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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迁安市金奎矿业有限公司铁矿石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6-00204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评〔2016〕99号
发布日期 2016-04-12 主题词
效力状态

迁安市金奎矿业有限公司铁矿石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08-01 16:52 信息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迁安市金奎矿业有限公司铁矿石开采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迁安市金奎矿业有限公司:

    所报《迁安市金奎矿业有限公司铁矿石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河北省迁安市赵店子镇郑店子村北。矿区面积0.2376平方公里,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10万吨/年,开采年限16.16年。项目总投资3015.5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4.914万元。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以冀国土资备储[200911号文对矿山资源储量备案。

二、该《报告书》已通过了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和专家审查,项目实施后不会对周围环境空气产生明显不利影响;矿井水排放对西沙河水质影响较小;矿井开采对宫店子村、北马兰庄村、东马兰庄村水井造成影响,地下水位略有降低,供水能力有一定程度下降,其他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基本不受影响,通过提前准备供水措施,保证受到影响的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在失去供水功能时保证村民生活用水安全;项目实施后对地下水水质影响较小;项目周边声环境满足标准要求;产生的固体废物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废石少量雨水淋溶废水不会因下渗对区域地下水及土壤产生明显不利影响;生产爆破引起的爆破振动不会破坏附近民房;废石放射性符合标准要求;通过采取相应的生态恢复措施及实施复垦方案的前提下,对矿区生态环境和周围敏感目标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三、2016229日我厅受理了迁安市金奎矿业有限公司铁矿石开采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并予以公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2016320日,我厅对拟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经研究,我厅认为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和生态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项目建设的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施工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和生态的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做好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项目运输道路扬尘采取道路硬化、限制运输车辆速度及定时洒水抑尘措施,矿石装卸、堆存的粉尘采取设置封闭的矿石库房、地面硬化、设置封闭皮带通廊运输、设置喷淋装置等抑尘措施,地下采矿采用湿式凿岩、水封炮孔,井下破碎站采用喷淋装置除尘,矿渣粉仓、添加剂仓仓顶(仓高均10)采用袋式除尘器(仓顶不设风机)除尘措施,尾砂原料库采取封闭库房、硬化地面等抑尘措施,确保无组织粉尘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7标准要求。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矿井涌水经地下水仓沉淀后,用于井下采矿作业,其余提升至地表沉淀池,经沉淀后用于胶结充填用水、矿石库房和破碎站喷淋抑尘用水、道路洒水抑尘、绿化用水,剩余排入西沙河。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基础减震、安装消声器及建筑物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地下开采前期产生的废石堆置于原料库房内,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后期开采产生的废石不升井;沉淀池沉泥回填井下废弃巷道及采空区;布袋除尘器除尘灰作原料重复使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六)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按照国家要求组织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在项目申请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前完成方案报批工作。矿山设计、基建、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认真执行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环境风险和次生环境污染问题发生。

(八)落实清洁生产、总量控制措施。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九)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要求,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由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迁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六、你公司应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并在申请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供环境监理报告。如因设计或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调整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七、该工程须按有关规定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迁安市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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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金奎矿业有限公司铁矿石开采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迁安市金奎矿业有限公司:

    所报《迁安市金奎矿业有限公司铁矿石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河北省迁安市赵店子镇郑店子村北。矿区面积0.2376平方公里,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10万吨/年,开采年限16.16年。项目总投资3015.5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4.914万元。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以冀国土资备储[200911号文对矿山资源储量备案。

二、该《报告书》已通过了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和专家审查,项目实施后不会对周围环境空气产生明显不利影响;矿井水排放对西沙河水质影响较小;矿井开采对宫店子村、北马兰庄村、东马兰庄村水井造成影响,地下水位略有降低,供水能力有一定程度下降,其他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基本不受影响,通过提前准备供水措施,保证受到影响的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在失去供水功能时保证村民生活用水安全;项目实施后对地下水水质影响较小;项目周边声环境满足标准要求;产生的固体废物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废石少量雨水淋溶废水不会因下渗对区域地下水及土壤产生明显不利影响;生产爆破引起的爆破振动不会破坏附近民房;废石放射性符合标准要求;通过采取相应的生态恢复措施及实施复垦方案的前提下,对矿区生态环境和周围敏感目标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三、2016229日我厅受理了迁安市金奎矿业有限公司铁矿石开采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并予以公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2016320日,我厅对拟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经研究,我厅认为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和生态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项目建设的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施工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和生态的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做好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项目运输道路扬尘采取道路硬化、限制运输车辆速度及定时洒水抑尘措施,矿石装卸、堆存的粉尘采取设置封闭的矿石库房、地面硬化、设置封闭皮带通廊运输、设置喷淋装置等抑尘措施,地下采矿采用湿式凿岩、水封炮孔,井下破碎站采用喷淋装置除尘,矿渣粉仓、添加剂仓仓顶(仓高均10)采用袋式除尘器(仓顶不设风机)除尘措施,尾砂原料库采取封闭库房、硬化地面等抑尘措施,确保无组织粉尘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7标准要求。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矿井涌水经地下水仓沉淀后,用于井下采矿作业,其余提升至地表沉淀池,经沉淀后用于胶结充填用水、矿石库房和破碎站喷淋抑尘用水、道路洒水抑尘、绿化用水,剩余排入西沙河。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基础减震、安装消声器及建筑物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地下开采前期产生的废石堆置于原料库房内,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后期开采产生的废石不升井;沉淀池沉泥回填井下废弃巷道及采空区;布袋除尘器除尘灰作原料重复使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六)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按照国家要求组织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在项目申请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前完成方案报批工作。矿山设计、基建、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认真执行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环境风险和次生环境污染问题发生。

(八)落实清洁生产、总量控制措施。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九)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要求,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由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迁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六、你公司应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并在申请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供环境监理报告。如因设计或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调整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七、该工程须按有关规定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迁安市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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