:
所报《隆化鑫奥博矿业有限公司羊鹿沟铅锌矿采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承德市隆化县碱房乡羊鹿沟村,矿山原名为“隆化县碱房铅锌矿”,原工程年开采铅锌矿石5000吨,于1998年4月通过了隆化县环保局审批,1999年7月通过了隆化县环保局验收,该矿于2012年停产至今。矿山原有工程开采过程中,共设有16个井硐(包括探矿平硐),其中7个井硐位于采空区治理范围内,已不存在,另有5个井硐已废弃不再利用。本次采矿属扩建工程,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采用充填开采工艺,设3套开采系统接替开采,共设有9个井硐,其中改造利用现有4个井硐,新建5个井硐,设计生产规模为15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7.5年。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9万元。项目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编号:C1300002010063210067650),承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对该矿矿产资源储量进行了评审备案(承国土资备储[2015]2041号)。
二、该《报告书》已通过了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和专家审查,预测该项目实施后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产生明显污染影响;不会对区域地表水产生影响;项目正常状况下产生的废水不会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影响,非正常状况在及时采取应急修复措施的条件下,地下水影响可以接受;项目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固体废物全部得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爆破产生的振动不会产生明显影响;不会造成区域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的重金属污染;地表错动不会对地面居民点,重要设施造成影响;矿石运输不会对沿途环境空气及村庄居民点声环境造成明显影响;通过采取生态保护及水保措施,使区域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工程建设不会对区域生态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三、2017年9月25日我厅受理了隆化鑫奥博矿业有限公司羊鹿沟铅锌矿采矿工程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并予以公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2017年9月25日,我厅对拟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经研究,我厅认为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和生态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利用现有废石对地下采空区进行充填、废弃巷道封堵,地表塌陷区整治为台阶状,并在每层台阶上植树绿化。将现有3个废石堆内废石清除,用于采空区充填、道路硬化及井硐封堵。
(二)加强项目建设的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施工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和生态的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三)加强废气污染防治。
做好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矿区内配置洒水车,定期通过洒水车对项目场地、道路进行洒水抑尘;项目场地、矿区道路硬化处理,道路两侧及项目场地绿化,矿石运输时用苫布对矿石表面进行遮盖。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贡献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四)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矿井涌水经集水池沉淀处理后污染物浓度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再生水用作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要求,全部用于井下生产用水、洒水抑尘用水、绿化用水;生活盥洗废水就地泼洒抑尘,不外排。项目废水须全部回用,不得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井下开采噪声通过岩层隔噪,对地面影响较小。地面产噪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采矿废石全部用于充填井下采空区及废弃巷道;沉泥混入矿石外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送隆化县城建部门指定地点集中处置。
(七)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按照国家要求组织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在项目申请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前完成方案报批工作。矿山设计、基建、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认真执行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
(八)严格落实各项防渗措施。矿井水集水池、沉淀池等须按《报告书》要求做好防渗工作。
(九)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环境风险和次生环境污染问题发生。
(十)落实清洁生产、总量控制措施。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十一)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承德市环境保护局、承德市环境保护局隆化县分局负责,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你公司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承德市环境保护局、承德市环境保护局隆化县分局报告“三同时”完成情况。
六、你公司如因设计或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调整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七、你公司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该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承德市环境保护局、承德市环境保护局隆化县分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0月25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承德市环境保护局、承德市环境保护局隆化县分局、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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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鑫奥博矿业有限公司羊鹿沟铅锌矿 采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8-01-20
隆化鑫奥博矿业有限公司羊鹿沟铅锌矿
采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隆化鑫奥博矿业有限公司:
所报《隆化鑫奥博矿业有限公司羊鹿沟铅锌矿采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承德市隆化县碱房乡羊鹿沟村,矿山原名为“隆化县碱房铅锌矿”,原工程年开采铅锌矿石5000吨,于1998年4月通过了隆化县环保局审批,1999年7月通过了隆化县环保局验收,该矿于2012年停产至今。矿山原有工程开采过程中,共设有16个井硐(包括探矿平硐),其中7个井硐位于采空区治理范围内,已不存在,另有5个井硐已废弃不再利用。本次采矿属扩建工程,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采用充填开采工艺,设3套开采系统接替开采,共设有9个井硐,其中改造利用现有4个井硐,新建5个井硐,设计生产规模为15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7.5年。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9万元。项目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编号:C1300002010063210067650),承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对该矿矿产资源储量进行了评审备案(承国土资备储[2015]2041号)。
二、该《报告书》已通过了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和专家审查,预测该项目实施后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产生明显污染影响;不会对区域地表水产生影响;项目正常状况下产生的废水不会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影响,非正常状况在及时采取应急修复措施的条件下,地下水影响可以接受;项目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固体废物全部得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爆破产生的振动不会产生明显影响;不会造成区域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的重金属污染;地表错动不会对地面居民点,重要设施造成影响;矿石运输不会对沿途环境空气及村庄居民点声环境造成明显影响;通过采取生态保护及水保措施,使区域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工程建设不会对区域生态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三、2017年9月25日我厅受理了隆化鑫奥博矿业有限公司羊鹿沟铅锌矿采矿工程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并予以公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2017年9月25日,我厅对拟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经研究,我厅认为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和生态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利用现有废石对地下采空区进行充填、废弃巷道封堵,地表塌陷区整治为台阶状,并在每层台阶上植树绿化。将现有3个废石堆内废石清除,用于采空区充填、道路硬化及井硐封堵。
(二)加强项目建设的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施工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和生态的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三)加强废气污染防治。
做好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矿区内配置洒水车,定期通过洒水车对项目场地、道路进行洒水抑尘;项目场地、矿区道路硬化处理,道路两侧及项目场地绿化,矿石运输时用苫布对矿石表面进行遮盖。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贡献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四)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矿井涌水经集水池沉淀处理后污染物浓度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再生水用作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要求,全部用于井下生产用水、洒水抑尘用水、绿化用水;生活盥洗废水就地泼洒抑尘,不外排。项目废水须全部回用,不得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井下开采噪声通过岩层隔噪,对地面影响较小。地面产噪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采矿废石全部用于充填井下采空区及废弃巷道;沉泥混入矿石外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送隆化县城建部门指定地点集中处置。
(七)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按照国家要求组织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在项目申请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前完成方案报批工作。矿山设计、基建、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认真执行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
(八)严格落实各项防渗措施。矿井水集水池、沉淀池等须按《报告书》要求做好防渗工作。
(九)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环境风险和次生环境污染问题发生。
(十)落实清洁生产、总量控制措施。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十一)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承德市环境保护局、承德市环境保护局隆化县分局负责,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你公司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承德市环境保护局、承德市环境保护局隆化县分局报告“三同时”完成情况。
六、你公司如因设计或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调整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七、你公司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该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承德市环境保护局、承德市环境保护局隆化县分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0月25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承德市环境保护局、承德市环境保护局隆化县分局、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