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博伦特药业有限公司
医药中间体和手性化合物项目
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审批意见的函
河北博伦特药业有限公司:
所报《河北博伦特药业有限公司医药中间体和手性化合物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结合石家庄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和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2010年7月,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以冀环评[2010] 246号批复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建成后年产5-氨基噻二唑-甲基亚胺乙酸(以下简称噻二唑)200吨、3-(2-氯-6-氟苯基)-5-甲基噁唑-4-甲酸(以下简称噁唑)100吨、(R)-4-氯苯基苯基甲胺(以下简称手性胺)100吨。2013年11月,晋州市发展改革局出具了关于河北博伦特药业有限公司医药中间体和手性化合物项目建设变更情况的补充说明。项目建设过程中工艺不断优化,生产效率提高,生产设备数量减少,车间由平面单层布局改为多层立体化布局,生产车间数量由8个减少为3个,总建筑面积由47600平方米减少为42000平方米,噻二唑生产线由8条变更为4条,噁唑生产线由4条变更为2条,相应的环保设施减少。有机废气吸收方式由泡罩吸收塔变更为填料吸收塔;结晶所得产品为保持晶型,干燥后不粉碎直接包装,取消除尘设施及排气筒;含盐有机废水预处理由管式降膜结晶蒸发器变更为釜式蒸发结晶器。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补充报告所列变更内容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噻二唑(1车间)反应釜废气甲醇和无组织甲醇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要求。噻二唑车间尾气氨和无组织氨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新改扩建二级标准要求。
2、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二)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书及补充报告中规定的各项总量削减、施工和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清洁生产措施。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河北省环保厅批复的总量指标以内,总量削减方案须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
三、该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由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会同石家庄市环保局、晋州市环保局负责。
四、其他工程内容及环保设施仍按照原批复内容进行建设。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