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保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所报《中节能(保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书》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节能(保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项目位于保定市清苑区孙村乡大侯村,占地135亩,工程实际总投资为4336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5547.9万元。前期由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市建设投资公司合作建设,原公司名称为河北建投灵峰环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现更名为中节能(保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2008年2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环审[2008]71号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建设内容为:新建2台600吨/日炉排式垃圾焚烧锅炉,配置2台9兆瓦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烟气处理、垃圾渗滤处理、飞灰及垃圾接受、贮存和运输系统等公用及辅助设施。工程于2009年4月开工建设,2012年12月建成。
该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实际建设内容基本按照环评批复内容进行建设,发电规模、渗滤液处理工艺和飞灰处置方式、去向有所变化。机组容量由2台9兆瓦变为2台12兆瓦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发电规模变化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渗滤液处理工艺变化有利于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飞灰经固化处理后送城市垃圾填埋场填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2013年5月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以冀环评函[2013]487号文同意其试生产。由于垃圾供应量不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先后以冀环评函[2013]1016号文和冀环评函[2014]1074号文同意该工程停止试生产和恢复试生产,2015年1月后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保定市环保局先后同意其试生产延期至2015年8月。根据2015年环保部17号公告,从2015年3月起本项目环保验收由环保部委托省环保厅负责。
二、该项目焚烧炉烟气治理采取“燃烧控制+半干式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烟气净化系统”废气处理系统,经80米高的烟囱排放;恶臭采用垃圾仓密闭,设置软帘,在垃圾运输通道设置风幕,一次风机保持负压,抽入焚烧炉,在两台锅炉停运时,臭气由风机引出,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渗滤液处理设施恶臭气体密闭由吸风机引进垃圾储藏,抽引臭气入炉焚烧,运输车辆密封设置等措施;垃圾渗滤液采用物化-厌氧-硝化反硝化-MBR-纳滤工艺处理垃圾渗滤液,达到三级排放标准后,排到保定市银定庄污水处理厂。渗滤液处理产生的污泥汇集到污泥浓缩池沉淀,上清液回流到调节池,污泥运回生活垃圾储仓焚烧处理;飞灰按《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委托天津壹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稳定化处理检验合格后,送保定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生活垃圾收集送焚烧炉焚烧不外排;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消音装置和减震垫,消除和降低设备噪音,在凉水塔西侧、北侧安装隔声屏障,采取相应隔音,吸音,消音,防震措施,控制噪声传播途径。
三、根据河北省环保厅对该项目进行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和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中节能(保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保定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冀环站测字[2015]第063号:
(一)锅炉的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铅、镉、汞、烟气黑度排放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排放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烟尘、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均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标准要求;本项目废气中的二噁英浓度委托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进行监测分析,焚烧炉出口烟气中二噁英类测定均值满足“欧盟关于废物焚烧指令(2000/76/EC)”规定的排放限值0.1ngTEQ/m3的排放要求。
(二)厂区排口废水中,pH、COD、BOD5、氨氮、SS、总磷、六价铬、石油类、总铬、总砷、总汞、总铅、总镉所测项目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放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城市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三)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排放要求。
(四)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炉渣送保定市渣土填埋场填埋;飞灰按危险废物处理,采用螯合稳定化的方式进行处理,用水泥固化后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飞灰固化样品所测指标均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进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求,其他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
(六)相关环保措施基本落实了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
四、项目环境保护手续齐全,基本落实了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五、项目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加强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六、项目运营期的环境监管由保定市环境保护局、保定市清苑区环保局负责。
七、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验收意见及验收监测报告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保定市环境保护局、保定市清苑区环保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17日
抄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保定市环境保护局、保定市清苑
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