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神龙峡铁矿:
所报《迁安市神龙峡铁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迁安市野鸡坨镇大山东庄村西北。开采方式为露天/地下开采(露天开采结束后进行地下开采)。露天开采预可采储量为145.7410万吨,可采出矿石量为153.4115万吨,采出矿石品位TFe33.08%;地下开采预可采储量为26.9536万吨,可采出矿石量29.9485万吨,采出矿石品位TFe32.83%。设计生产规模为露天20万吨/年,地下6万吨/年,矿山总服务年限12.66年,其中露天开采服务年限7.67年,地下开采服务年限4.99年,工程总投资5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3万元。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8月出具了该项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冀国土资备储[2012]86号)。迁安市城乡规划局、迁安市国土资源局均出具意见同意项目选址。
二、该《报告书》已通过了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和专家审查,预测该项目实施后项目实施不会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产生明显影响;项目产生的矿井涌水,不会改变周边地表水水体功能;固体废物将全部得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不会因重金属对区域地下水及土壤产生明显影响。通过实施有效的生态恢复措施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项目建设不会对区域生态环境产生明显影响,水土流失可得到有效控制。
三、2015年6月4日我厅受理了迁安市神龙峡铁矿开采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并予以公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6月18日,我厅对拟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经研究,我厅认为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和生态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露天凿岩采用湿式作业,爆破采用塑料水袋充填炮孔;爆破、铲装、道路运输、废石
(二)堆场、矿石临时堆场等产尘点采取洒水抑尘;工业场地、采区道路进行硬化、运输车辆加盖苫布,配备洒水车进行洒水抑尘。地下开采初期井下废石回填露天采场。确保矿区边界颗粒物浓度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7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项目露天和地下开采期的矿坑(井)涌水部分回用于凿岩用水、爆孔水袋封堵用水、废石堆场洒水抑尘用水、矿石临时堆场洒水抑尘、运输道路抑尘用水、绿化季绿化用水,剩余水量经地表高位水池沉淀后,外排水质满足《铁矿采选业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2限值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要求,外排至滦河。生活污水不外排。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隔声、降噪、基础减震等措施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固废主要有开采产生的废石、沉淀池沉泥和职工生活垃圾。开采期初期废石回填露天采坑,开采1年地下形成空场后废石不升井,直接用于回填采空区及废弃巷道,露天开采结束后,废石堆场废石全部回填采坑。沉淀池污泥用于井下废弃巷道充填。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收集处置。
(六)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按照国家要求组织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在项目申请试生产前完成方案报批工作。矿山设计、基建、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认真执行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环境风险和次生环境污染问题发生。
(八)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迁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你公司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迁安市环境保护局报告“三同时”完成情况。
六、你公司应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并在申请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供环境监理报告。如因设计或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调整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七、项目试运行前需向迁安市环境保护局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试生产3个月内,必须按规定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迁安市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