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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石家庄市宏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年产2000辆专用车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机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5-00390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评函〔2015〕914号
发布日期 2015-07-20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石家庄市宏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年产2000辆专用车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5-11-13 10:16 信息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石家庄市宏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所报《石家庄市宏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年产2000辆专用车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20149河北省环保厅以冀环评[2014]268号批复对《石家庄市宏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年产2000辆专用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建设内容为生产专用车2000/项目建设过程中还存在如下变更:

(一)环保投资变更。变更前项目总投资10472.7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2万元,占总投资的1.55%;变更后项目总投资保持不变,其中环保投资减少为160万元,占总投资的1.53%

(二)厂区平面布置变更。变更前:主要产噪车间—金属结构车间距离东郝庄村居民最近距离为28.5,主要大气污染车间—油漆车间距离东郝庄村居民最近距离为105,部分居民位于该项目200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变更后金属结构车间和油漆车间距离东郝庄村居民最近距离变更为203

(三)储水池容积变更。变更前废水处理后暂存于储水池800立方米内。变更后:储水池的规模调整为731立方米,满足项目生产运营要求。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补充报告所列变更内容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确保评价范围内各预测点二甲苯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标准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要求;非甲烷总烃须满足《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微米)须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

2、厂界噪声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要求。

(二)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书及补充报告中规定的各项总量削减、施工和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清洁生产措施。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河北省环保厅批复的总量指标以内,总量削减方案须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

三、该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由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会同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无极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四、其他工程内容及环保设施仍按照原批复内容进行建设。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720

 

 

  抄送: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环保局,无极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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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宏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所报《石家庄市宏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年产2000辆专用车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20149河北省环保厅以冀环评[2014]268号批复对《石家庄市宏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年产2000辆专用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建设内容为生产专用车2000/项目建设过程中还存在如下变更:

(一)环保投资变更。变更前项目总投资10472.7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2万元,占总投资的1.55%;变更后项目总投资保持不变,其中环保投资减少为160万元,占总投资的1.53%

(二)厂区平面布置变更。变更前:主要产噪车间—金属结构车间距离东郝庄村居民最近距离为28.5,主要大气污染车间—油漆车间距离东郝庄村居民最近距离为105,部分居民位于该项目200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变更后金属结构车间和油漆车间距离东郝庄村居民最近距离变更为203

(三)储水池容积变更。变更前废水处理后暂存于储水池800立方米内。变更后:储水池的规模调整为731立方米,满足项目生产运营要求。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补充报告所列变更内容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确保评价范围内各预测点二甲苯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标准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要求;非甲烷总烃须满足《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微米)须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

2、厂界噪声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要求。

(二)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书及补充报告中规定的各项总量削减、施工和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清洁生产措施。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河北省环保厅批复的总量指标以内,总量削减方案须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

三、该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由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会同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无极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四、其他工程内容及环保设施仍按照原批复内容进行建设。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720

 

 

  抄送: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环保局,无极县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