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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灵寿县金山矿业有限公司李家寨金矿采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6-00332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评〔2016〕193号
发布日期 2016-07-12 主题词
效力状态

灵寿县金山矿业有限公司李家寨金矿采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11-08 16:39 信息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灵寿县金山矿业有限公司李家寨金矿采矿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灵寿县金山矿业有限公司:

    所报《灵寿县金山矿业有限公司李家寨金矿采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陈庄镇李家寨村。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3万吨/年,开采年限2.23。项目总投资6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5.2万元。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以冀国土资函[2014606号文对矿山资源储量备案。

二、该《报告书》已通过了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和专家审查,项目实施后不会对周围环境空气产生明显不利影响;项目对地下水水质影响较小;项目噪声不会对周围村庄声环境产生明显不利影响;项目爆破振动不会对周围村庄产生不良影响;通过采取一系列生态保护及恢复措施,遭破坏的生态环境可在一定时段内得到基本恢复;项目对区域重金属污染影响较小;项目矿石放射性物质含量在可接受范围内;项目开采引起的地表错动范围内没有村庄;通过采取加强管理、减速禁鸣等措施,运输作业对道路周边村庄影响可接受。

    三、2016525我厅受理了灵寿县金山矿业有限公司李家寨金矿采矿工程环评审批申请并予以公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2016628,我厅对拟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经研究,我厅认为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和生态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一并整改。

(二)加强项目建设的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施工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和生态的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三)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做好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爆破、放矿及井下运输采用喷雾设备洒水降尘,对矿石装卸及矿石临时堆场进行洒水抑尘,确保回风井场界及矿石临时堆场场界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四)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矿坑涌水经沉淀后全部回用作井下生产用水(采区凿岩、工作面抑尘洒水)、工业场地用水(矿石临时堆场及矿石装卸等抑尘洒水)、道路抑尘洒水、矿区绿化用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直接泼洒抑尘,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基础减震、安装消声器及建筑物隔声等降噪措施场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确保生产过程废石全部存留在采空区不出井;涌水沉泥充填井巷;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

(七)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矿山设计、基建、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认真执行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

(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环境风险和次生环境污染问题发生。

(九)落实清洁生产、总量控制措施。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十)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要求,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由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灵寿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六、你公司应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并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供环境监理报告。如因设计或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调整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七、该工程须按有关规定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灵寿县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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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金山矿业有限公司李家寨金矿采矿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灵寿县金山矿业有限公司:

    所报《灵寿县金山矿业有限公司李家寨金矿采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陈庄镇李家寨村。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3万吨/年,开采年限2.23。项目总投资6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5.2万元。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以冀国土资函[2014606号文对矿山资源储量备案。

二、该《报告书》已通过了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和专家审查,项目实施后不会对周围环境空气产生明显不利影响;项目对地下水水质影响较小;项目噪声不会对周围村庄声环境产生明显不利影响;项目爆破振动不会对周围村庄产生不良影响;通过采取一系列生态保护及恢复措施,遭破坏的生态环境可在一定时段内得到基本恢复;项目对区域重金属污染影响较小;项目矿石放射性物质含量在可接受范围内;项目开采引起的地表错动范围内没有村庄;通过采取加强管理、减速禁鸣等措施,运输作业对道路周边村庄影响可接受。

    三、2016525我厅受理了灵寿县金山矿业有限公司李家寨金矿采矿工程环评审批申请并予以公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2016628,我厅对拟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经研究,我厅认为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和生态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一并整改。

(二)加强项目建设的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施工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和生态的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三)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做好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爆破、放矿及井下运输采用喷雾设备洒水降尘,对矿石装卸及矿石临时堆场进行洒水抑尘,确保回风井场界及矿石临时堆场场界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四)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矿坑涌水经沉淀后全部回用作井下生产用水(采区凿岩、工作面抑尘洒水)、工业场地用水(矿石临时堆场及矿石装卸等抑尘洒水)、道路抑尘洒水、矿区绿化用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直接泼洒抑尘,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基础减震、安装消声器及建筑物隔声等降噪措施场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确保生产过程废石全部存留在采空区不出井;涌水沉泥充填井巷;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

(七)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矿山设计、基建、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认真执行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

(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环境风险和次生环境污染问题发生。

(九)落实清洁生产、总量控制措施。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十)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要求,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由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灵寿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六、你公司应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并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供环境监理报告。如因设计或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调整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七、该工程须按有关规定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灵寿县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