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涿州(京冀界)至石家庄段
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石改扩建筹建处:
所报《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涿州(京冀界)至石家庄段改扩建项目申请竣工验收的请示》(冀高京石筹[2016]255号)及附送的《京港澳高速公路涿州(京冀界)至石家庄段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2016年4月6-7日,我厅组织相关单位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京港澳高速公路涿州(京冀界)至石家庄段改扩建工程主线起点位于涿州市与北京市房山区交界地带,沿 107 国道东侧向南经保定到石家庄,沿途穿过河北省 11 个市县。工程包括老路扩建工程路段和新建工程路段,全长224.611公里。采用高速公路标准双向8车道建设,设计速度120公里每小时;主线共设置特大桥、大桥21座,中桥28座,小桥56座,涵洞57道,互通式
立交20处,分离式立交94处,通道515处,天桥1处;服务区7处,养护工区3处,主线收费站1处,互通收费站15处;全线设置取土场63处,预制场、拌合站等61处。工程总投资188.80亿元,其中环保投资57314.43万元。
根据环评批复,该工程在建设中发生如下变更:工程路线总长度为224.611公里(不含连接线工程),比环评阶段缩短46.547公里,长度调整占原路线长度的17.17%。桥涵立交通道通过优化,长度和数量均发生变化;桥梁总数减少259处,涵洞总数减少212道,互通式立交总数减少1处,分离式立交总数增加82处,通道总数增加246处。2处停车区扩建为服务区,剩余1处停车区不再建设。原服务区位置占地进行了优化,变化后的用地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内。受路线局部调整和环评后新建等因素影响导致新增敏感点18处,占环评敏感点总数18.75%。工程实际对84处敏感点设置193581平米声屏障。建设单位由环评阶段的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变更为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建设单位委托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京港澳高速公路涿州(京冀界)至石家庄段改扩建项目工程变化环境影响说明》,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审查。
2010年12月,环境保护部批复了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10]404号)。2013年4月开工建设,2014年12月全线建成通车。根据2015年环保部17号公告,该工程由我厅负责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本工程共设置取土场63处,占地面积为335.5501公顷,取土量580.1774万立方米;工程未设置弃土场。目前,所有取土场均以平整后复耕或绿化,防护效果良好。
(二)公路沿线两侧、互通立交区、边坡、服务区和收费站等均进行了绿化,共种植乔木120882株,灌木3878535株,撒播草籽1298333平方米,景观效果良好。
(三)施工期间,分别在新九龙河和大清河下游设监测断面,监测结果表明,除大清河的高锰酸盐指数和石油类两项指标超标外,其余所测指标均达标;根据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记录,超标为上游生活污水和企业排水中污染物浓度过高导致。说明施工期工程建设对工程沿线水质影响较小。
营运期间,通过监测和类比同类型污水处理设备,主线服务区、收费站和养护工区污水处理设施均能够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回用水标准限值的要求。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场站绿化,不外排。
(四)工程沿线3处敏感点环境空气的监测数据表明,各监测点所测污染物指标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五)工程主线84处敏感点已采取隔声降噪措施。根据敏感点监测或类比结果,沿线敏感点基本达标,噪声监测值可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或《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中相应限值要求。
(六)工程服务区、养护工区及收费站均设垃圾桶,对固废集中收集并定期清运。
(七)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制定了《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编号:130104-2016-281-LT),于2016年3月在河北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备案。
三、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一)该工程环境保护手续齐全,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和采取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二)工程运营后,应预留环保专项资金,对声环境敏感目标实施跟踪监测,噪声超标时应及时采取降噪措施。
(三)加强环境风险应急管理,及时排查公路运输风险,避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根据有关要求和项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开展后评价工作。
(五)项目运营期的环境监管由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定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六)你单位应在20日内将验收意见及验收调查报告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定州市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