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深州至大名(冀豫界)段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
所报《关于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深州至大名(冀豫界)段项目申请竣工验收的请示》(冀高衡大[2016]101号)及附送的《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深州至大名(冀豫界)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07年8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了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深州至大名(冀豫界)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 [2007]328号)。批复建设内容:项目起自石黄高速榆科枢纽互通,止于大名县,长222.4公里,其中新建189.4公里,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利用22公里衡水支线段和11公里衡德高速段,将原四车道扩建为八车道。另建31公里连接线。设桥梁68座,涵洞106道、通道103处,天桥124座、互通式立交15.5处(其中1处与其他工程共建),服务区4处、停车区4处、主线收费站1处,匝道收费站12处。
2009年3月该项目开工建设,2010年12月投入运行。建设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变更:路线长度由222.4公里变更为220.429公里,长度缩短了1.971公里,占原主线长度的0.89%;路线摆动段7处,横向位移200米以上路段长度总计为31.4公里,占原路线总长度的14%;摆动路段新增敏感点7处,占环评敏感点总数25%;优化了服务区和停车区设置方式、采暖方式及污水处理设施,优化了桥梁、涵洞、立交、通道和天桥设置数量。
2016年8月17日,环保部以环法【2016】76号文对该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情况
根据《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2015年第17号公告)要求,我厅受环保部委托组织对该项目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一)项目变更论证情况
2015年12月,建设单位委托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深州至大名(冀豫界)段工程变化环境影响说明》,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论证,专家意见认为,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该项目变动内容不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部环评司在《关于做好大广高速深州至大名(冀豫界)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宜的函》(环评函【2016】30号)中认可专家意见,同意该项目变动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2016年6月6-7日,我厅组织相关单位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
1、本工程共设置取土场135处,占地面积为2083.66公顷,取土量2212.88万立方米;工程未设置弃土场。所有取土场均已平整后复耕或绿化,防护效果良好。
2、公路路基工程区绿化面积274.69公顷,互通立交区、服务区和收费站等绿化面积95.22公顷。共种植乔木319232株,灌木4768929株,绿化效果良好。
3、施工期间,分别在东屯和苏留寨对环境空气中TSP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表明,TSP满足环评批复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3)中二级标准。
4、通过监测和类比同类型污水处理设备,主线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和养护工区污水处理设施均能够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回二级标准。处理回用于站、区绿化,不外排。
5、工程主线49处敏感点采取了隔声降噪措施。根据敏感点监测或类比结果,主线和连接线敏感点均不超标,噪声可满足原环评提出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相应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限值。
6、工程服务区、停车区、养护工区及收费站均设垃圾桶,对固废集中收集并定期清运。
7、建设单位制定了《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编号:131100-2015-020-LT),于2015年10月在河北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备案。
(三)项目听证情况
在“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审批项目受理情况公开”期间,李东岩等9人对拟批准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深州至大名(冀豫界)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提出听证申请。为此,我厅于2016年7月4日召开了听证会。听证报告表明: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深州至大名(冀豫界)段建设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达到了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建议行政许可审查机构对此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办理。
三、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一)该工程环境保护手续齐全,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和采取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二)工程运营后,应预留环保专项资金,对声环境敏感目标实施跟踪监测,噪声超标时应及时采取降噪措施。
(三)加强环境风险应急管理,及时排查公路运输风险,避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项目运营期的环境监管由衡水市环境保护局、邢台市环境保护局、邯郸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六)你单位应在20日内将验收意见及验收调查报告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衡水市环境保护局、邢台市环境保护局、邯郸市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