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城县明玉矿业有限公司:
所报《赤城县明玉矿业有限公司王官村铁矿采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矿区位于张家口市赤城县镇宁堡乡。矿区面积0.7936平方公里。采用露天和地下开采方式,露天开采年产铁矿石50万吨,采出矿石平均品位TFe 19.98%,服务年限2.69年;地下开采年产铁矿石5万吨,采出矿石平均品位TFe 27.50%,服务年限1.45年。新建一个表土场、一座平硐、一座回风斜井(或回风平巷)和一座工业场地,矿区办公室利用现有,新建运矿道路900米。该项目总投资9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万元。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以冀发改函[2014]321号文件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赤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赤城县国土资源局均出具意见同意项目选址。
二、该《报告书》已通过了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和专家审查,预测该项目实施后项目实施不会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产生明显影响;项目产生的矿井水等不外排,不会对周边地表水环境产生影响;固体废物将全部得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不会因重金属对区域地下水及土壤产生明显影响。通过实施有效的生态恢复措施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项目建设不会对区域生态环境产生明显影响,水土流失可得到有效控制。
三、2015年3月23日我厅受理了赤城县明玉矿业有限公司王官村铁矿采矿工程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并予以公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4月8日,我厅对拟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经研究,我厅认为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和生态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做好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采取湿式凿岩、喷雾洒水、水袋填充炮孔、表面苫盖、道路硬化等抑尘措施,确保矿区边界颗粒物浓度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7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加强废水污染防治。采坑积水全部用于生产。平硐裂隙水、湿式凿岩排水采用混凝沉淀法处理,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05)中工艺用水要求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全部就地泼洒抑尘,不得外排。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隔声、降噪、基础减震等措施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废石部分用于平整场地及道路,剩余运往废石堆场。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收集处置。
(五)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按照国家要求组织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在项目申请试生产前完成方案报批工作。矿山设计、基建、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认真执行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环境风险和次生环境污染问题发生。
(七)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赤城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你公司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赤城县环境保护局报告“三同时”完成情况。
六、你公司应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并在申请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供环境监理报告。如因设计或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调整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七、项目试运行前需向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试生产3个月内,必须按规定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赤城县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7月24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赤城县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