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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同意山西省晋城市润华实业有限公司煤矿机械设备修理厂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北省进行处置的函
发布机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3-00256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发布日期 2013-07-09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同意山西省晋城市润华实业有限公司煤矿机械设备修理厂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北省进行处置的函

发布日期:2013-10-28 11:13 信息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同意山西省晋城市润华实业有限公司煤矿机械设备修理厂危险废物转移至

河北省进行处置的函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商请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函》(晋环固移函〔2013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贵省晋城市润华实业有限公司煤矿机械设备修理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约12吨含锌、铜及铬的电镀污泥(HW17),于201310月底前一次性转移至我省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置请贵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省(市、自治区),并协助监督该企业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转移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必须按照指定路线由具有危险货物运营资质的车辆运输,同时做好防雨、防遗失、防撒漏工作,确保不发生污染事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379

 

 

抄送:廊坊市环保局、河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三河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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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山西省晋城市润华实业有限公司煤矿机械设备修理厂危险废物转移至

河北省进行处置的函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商请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函》(晋环固移函〔2013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贵省晋城市润华实业有限公司煤矿机械设备修理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约12吨含锌、铜及铬的电镀污泥(HW17),于201310月底前一次性转移至我省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置请贵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省(市、自治区),并协助监督该企业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转移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必须按照指定路线由具有危险货物运营资质的车辆运输,同时做好防雨、防遗失、防撒漏工作,确保不发生污染事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379

 

 

抄送:廊坊市环保局、河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三河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