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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北省处置的函
发布机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5-00129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防函﹝2015﹞78号
发布日期 2015-01-19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北省处置的函

发布日期:2015-11-05 10:42 信息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北省处置的函

 

北京市环保局:

贵局《关于征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固体废物转移意见的函》(京环函[2014]68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沧州市环保局核查意见,我厅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产生的2000吨废碱液(HW35 900-352-35),于20151231日前转移至我省沧州市黄骅市津东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处置。请贵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省(市、自治区),并协助监督该企业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转移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必须按照指定路线由具有危险货物运营资质的车辆运输,同时做好防雨、防遗失、防撒漏工作,确保不发生污染事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月19

 

     

  抄送:沧州市环保局、河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黄骅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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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北省处置的函

 

北京市环保局:

贵局《关于征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固体废物转移意见的函》(京环函[2014]68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沧州市环保局核查意见,我厅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产生的2000吨废碱液(HW35 900-352-35),于20151231日前转移至我省沧州市黄骅市津东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处置。请贵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省(市、自治区),并协助监督该企业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转移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必须按照指定路线由具有危险货物运营资质的车辆运输,同时做好防雨、防遗失、防撒漏工作,确保不发生污染事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月19

 

     

  抄送:沧州市环保局、河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黄骅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