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辛集冀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辛集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2016-00205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评〔2016〕100号 |
| 发布日期 | 2016-04-11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关于辛集冀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辛集市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辛集冀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所报《辛集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河北辛集新城经济开发区内,建设内容主要为2座300吨/天机械炉排炉+2台23.7吨/小时余热锅炉+2台6兆瓦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及配套公辅设施。项目总投资3365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75万元。
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具了该项目列入辛集市重点项目的说明,省国土资源厅出具了该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辛集市城乡规划局出具了该项目选址符合规划的意见。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辛集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及专家组评审意见和其他各有关方面意见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众参与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你公司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
三、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书》规定进行建设和生产,全面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环保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设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焚烧炉烟气各采用一套“SNCR(尿素吸收)+半干法脱酸(石灰浆吸收)+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经一根80米高的烟囱排放,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消石灰、飞灰、水泥等粉状物料采用封闭的储仓或储库储存,经仓顶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的要求。
餐饮油烟采用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须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施行)(GB18483-2001)表二标准限值的要求。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均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周界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垃圾卸料大厅、垃圾运输坡道及垃圾池为密闭式且呈负压状态,污水处理站各构筑物采取加盖封闭;垃圾储运系统和渗滤液处理系统散逸的恶臭气体经排风机引入焚烧炉内燃烧;全厂停炉检修期间,臭气经除臭装置吸附净化处理后排放。氨、硫化氢厂界浓度限值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的要求。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循环水系统排污水部分回用,部分外排;垃圾渗滤液、车间清洗排水及垃圾卸料区、垃圾车冲洗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经“预处理+UASB厌氧反应器+MBR生化处理系统+NF纳滤膜系统”的工艺处理后的反渗透浓水收集后回喷到焚烧炉焚烧处理,其余废水外排;生活污水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和化学水处理站及余热锅炉排污水,外排;上述外排废水都排入辛集市清洁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均需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的要求和辛集市清洁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的要求。同时按要求落实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音、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提高厂区绿化率,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并确保噪声不扰民。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固废处置原则,尽可能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炉渣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送入厂内焚烧炉焚烧处理;烟气飞灰和脱酸反应塔底部收集物等危险废物采用水泥+螯合剂固化后的可送环保部门认可的检测部门检测,若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的送辛集县生活垃圾处理场分区填埋,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和其他危险废物一起交由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根据《报告书》计算结果,项目不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300米,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点。其他各类防护距离的要求请你单位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七)该项目烟气监测点位、监测平台应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等标准规范要求。
(八)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和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规定向环保部门备案,并纳入当地政府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中规定的各项总量削减、污染防治及清洁生产措施。工程投产后,其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批复的总量指标以内,环评报告书确定的总量削减方案纳入本项目验收内容。
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开相关环节信息,建立公众参与平台。制定本项目环境保护的监测方案并严格落实,及时跟踪本项目而二噁英、恶臭等特征污染物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影响,定期向公众公布监测结果。一旦发现可能污染环境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同时,要确保项目正式投运前,辛集市清洁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并达标排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我厅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项目须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环境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责,及时报告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环境监理报告中应当包括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坏以及防范环境风险设施落实情况。申请竣工验收时须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如可研审查或设计和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辛集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辛集市环境保护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完成情况。
八、该项目的“三同时”环保措施现场监督检查由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辛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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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辛集冀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辛集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6-08-01
关于辛集冀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辛集市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辛集冀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所报《辛集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河北辛集新城经济开发区内,建设内容主要为2座300吨/天机械炉排炉+2台23.7吨/小时余热锅炉+2台6兆瓦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及配套公辅设施。项目总投资3365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75万元。
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具了该项目列入辛集市重点项目的说明,省国土资源厅出具了该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辛集市城乡规划局出具了该项目选址符合规划的意见。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辛集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及专家组评审意见和其他各有关方面意见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众参与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你公司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
三、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书》规定进行建设和生产,全面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环保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设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焚烧炉烟气各采用一套“SNCR(尿素吸收)+半干法脱酸(石灰浆吸收)+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经一根80米高的烟囱排放,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消石灰、飞灰、水泥等粉状物料采用封闭的储仓或储库储存,经仓顶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的要求。
餐饮油烟采用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须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施行)(GB18483-2001)表二标准限值的要求。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均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周界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垃圾卸料大厅、垃圾运输坡道及垃圾池为密闭式且呈负压状态,污水处理站各构筑物采取加盖封闭;垃圾储运系统和渗滤液处理系统散逸的恶臭气体经排风机引入焚烧炉内燃烧;全厂停炉检修期间,臭气经除臭装置吸附净化处理后排放。氨、硫化氢厂界浓度限值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的要求。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循环水系统排污水部分回用,部分外排;垃圾渗滤液、车间清洗排水及垃圾卸料区、垃圾车冲洗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经“预处理+UASB厌氧反应器+MBR生化处理系统+NF纳滤膜系统”的工艺处理后的反渗透浓水收集后回喷到焚烧炉焚烧处理,其余废水外排;生活污水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和化学水处理站及余热锅炉排污水,外排;上述外排废水都排入辛集市清洁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均需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的要求和辛集市清洁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的要求。同时按要求落实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音、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提高厂区绿化率,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并确保噪声不扰民。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固废处置原则,尽可能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炉渣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送入厂内焚烧炉焚烧处理;烟气飞灰和脱酸反应塔底部收集物等危险废物采用水泥+螯合剂固化后的可送环保部门认可的检测部门检测,若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的送辛集县生活垃圾处理场分区填埋,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和其他危险废物一起交由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根据《报告书》计算结果,项目不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300米,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点。其他各类防护距离的要求请你单位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七)该项目烟气监测点位、监测平台应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等标准规范要求。
(八)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和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规定向环保部门备案,并纳入当地政府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中规定的各项总量削减、污染防治及清洁生产措施。工程投产后,其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批复的总量指标以内,环评报告书确定的总量削减方案纳入本项目验收内容。
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开相关环节信息,建立公众参与平台。制定本项目环境保护的监测方案并严格落实,及时跟踪本项目而二噁英、恶臭等特征污染物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影响,定期向公众公布监测结果。一旦发现可能污染环境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同时,要确保项目正式投运前,辛集市清洁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并达标排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我厅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项目须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环境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责,及时报告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环境监理报告中应当包括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坏以及防范环境风险设施落实情况。申请竣工验收时须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如可研审查或设计和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辛集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辛集市环境保护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完成情况。
八、该项目的“三同时”环保措施现场监督检查由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辛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