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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巨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5-00365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评〔2015〕226号
发布日期 2015-07-20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巨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5-11-12 15:11 信息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巨鹿县聚力环保有限公司:

  所报《巨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委托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巨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及专家组评审意见和其它各有关方面意见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众参与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你公司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

  二、项目选址位于邢台市巨鹿县柳洼村南的巨鹿县西郭城市级产业园区内。建设内容主要为3500/天机械炉排炉+340.5/小时余热锅炉+215兆瓦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及配套公辅设施。项目总投资75214.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940万元。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冀发改函[2013]897号同意巨鹿县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三、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书》规定进行建设和生产,全面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实施清洁生产,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环保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废气污染防治。3焚烧炉烟气各采用一套“半干法脱酸(石灰浆吸收)+消石灰干粉喷射+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废气处理装置,配置3套非催化还原法(SNCR)脱氮系统(即喷入尿素吸收)处理后,经80米高的烟囱排放,废气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应要求。焚烧炉炉渣热灼减率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应要求。对消石灰、飞灰、活性炭、水泥等粉状物料均采用封闭的储仓或储库储存,含尘气体经仓顶袋式除尘器处理,上述储仓储库均设置在烟气净化车间内,废气排放及厂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垃圾运输坡道采用密闭式;垃圾卸料平台进出口设置风幕;垃圾卸料平台、垃圾池通往其它区域的通行门采用双层密封门;设电动卸料门,使垃圾池处于密封状态;检修口平时采用密闭措施;垃圾卸料大厅及垃圾池均为密闭式且呈负压状态,垃圾储运系统和渗滤液处理系统散逸的恶臭气体经排风机引入焚烧炉内燃烧、分解,停炉时开启除臭风机,臭气经活性炭除臭装置吸附净化处理。污水处理站各构筑物均采取封闭处理,产生的臭气经引风送入焚烧炉内燃烧、分解。氨、硫化氢厂界浓度限值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改扩建标准。同时,要强化日常管理和监测,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控制和减少有害气体产排量。

  2加强废水污染防治。除盐水制备系统浓排水及余热锅炉排污水回用于锅炉排污降温井用水和出渣机冷却用水,不外排;除盐制备系统再生排水用于烟气处理系统补水,不外排;循环水系统排污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排放园区污水处理厂;垃圾渗滤液、车间清洗排水及垃圾卸料区、垃圾车冲洗水一并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工艺为“预处理+ UASB厌氧反应器+MBR生化处理系统+NF纳滤膜系统”;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反渗透浓水收集后回喷到焚烧炉焚烧处理,其余废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上述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14)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及园区东南部新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厂区设1100立方米初期雨水收集池,将收集的初期雨水分批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系统,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后回用。同时,要确保项目试运行前,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并达标排放。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提高厂区绿化率,北厂界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其它厂界须满足其3类标准要求,并确保噪声不扰民。

  4、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固废处置原则,尽可能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危险废物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并委托具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采用水泥+螯合剂固化后的飞灰可送环保部门认可的检测部门检测,若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的送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场分区填埋,不满足上述要求的送有资质单位处置

  5、加强防腐、防渗措施。按要求对一般防渗区、重点防渗区和地下管道进行相应的防渗施工。

  6、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和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规定向环保部门备案,并纳入当地政府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7、根据《报告书》计算结果,项目不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300米,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点其它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中规定的各项总量削减、污染防治及清洁生产措施,试生产前须完成排污权交易,工程投产后,其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批复的总量指标以内,环评报告书确定的总量削减方案纳入本项目验收内容。

  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建立公众参与平台。制定本项目环境保护的监测方案并严格落实,及时跟踪本项目二噁英、恶臭等特征污染物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影响,定期向公众公布监测结果。一旦发现可能污染环境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向邢台市环境保护局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项目自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要重点针对二噁英、恶臭等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及治理效果,风险防范措施有效性、可行性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省环保厅备案,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并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项目须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环境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责,及时报告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环境监理报告中应当包括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坏以及防范环境风险设施落实情况。申请试运行和竣工验收时须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如可研审查或设计和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八、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巨鹿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邢台市环境保护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完成情况。

  九、该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由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会同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巨鹿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720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巨鹿县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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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聚力环保有限公司:

  所报《巨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委托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巨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及专家组评审意见和其它各有关方面意见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众参与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你公司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

  二、项目选址位于邢台市巨鹿县柳洼村南的巨鹿县西郭城市级产业园区内。建设内容主要为3500/天机械炉排炉+340.5/小时余热锅炉+215兆瓦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及配套公辅设施。项目总投资75214.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940万元。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冀发改函[2013]897号同意巨鹿县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三、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书》规定进行建设和生产,全面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实施清洁生产,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环保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废气污染防治。3焚烧炉烟气各采用一套“半干法脱酸(石灰浆吸收)+消石灰干粉喷射+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废气处理装置,配置3套非催化还原法(SNCR)脱氮系统(即喷入尿素吸收)处理后,经80米高的烟囱排放,废气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应要求。焚烧炉炉渣热灼减率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应要求。对消石灰、飞灰、活性炭、水泥等粉状物料均采用封闭的储仓或储库储存,含尘气体经仓顶袋式除尘器处理,上述储仓储库均设置在烟气净化车间内,废气排放及厂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垃圾运输坡道采用密闭式;垃圾卸料平台进出口设置风幕;垃圾卸料平台、垃圾池通往其它区域的通行门采用双层密封门;设电动卸料门,使垃圾池处于密封状态;检修口平时采用密闭措施;垃圾卸料大厅及垃圾池均为密闭式且呈负压状态,垃圾储运系统和渗滤液处理系统散逸的恶臭气体经排风机引入焚烧炉内燃烧、分解,停炉时开启除臭风机,臭气经活性炭除臭装置吸附净化处理。污水处理站各构筑物均采取封闭处理,产生的臭气经引风送入焚烧炉内燃烧、分解。氨、硫化氢厂界浓度限值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改扩建标准。同时,要强化日常管理和监测,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控制和减少有害气体产排量。

  2加强废水污染防治。除盐水制备系统浓排水及余热锅炉排污水回用于锅炉排污降温井用水和出渣机冷却用水,不外排;除盐制备系统再生排水用于烟气处理系统补水,不外排;循环水系统排污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排放园区污水处理厂;垃圾渗滤液、车间清洗排水及垃圾卸料区、垃圾车冲洗水一并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工艺为“预处理+ UASB厌氧反应器+MBR生化处理系统+NF纳滤膜系统”;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反渗透浓水收集后回喷到焚烧炉焚烧处理,其余废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上述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14)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及园区东南部新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厂区设1100立方米初期雨水收集池,将收集的初期雨水分批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系统,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后回用。同时,要确保项目试运行前,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并达标排放。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提高厂区绿化率,北厂界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其它厂界须满足其3类标准要求,并确保噪声不扰民。

  4、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固废处置原则,尽可能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危险废物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并委托具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采用水泥+螯合剂固化后的飞灰可送环保部门认可的检测部门检测,若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的送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场分区填埋,不满足上述要求的送有资质单位处置

  5、加强防腐、防渗措施。按要求对一般防渗区、重点防渗区和地下管道进行相应的防渗施工。

  6、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和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规定向环保部门备案,并纳入当地政府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7、根据《报告书》计算结果,项目不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300米,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点其它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中规定的各项总量削减、污染防治及清洁生产措施,试生产前须完成排污权交易,工程投产后,其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批复的总量指标以内,环评报告书确定的总量削减方案纳入本项目验收内容。

  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建立公众参与平台。制定本项目环境保护的监测方案并严格落实,及时跟踪本项目二噁英、恶臭等特征污染物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影响,定期向公众公布监测结果。一旦发现可能污染环境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向邢台市环境保护局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项目自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要重点针对二噁英、恶臭等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及治理效果,风险防范措施有效性、可行性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省环保厅备案,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并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项目须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环境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责,及时报告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环境监理报告中应当包括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坏以及防范环境风险设施落实情况。申请试运行和竣工验收时须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如可研审查或设计和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八、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巨鹿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邢台市环境保护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完成情况。

  九、该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由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会同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巨鹿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720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巨鹿县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