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同意黄骅港三期工程试运行的函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2015-00016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评函〔2015〕683号 |
| 发布日期 | 2015-06-04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神华黄骅港务有限公司:
所报《关于黄骅港三期工程试生产的请示》(黄骅港文〔2015〕35号)收悉。根据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关于黄骅港三期工程试生产征求意见的复函》(华北环督函〔2015〕100号)意见,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该工程环保设施“三同时”情况进行的现场核查意见,该工程已具备了试运行的条件,我厅同意该项目于2015年6月4日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期间要认真落实环评批复各项要求,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确保正常稳定运行。请你单位在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环境保护部申请竣工环保验收。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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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黄骅港三期工程试运行的函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5-10-29
神华黄骅港务有限公司:
所报《关于黄骅港三期工程试生产的请示》(黄骅港文〔2015〕35号)收悉。根据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关于黄骅港三期工程试生产征求意见的复函》(华北环督函〔2015〕100号)意见,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该工程环保设施“三同时”情况进行的现场核查意见,该工程已具备了试运行的条件,我厅同意该项目于2015年6月4日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期间要认真落实环评批复各项要求,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确保正常稳定运行。请你单位在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环境保护部申请竣工环保验收。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