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所报《迁安市大五里乡山叶口东山铁矿地下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迁安市大五里乡山叶口东山铁矿地下开采项目位于迁安市大五里乡山叶口村西北。该项目分别建设1座主井工业场地及1座风井工业场地。主井工业场地位于矿区南侧,主要包括绞车房、空压机房、变压器室、沉淀池;风井工业场地位于矿区西北角,主要包括风机房、充填站(1座砂仓、1座水泥仓)。该工程预可开采储量35.35万吨,生产规模为6万吨/年,服务年限6.93年,采出矿石平均品位全铁(TFe)24.99%、磁性铁(mFe)21.11%。项目总投资986万元,环保投资267万元。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9月27日出具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冀国土资备储[2009]38号),迁安市国土资源局、迁安市城乡规划局均出具意见同意项目用地和选址。
二、该《报告书》已通过了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和专家审查,预测该项目实施后对周围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项目产生的矿井涌水综合利用,不会对地表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矿山开采造成的水位下降不会对村庄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水质变化不会对村庄饮水造成影响;固体废物全部得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项目的实施不会对周围声环境产生明显影响;爆破不会对居民及房屋造成影响;项目建设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重金属污染影响;通过实施有效的生态恢复措施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项目建设不会对区域生态环境产生明显影响,水土流失可得到有效控制。
三、2015年6月3日我厅受理了迁安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迁安市大五里乡山叶口东山铁矿地下开采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并予以公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2015年6月18日,我厅对拟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经研究,我厅认为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和生态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做好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采取湿式凿岩、水袋封堵炮孔,运输道路水泥硬化,工业场地场界无组织粉尘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7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水泥仓和砂仓仓顶分别配备一套袋式除尘器,经处理后,水泥仓和砂仓等各仓内含尘废气经处理后分别通过15米(水泥仓)、20米(砂仓)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须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中表6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矿井涌水经主井工业场地内3座串联1500立方米沉淀池沉淀处理后,须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道路清扫、城市绿化用水水质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工艺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处理后的矿井涌水别用于湿式凿岩、爆破时水袋封堵炮孔、矿石库房喷淋抑尘用水、运输道路抑尘用水、嗣后充填用水等,剩余1206.39立方米/天排入大石河。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隔声、降噪、基础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采出废石直接充填井下废弃巷道及采空区,不升井;沉淀池沉泥用于充填采空区;除尘灰作为充填原料使用;生活垃圾应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五)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按照国家要求组织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在项目申请试生产前完成方案报批工作。矿山设计、基建、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认真执行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环境风险和次生环境污染问题发生。
(七)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和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迁安市环境保护局,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你单位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迁安市环境保护局报告“三同时”完成情况。
六、你单位应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并在申请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供环境监理报告。如因设计或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调整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项目试运行前需向迁安市环境保护局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试生产3个月内,必须按规定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迁安市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 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