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张家口弘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土梁金矿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2017-00185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评〔2017〕 225号 |
| 发布日期 | 2017-07-06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张家口弘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土梁金矿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张家口弘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所报《张家口弘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土梁金矿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张家口市赤城县镇宁堡乡境内,距县城西南方向15千米。采矿工程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浅孔留矿嗣后充填开采工艺,设计生产规模为6.6万吨/年,矿山总服务年限4.31年,采出矿石依托矿区内选矿厂处理。工程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85万元,占总投资的30.83%。张家口市国土局出具《<河北省赤城县张家口弘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土梁金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张国土资备储[2015]6号),对该矿区调整后矿区范围予以备案。
二、该《报告书》已通过了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和专家审查,技改项目实施后颗粒物贡献浓度较小,不会对周围环境空气质量产生明显影响;矿井涌水及废石堆场淋溶水不会对地表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矿井涌水不会对地下水环境质量造成影响,废石渗滤液下渗对敏感点地下水环境质量影响较小;爆破振动允许安全距离范围内无居民点,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爆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将呈降低趋势;废石堆场淋溶废水不会对地表水、地下水环境产生重金属污染;在采取项目废石充填处理采空区、及时充填地表裂缝、平整土地、生态恢复等措施的基础上,围岩错动对采场范围内地表形态和自然景观的影响较小。
三、2017年5月31日我厅受理了张家口弘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土梁金矿采矿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并予以公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2017年6月21日,我厅对拟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经研究,我厅认为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和生态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项目建设的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施工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和生态的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做好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项目井下生产采取湿式凿岩,爆破过程采用水袋堵孔等措施降低粉尘产生量,井下爆破设置抑尘设施,同时对井下放矿、井下装载运输产生的粉尘洒水抑尘。确保总悬浮颗粒物的贡献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矿井涌水经沉淀处理后,水质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质》(GB/T18920-2002)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相应水质标准要求后回用于、井下生产用水、工业场地洒水抑尘用水、运输道路抑尘用水、废石堆场抑尘用水等,剩余水量利用现有管道送至企业自有黄土梁选厂利用;确保矿井涌水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直接用于工业场地泼洒抑尘,矿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井下开采噪声通过阻隔吸声降噪;地面产噪源通过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震、安装消音器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营运期产生的废石部分送至废石场堆存,全部回填采空区;沉泥与废石一同回填;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处置。
(六)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按照国家要求组织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在项目申请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前完成方案报批工作。矿山设计、基建、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认真执行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
(七)严格落实各项防渗措施。防渗旱厕等须按《报告书》要求做好防渗工作。
(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环境风险和次生环境污染问题发生。
(九)落实清洁生产、总量控制措施。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十)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赤城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你公司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赤城县环境保护局报告“三同时”完成情况。
六、你公司应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并在申请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供环境监理报告。如因设计或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调整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七、该工程须按有关规定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赤城县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6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赤城县环境保护局、河北鑫旺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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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弘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土梁金矿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8-01-20
张家口弘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土梁金矿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张家口弘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所报《张家口弘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土梁金矿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张家口市赤城县镇宁堡乡境内,距县城西南方向15千米。采矿工程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浅孔留矿嗣后充填开采工艺,设计生产规模为6.6万吨/年,矿山总服务年限4.31年,采出矿石依托矿区内选矿厂处理。工程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85万元,占总投资的30.83%。张家口市国土局出具《<河北省赤城县张家口弘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土梁金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张国土资备储[2015]6号),对该矿区调整后矿区范围予以备案。
二、该《报告书》已通过了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和专家审查,技改项目实施后颗粒物贡献浓度较小,不会对周围环境空气质量产生明显影响;矿井涌水及废石堆场淋溶水不会对地表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矿井涌水不会对地下水环境质量造成影响,废石渗滤液下渗对敏感点地下水环境质量影响较小;爆破振动允许安全距离范围内无居民点,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爆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将呈降低趋势;废石堆场淋溶废水不会对地表水、地下水环境产生重金属污染;在采取项目废石充填处理采空区、及时充填地表裂缝、平整土地、生态恢复等措施的基础上,围岩错动对采场范围内地表形态和自然景观的影响较小。
三、2017年5月31日我厅受理了张家口弘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土梁金矿采矿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并予以公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2017年6月21日,我厅对拟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经研究,我厅认为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和生态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项目建设的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施工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和生态的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做好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项目井下生产采取湿式凿岩,爆破过程采用水袋堵孔等措施降低粉尘产生量,井下爆破设置抑尘设施,同时对井下放矿、井下装载运输产生的粉尘洒水抑尘。确保总悬浮颗粒物的贡献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矿井涌水经沉淀处理后,水质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质》(GB/T18920-2002)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相应水质标准要求后回用于、井下生产用水、工业场地洒水抑尘用水、运输道路抑尘用水、废石堆场抑尘用水等,剩余水量利用现有管道送至企业自有黄土梁选厂利用;确保矿井涌水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直接用于工业场地泼洒抑尘,矿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井下开采噪声通过阻隔吸声降噪;地面产噪源通过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震、安装消音器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营运期产生的废石部分送至废石场堆存,全部回填采空区;沉泥与废石一同回填;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处置。
(六)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按照国家要求组织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在项目申请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前完成方案报批工作。矿山设计、基建、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认真执行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
(七)严格落实各项防渗措施。防渗旱厕等须按《报告书》要求做好防渗工作。
(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环境风险和次生环境污染问题发生。
(九)落实清洁生产、总量控制措施。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十)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赤城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你公司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赤城县环境保护局报告“三同时”完成情况。
六、你公司应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并在申请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供环境监理报告。如因设计或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调整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七、该工程须按有关规定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赤城县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6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赤城县环境保护局、河北鑫旺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