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津石高速公路津冀界至保石界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2017-00139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评〔2017〕99 号 |
| 发布日期 | 2017-04-12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关于津石高速公路津冀界至保石界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
你公司所报《津石高速公路津冀界至保石界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河北省廊坊市、沧州市、保定市、定州市境内,包括主线和九条连接线工程。主线起于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与天津市(静海县)交界处的子牙河,终于保定与石家庄交界处,与津石高速石家庄段相接,线路长169.807公里,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33.5米。九条连接线全长74.32公里(包括旺村互通连接线9.68公里、薛王文互通连接线长8.18公里、孙氏互通连接线13.68公里、粱召互通连接线5.82公里、万安互通连接线3.57公里、林堡互通连接线8.77公里、东墟互通连接线8.28公里、明官店互通连接线14.63公里、子位互通连接线1.71公里),其中旺村互通连接线、薛王文互通连接线、林堡互通连接线、东墟互通连接线、明官店互通连接线(部分路段)采用一级公路标准建设,其它连接线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一级公路路基宽度24.5米,二级公路路基宽度12米,设计时速均为80公里/小时。主线设置特大桥8座,大桥42座;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16处,分离式交叉27处;设置服务区4处,停车区1处,收费站13处。
该项目符合《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出具了《关于津石高速公路津冀界至保石界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意见》(冀交函规[2016]1046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了该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意项目选线。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做好沿线规划控制的前提下,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内容和环境保护措施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生态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施工场地尽量布设在永久占地范围内,施工道路选线尽量利用现有道路和红线内土地,禁止在白洋淀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取土场、弃土场、施工生产生活区等临时工程。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施工前对表层耕作土剥离集中堆存,以备绿化恢复等利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
(二)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施工期应采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合理布局施工场所和安排施工时间,在靠近敏感点施工时设置施工屏障等设施,减缓工程施工的噪声影响。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对道路沿线评价区域内的环境敏感点落实相应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沿线各敏感点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工程建成后,及时进行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进一步采取防治措施,对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目标,针对不同情况,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等措施,并加强防噪设计、施工和设施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降噪效果,确保敏感目标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三)加强水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南水北调相关保护、管理规定,在保沧干渠、文安输水支渠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各类施工场所,禁止堆存施工废渣,在其边线两侧各五米范围内,禁止建设桥墩、禁止种植深根系植物、禁止行驶超过管涵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桥梁基础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并采用围堰法施工,禁止向水体和河道内排污。运营期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落实沿线服务区、停车区、养护工区和收费站污水处理措施,确保满足相应回用标准要求。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施工期采取遮盖、洒水等抑尘措施,防止扬尘,沥青混凝土拌合站等选址应远离居民区并配备除尘设备等。若遇重污染天气时,根据《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相关要求执行应急预案中相应的分级响应措施。服务区、养护工区和收费站等餐饮油烟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冬季采用电采暖。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规定报环保部门备案,环境应急响应按当地政府要求联动,确保风险事故情况下的环境安全。上跨白洋淀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沧干渠和文安输水支渠桥梁要设置防落网、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和防渗事故池。路线跨越河流处在桥梁两侧设置防撞护栏、警示标志等。风险防范设施和措施列入本项目验收内容。
(六)全面落实报告书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及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严格落实“三同时”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依法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廊坊市环境保护局、沧州市环境保护局、定州市环境保护局报告环保“三同时”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二)按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建设单位应委托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环保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周边公众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及时转送环评文件。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廊坊市环境保护局、沧州市环境保护局、定州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环境管理要求严格按照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四、该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三同时”落实情况日常监管由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廊坊市环境保护局、沧州市环境保护局、定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4月12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廊坊市环境保护局、沧州市环境保护局、定州市环境保护局、河北师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 4 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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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津石高速公路津冀界至保石界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8-01-19
关于津石高速公路津冀界至保石界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
你公司所报《津石高速公路津冀界至保石界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河北省廊坊市、沧州市、保定市、定州市境内,包括主线和九条连接线工程。主线起于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与天津市(静海县)交界处的子牙河,终于保定与石家庄交界处,与津石高速石家庄段相接,线路长169.807公里,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33.5米。九条连接线全长74.32公里(包括旺村互通连接线9.68公里、薛王文互通连接线长8.18公里、孙氏互通连接线13.68公里、粱召互通连接线5.82公里、万安互通连接线3.57公里、林堡互通连接线8.77公里、东墟互通连接线8.28公里、明官店互通连接线14.63公里、子位互通连接线1.71公里),其中旺村互通连接线、薛王文互通连接线、林堡互通连接线、东墟互通连接线、明官店互通连接线(部分路段)采用一级公路标准建设,其它连接线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一级公路路基宽度24.5米,二级公路路基宽度12米,设计时速均为80公里/小时。主线设置特大桥8座,大桥42座;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16处,分离式交叉27处;设置服务区4处,停车区1处,收费站13处。
该项目符合《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出具了《关于津石高速公路津冀界至保石界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意见》(冀交函规[2016]1046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了该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意项目选线。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做好沿线规划控制的前提下,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内容和环境保护措施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生态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施工场地尽量布设在永久占地范围内,施工道路选线尽量利用现有道路和红线内土地,禁止在白洋淀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取土场、弃土场、施工生产生活区等临时工程。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施工前对表层耕作土剥离集中堆存,以备绿化恢复等利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
(二)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施工期应采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合理布局施工场所和安排施工时间,在靠近敏感点施工时设置施工屏障等设施,减缓工程施工的噪声影响。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对道路沿线评价区域内的环境敏感点落实相应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沿线各敏感点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工程建成后,及时进行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进一步采取防治措施,对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目标,针对不同情况,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等措施,并加强防噪设计、施工和设施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降噪效果,确保敏感目标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三)加强水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南水北调相关保护、管理规定,在保沧干渠、文安输水支渠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各类施工场所,禁止堆存施工废渣,在其边线两侧各五米范围内,禁止建设桥墩、禁止种植深根系植物、禁止行驶超过管涵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桥梁基础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并采用围堰法施工,禁止向水体和河道内排污。运营期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落实沿线服务区、停车区、养护工区和收费站污水处理措施,确保满足相应回用标准要求。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施工期采取遮盖、洒水等抑尘措施,防止扬尘,沥青混凝土拌合站等选址应远离居民区并配备除尘设备等。若遇重污染天气时,根据《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相关要求执行应急预案中相应的分级响应措施。服务区、养护工区和收费站等餐饮油烟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冬季采用电采暖。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规定报环保部门备案,环境应急响应按当地政府要求联动,确保风险事故情况下的环境安全。上跨白洋淀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沧干渠和文安输水支渠桥梁要设置防落网、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和防渗事故池。路线跨越河流处在桥梁两侧设置防撞护栏、警示标志等。风险防范设施和措施列入本项目验收内容。
(六)全面落实报告书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及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严格落实“三同时”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依法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廊坊市环境保护局、沧州市环境保护局、定州市环境保护局报告环保“三同时”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二)按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建设单位应委托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环保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周边公众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及时转送环评文件。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廊坊市环境保护局、沧州市环境保护局、定州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环境管理要求严格按照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四、该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三同时”落实情况日常监管由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廊坊市环境保护局、沧州市环境保护局、定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4月12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廊坊市环境保护局、沧州市环境保护局、定州市环境保护局、河北师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 4 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