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2014年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2013-00279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规〔2013〕365号 |
| 发布日期 | 2013-10-14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2014年省级环境保护
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省直收电厂:
根据《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09〕283号)规定,现就2013年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含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出让金、脱硫加价电费扣减专项资金)和2014年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本次省级环保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为2011、2012两年度及2013年至今建成并交付使用、通过环保部门验收达标、具有完整财务竣工决算资料的环境保护项目。具体包括:
1、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包括工业点源提标治理项目、中水回用项目、强制性清洁生产项目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治理项目(包括省管电厂和其他重点污染源)以及其他重点污染防治项目。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指纳入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综合整治项目。
二、不予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项目;
2、改扩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即“三同时”项目或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未建的项目;
3、单纯扩大产品生产能力的技改项目;
4、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5、已经取得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6、其他《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不予以支持的项目。
三、申报数量
各设区市按所辖县(市、区)个数(不含直管县)的50%申报,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省直收电厂限报一个项目,多报不予受理。
四、奖补标准
按不超过环保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奖励。
五、申报要求
各设区市和直管县请严格按照《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筛选,择优申报。申报材料(基本信息表、营业执照、可研报告、竣工验收报告、财务决算报告、排污许可证、环保手续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务求完整、真实、准确,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附电子版),于2013年10月21日前分别报送省环保厅(2份)、省财政厅(1份),直管县及省直收电厂申报的项目需到市级环保部门备案。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环保局、财政局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逐个出具初审意见并盖章。对违反规定申报、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解立虎,电话:0311-87908557
E-mail:ghcwc310@126.com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王宁宁,电话:0311-66651298
E-mail:cztjjc201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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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2014年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3-10-28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2014年省级环境保护
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省直收电厂:
根据《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09〕283号)规定,现就2013年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含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出让金、脱硫加价电费扣减专项资金)和2014年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本次省级环保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为2011、2012两年度及2013年至今建成并交付使用、通过环保部门验收达标、具有完整财务竣工决算资料的环境保护项目。具体包括:
1、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包括工业点源提标治理项目、中水回用项目、强制性清洁生产项目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治理项目(包括省管电厂和其他重点污染源)以及其他重点污染防治项目。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指纳入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综合整治项目。
二、不予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项目;
2、改扩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即“三同时”项目或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未建的项目;
3、单纯扩大产品生产能力的技改项目;
4、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5、已经取得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6、其他《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不予以支持的项目。
三、申报数量
各设区市按所辖县(市、区)个数(不含直管县)的50%申报,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省直收电厂限报一个项目,多报不予受理。
四、奖补标准
按不超过环保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奖励。
五、申报要求
各设区市和直管县请严格按照《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筛选,择优申报。申报材料(基本信息表、营业执照、可研报告、竣工验收报告、财务决算报告、排污许可证、环保手续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务求完整、真实、准确,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附电子版),于2013年10月21日前分别报送省环保厅(2份)、省财政厅(1份),直管县及省直收电厂申报的项目需到市级环保部门备案。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环保局、财政局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逐个出具初审意见并盖章。对违反规定申报、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解立虎,电话:0311-87908557
E-mail:ghcwc310@126.com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王宁宁,电话:0311-66651298
E-mail:cztjjc2012@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