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不同意山西省高平市乾元明胶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北省进行处置的函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
| 发布日期 | 2014-08-01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关于不同意山西省高平市乾元明胶有限
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北省进行处置的函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商请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函》(晋环固移函〔2014〕4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含铬污泥为含重点防控重金属的危险废物,除存在运输风险外,在我省廊坊市莱索思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处置后将新产生含铬废物,将再次带来环境风险。因此,我厅不同意贵省高平市乾元明胶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约50吨含铬污泥(HW21),转移至我省廊坊市莱索思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8月1日
抄送:廊坊市环保局,河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三河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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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同意山西省高平市乾元明胶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北省进行处置的函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4-10-28
关于不同意山西省高平市乾元明胶有限
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北省进行处置的函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商请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函》(晋环固移函〔2014〕4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含铬污泥为含重点防控重金属的危险废物,除存在运输风险外,在我省廊坊市莱索思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处置后将新产生含铬废物,将再次带来环境风险。因此,我厅不同意贵省高平市乾元明胶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约50吨含铬污泥(HW21),转移至我省廊坊市莱索思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8月1日
抄送:廊坊市环保局,河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三河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