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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不具备发放排污许可证条件的企业依法进行环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17 15:01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冀环办字函2017432号

 

关于对不具备发放排污许可证条件的

企业依法进行环境管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石家庄、邯郸、张家口市审批局:

    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要求,省环保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我省火电、造纸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7〕43号)、《关于做好我省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288号)等一系列通知,要求各市6月20日前要求对本辖区内符合排污许可证发放条件的企业完成核发工作。现就不具备发放排污许可证条件的企业环境管理通知如下:

根据5月初各市正式上报数据,全省共472家企业在本次核发范围,省环保厅已将相关信息上报环保部备案,6月30日环保部将以472家企业为基数考核全省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6月15日,各市上报了的拟发放和拟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业情况,部分企业按照有关要求不符合发证条件。

请各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环保部印发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6月30日前对于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企业下达停产通知,待具备条件后另行申报;对于已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要有相关部门的停产证明,复产前再进行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务必确保6月30日,全省472家企业持证单位合法排污,非持证单位全部停产、停止排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石此次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责任主体,6月30日以后,国家相关环境监察核查将对应发企业进行抽查,请务必按规定做到“在生产企业持证排污,无证企业不得排污”,以免责任追究。

联系人及电话:焦雅吉 0311-87908515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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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

 

                           冀环办字函2017432号

 

关于对不具备发放排污许可证条件的

企业依法进行环境管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石家庄、邯郸、张家口市审批局:

    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要求,省环保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我省火电、造纸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7〕43号)、《关于做好我省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288号)等一系列通知,要求各市6月20日前要求对本辖区内符合排污许可证发放条件的企业完成核发工作。现就不具备发放排污许可证条件的企业环境管理通知如下:

根据5月初各市正式上报数据,全省共472家企业在本次核发范围,省环保厅已将相关信息上报环保部备案,6月30日环保部将以472家企业为基数考核全省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6月15日,各市上报了的拟发放和拟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业情况,部分企业按照有关要求不符合发证条件。

请各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环保部印发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6月30日前对于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企业下达停产通知,待具备条件后另行申报;对于已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要有相关部门的停产证明,复产前再进行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务必确保6月30日,全省472家企业持证单位合法排污,非持证单位全部停产、停止排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石此次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责任主体,6月30日以后,国家相关环境监察核查将对应发企业进行抽查,请务必按规定做到“在生产企业持证排污,无证企业不得排污”,以免责任追究。

联系人及电话:焦雅吉 0311-87908515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