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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阜平县海星商贸有限公司盘龙台(超贫矿)铁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6-00151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评〔2016〕56号
发布日期 2016-03-08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阜平县海星商贸有限公司盘龙台(超贫矿)铁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07-28 15:28 信息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阜平县海星商贸有限公司:

所报《阜平县海星商贸有限公司盘龙台(超贫矿)铁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阜平县城西北30千米处。总占地面积4.0122平方千米,建设内容包括4个采区、3个排土场、1个工业场地和4个硐口工业场地。采用露天/地下开采方式,露天预可采储量为1436.0888万吨,采出矿石品位TFe17.32%mFe11.06%;地下预可采储量为36.1812万吨,采出矿石品位TFe22.73%mFe17.11%。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70万吨/年,服务年限21.37年,地下开采生产规模为5万吨/年,服务年限8.51年。工程总投资12100万元,环保投资1771.5万元。

阜平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该项目用地意见,同意该项目用地;阜平县城乡规划局出具选址意见,同意该项目选址。阜平县林业局出具意见,同意该方案。

二、该《报告书》已通过了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和专家审查,预测该项目实施后项目实施不会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产生明显影响;项目的实施不会对地表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实施后不会对区域居民饮用水产生明显影响;固体废物将全部得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排土场淋溶废水下渗不会对区域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通过实施有效的生态恢复措施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项目建设不会对区域生态环境产生明显影响,水土流失可得到有效控制。

三、2016120我厅受理了阜平县海星商贸有限公司盘龙台(超贫矿)铁矿开采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并予以公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216日,我厅对拟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经研究,我厅认为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基本可行,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和生态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露天和地下开采凿岩采用湿式作业,爆破采用塑料水袋充填炮孔;爆破、铲装、道路运输、表土堆场、排土场(废石堆场)、矿石临时堆场等产尘点应采取洒水抑尘;工业场地、采区道路进行硬化、运输车辆加盖苫布,配备洒水车进行洒水抑尘。确保矿区边界颗粒物浓度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7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加强废水污染防治。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其中327立方米/天输至高位水池,回用于矿区各用水点回用,其余42.78立方米/天送至暂存池外送至上堡选矿厂作用选矿补水;职工盥洗废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隔声、降噪、基础减震等措施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表土暂存于排土场用于绿化,剩余运至排土场堆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送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处理。

(五)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按照国家要求组织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在项目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前完成方案报批工作。矿山设计、基建、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认真执行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环境风险和次生环境污染问题发生。

(七)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五、你公司应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并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供环境监理报告。如因设计或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调整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六、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要求,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由保定市环境保护局、阜平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七、项目建设完成后,必须按相关规定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八、你公司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应对情况等环境信息。

    九、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保定市环境保护局、阜平县环境保护局、河北水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3月4

 

 

 

抄送: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保定市环境保护局、阜平县环境保护局,河北水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3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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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海星商贸有限公司:

所报《阜平县海星商贸有限公司盘龙台(超贫矿)铁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阜平县城西北30千米处。总占地面积4.0122平方千米,建设内容包括4个采区、3个排土场、1个工业场地和4个硐口工业场地。采用露天/地下开采方式,露天预可采储量为1436.0888万吨,采出矿石品位TFe17.32%mFe11.06%;地下预可采储量为36.1812万吨,采出矿石品位TFe22.73%mFe17.11%。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70万吨/年,服务年限21.37年,地下开采生产规模为5万吨/年,服务年限8.51年。工程总投资12100万元,环保投资1771.5万元。

阜平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该项目用地意见,同意该项目用地;阜平县城乡规划局出具选址意见,同意该项目选址。阜平县林业局出具意见,同意该方案。

二、该《报告书》已通过了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和专家审查,预测该项目实施后项目实施不会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产生明显影响;项目的实施不会对地表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实施后不会对区域居民饮用水产生明显影响;固体废物将全部得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排土场淋溶废水下渗不会对区域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通过实施有效的生态恢复措施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项目建设不会对区域生态环境产生明显影响,水土流失可得到有效控制。

三、2016120我厅受理了阜平县海星商贸有限公司盘龙台(超贫矿)铁矿开采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并予以公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216日,我厅对拟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经研究,我厅认为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基本可行,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和生态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露天和地下开采凿岩采用湿式作业,爆破采用塑料水袋充填炮孔;爆破、铲装、道路运输、表土堆场、排土场(废石堆场)、矿石临时堆场等产尘点应采取洒水抑尘;工业场地、采区道路进行硬化、运输车辆加盖苫布,配备洒水车进行洒水抑尘。确保矿区边界颗粒物浓度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7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加强废水污染防治。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其中327立方米/天输至高位水池,回用于矿区各用水点回用,其余42.78立方米/天送至暂存池外送至上堡选矿厂作用选矿补水;职工盥洗废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隔声、降噪、基础减震等措施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表土暂存于排土场用于绿化,剩余运至排土场堆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送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处理。

(五)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按照国家要求组织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在项目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前完成方案报批工作。矿山设计、基建、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认真执行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环境风险和次生环境污染问题发生。

(七)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五、你公司应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并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供环境监理报告。如因设计或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调整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六、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要求,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由保定市环境保护局、阜平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七、项目建设完成后,必须按相关规定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八、你公司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应对情况等环境信息。

    九、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保定市环境保护局、阜平县环境保护局、河北水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3月4

 

 

 

抄送: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保定市环境保护局、阜平县环境保护局,河北水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3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