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
所报《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2×50兆瓦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它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委托唐山立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2×50兆瓦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意见、专家组评审意见和其它各有关方面意见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众参与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建设。
二、项目位于迁安市西部工业区西北部钢铁冶金产业区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北侧预留扩建场地内,建设2×50兆瓦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每套机组包括一套燃气发电机组(30兆瓦燃气轮机和发电机)和一套蒸汽发电机组(81吨/小时余热锅炉、25兆瓦蒸汽轮机和发电机),总装机容量100兆瓦,年发电量7.716亿千瓦时,采暖季节供应蒸汽20吨/小时。该项目用地属于迁安市2011年第五批次建设用地范围,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意。迁安市西部工业区管委会出具了同意项目选址的意见书。未批先建行为已经迁安市环境保护局查处。
三、项目须实施清洁生产,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强化综合利用,降低能耗物耗,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同时,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环保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2、加强废水污染防治。冷却塔排污水、余热锅炉排污水经现有2#反渗透装置脱盐处理,出水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05)要求后回用于本项目,浓盐水用于二炼钢焖渣。煤气管道冷凝水和经隔油池处理后的煤气柜含油废水定期运往与迁安钢铁公司同属首钢总公司下属公司的迁安中化公司焦化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3、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燃气轮机烟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经30高烟囱排放,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均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33-2011)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4、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并确保噪声不扰民。
5、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固废处置原则,尽可能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危险废物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11)要求,并交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并按国家有关固废处置的技术规定,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6、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和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规定向环保部门备案,并纳入当地政府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7、根据《报告书》计算结果,本项目不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其它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二)认真落实《报告书》中规定的各项总量削减、污染防治及清洁生产措施,工程投产后,其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河北省环保厅批复的总量指标以内,总量削减方案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向迁安市环境保护局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可研审查或设计和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迁安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迁安市环境保护局报告“三同时”完成情况。
四、该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由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会同迁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