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隆县兴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有关问题的复函
兴隆县兴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解决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的请示》、《关于河北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和《关于现有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情况的汇报》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链条炉属于层燃炉,外排烟气氮氧化物浓度应执行《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DB13/2170-2015),其他污染物外排浓度、锅炉及附属设施建设情况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目前,我厅尚未完成排污许可量确权工作,你公司排污许可量尚未最终确定,按照《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389号)要求,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已下放至承德市环保局,排污许可量核定、确权及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应由承德市环保局负责。
二、《河北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年底前,不能如期完成升级改造并达到地方排放标准的机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标准正在制定中,将综合考虑锅炉大小和类型、燃料种类等规定应执行的具体排放限值,地方标准实施后如不能达标排放,将依法予以处理。《方案》明确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具体负责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方案的制定,你公司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具体实施和完成时限由承德市确定。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