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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迁安市赵店子镇腾龙铁矿露天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5-00384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评〔2015〕308号
发布日期 2015-09-14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迁安市赵店子镇腾龙铁矿露天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5-11-12 17:07 信息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迁安市赵店子镇腾龙铁矿:

所报《迁安市赵店子镇腾龙铁矿露天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迁安市赵店子镇赵店子村东侧。该项目现已形成了2个露天采场(1#2#)、1个废石堆场、1个工业场地及配套运输道路。工程继续开采2#露天采场。项目实施后(前15年)产生的废石用于滦河综合开发和右岸新城填方,开采后期(3.4年)废石回填废弃的1#露天采场。利用现有工业场地,位于矿区北侧,包括办公房、警卫室、库房等建筑物,新建三个串联梯级沉淀池(900立方米)。配套建设洒水设备、噪声控制、生态恢复等环保设施。项目为露天开采,开采方式为台阶式,可采出矿石量为1011.7323万吨,采出矿石品位TFe27.68%,设计生产规模为55万吨/年,矿山总服务年限18.40年。工程总投资18072.7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87.11万元。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以(冀发改函[2014446号)出具了《关于同意迁安市赵店子镇腾龙铁矿露天开采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迁安市国土资源局、迁安市城乡规划局均出具意见同意项目用地和选址。

  二、该《报告书》已通过了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和专家审查,预测该项目实施后对周围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矿山开采造成的水位下降不会对村庄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水质变化不会对村庄饮水造成影响;固体废物全部得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项目的实施不会对周围声环境产生明显影响;爆破不会对居民及房屋造成影响;项目建设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重金属污染影响;通过实施有效的生态恢复措施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项目建设不会对区域生态环境产生明显影响,水土流失可得到有效控制。

三、201585日我厅受理了迁安市赵店子镇腾龙铁矿露天开采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并予以公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2015826日,我厅对拟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经研究,我厅认为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和生态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做好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采取湿式凿岩、水袋封堵炮孔,采场配备喷雾机对爆堆进行喷雾抑尘,运输道路水泥硬化,工业场地场界无组织粉尘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7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矿坑涌水用于爆孔水袋封堵、运输道路抑尘和绿化,剩余经泵站输送至地表高位水池沉淀后,经管道送至迁安市赵店子镇腾龙铁矿选矿厂使用。外排矿坑涌水水质须满足《铁矿采选业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2限值要求、《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绿化用水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05)中洗涤、工艺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回用于该公司选矿厂。职工盥洗废水直接泼洒地面,不得外排。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隔声、降噪、基础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对赵店子村的噪声贡献值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露天开采基建期土方、开采初期土方、开采期废石(15),均全部用于滦河综合开发和迁安市右岸新城填方;开采后期3.4年产生的废石、沉淀池污泥产生量全部回填至废弃的1#露天采场。生活垃圾应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五)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按照国家要求组织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在项目申请试生产前完成方案报批工作。矿山设计、基建、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认真执行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环境风险和次生环境污染问题发生。

(七)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和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迁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你单位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迁安市环境保护局报告“三同时”完成情况。

六、你单位应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并在申请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供环境监理报告。如因设计或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调整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项目试运行前需向迁安市环境保护局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试生产3个月内,必须按规定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迁安市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 914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迁安市环境保护局,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唐山立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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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赵店子镇腾龙铁矿:

所报《迁安市赵店子镇腾龙铁矿露天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迁安市赵店子镇赵店子村东侧。该项目现已形成了2个露天采场(1#2#)、1个废石堆场、1个工业场地及配套运输道路。工程继续开采2#露天采场。项目实施后(前15年)产生的废石用于滦河综合开发和右岸新城填方,开采后期(3.4年)废石回填废弃的1#露天采场。利用现有工业场地,位于矿区北侧,包括办公房、警卫室、库房等建筑物,新建三个串联梯级沉淀池(900立方米)。配套建设洒水设备、噪声控制、生态恢复等环保设施。项目为露天开采,开采方式为台阶式,可采出矿石量为1011.7323万吨,采出矿石品位TFe27.68%,设计生产规模为55万吨/年,矿山总服务年限18.40年。工程总投资18072.7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87.11万元。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以(冀发改函[2014446号)出具了《关于同意迁安市赵店子镇腾龙铁矿露天开采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迁安市国土资源局、迁安市城乡规划局均出具意见同意项目用地和选址。

  二、该《报告书》已通过了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和专家审查,预测该项目实施后对周围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矿山开采造成的水位下降不会对村庄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水质变化不会对村庄饮水造成影响;固体废物全部得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项目的实施不会对周围声环境产生明显影响;爆破不会对居民及房屋造成影响;项目建设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重金属污染影响;通过实施有效的生态恢复措施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项目建设不会对区域生态环境产生明显影响,水土流失可得到有效控制。

三、201585日我厅受理了迁安市赵店子镇腾龙铁矿露天开采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并予以公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2015826日,我厅对拟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经研究,我厅认为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和生态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做好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采取湿式凿岩、水袋封堵炮孔,采场配备喷雾机对爆堆进行喷雾抑尘,运输道路水泥硬化,工业场地场界无组织粉尘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7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矿坑涌水用于爆孔水袋封堵、运输道路抑尘和绿化,剩余经泵站输送至地表高位水池沉淀后,经管道送至迁安市赵店子镇腾龙铁矿选矿厂使用。外排矿坑涌水水质须满足《铁矿采选业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2限值要求、《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绿化用水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05)中洗涤、工艺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回用于该公司选矿厂。职工盥洗废水直接泼洒地面,不得外排。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隔声、降噪、基础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对赵店子村的噪声贡献值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露天开采基建期土方、开采初期土方、开采期废石(15),均全部用于滦河综合开发和迁安市右岸新城填方;开采后期3.4年产生的废石、沉淀池污泥产生量全部回填至废弃的1#露天采场。生活垃圾应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五)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按照国家要求组织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在项目申请试生产前完成方案报批工作。矿山设计、基建、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认真执行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环境风险和次生环境污染问题发生。

(七)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和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迁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你单位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迁安市环境保护局报告“三同时”完成情况。

六、你单位应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并在申请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供环境监理报告。如因设计或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调整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项目试运行前需向迁安市环境保护局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试生产3个月内,必须按规定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迁安市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 914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迁安市环境保护局,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唐山立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