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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保定市徐水区、高碑店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的函

发布日期:2018-10-09 10:20 信息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对保定市徐水区、高碑店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的函

 

保定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及《河北省城市及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试行)》(冀办字﹝2018﹞11号)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市徐水区、高碑店市实施区域限批。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限批区域

保定市徐水区、高碑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限批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暂停审批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河北省城市及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试行)》(冀办字﹝2018﹞11号)第十一条规定,对空气质量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GB3095-2012)二级及以上标准,且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平均浓度改善率连续3个月排名全省后10位的(县、市)实施区域限批。徐水区、高碑店市2018年3、4、5、6月份空气质量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GB3095-2012)二级及以上标准且PM2.5平均浓度连续四个月同比不降反升。

具体情况如下:

徐水区:3月份PM2.5平均浓度同比上升139.02%(倒1位),4月份同比上升79.41%(倒1位),5月份同比上升23.26%(倒9位),6月份同比上升26.32%(倒5位)。

高碑店市:3月份PM2.5平均浓度同比上升69.09%(倒10位),4月份同比上升38.10%(倒5位),5月份同比上升22.92%(倒10位),同时6月份PM2.5平均浓度同比上升10.42%。

三、限批内容

暂停审批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限批期限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

五、整改要求

(一)请保定市徐水区、高碑店市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分析根源,逐项突破,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1+18”政策体系文件,严格按照《河北省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提出针对性措施,制定短期见效、长期治本的治理方案,同时要强化监督落实和常态化有效管控,确保大气环境质量在近期内明显提升和改善。

(二)加大对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力度,聚集燃煤锅炉、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全因子、无死角、高标准综合整治,全面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控。

(三)开展货运车辆专项整治和扬尘污染治理。严格落实“一控两防三圈四保”货运车辆专项整治措施,调整运输结构,大力实施“汽运”改铁运,制定大宗物流企业发展绿色物流计划;强化交通、交警、环保等有关部门监督责任,严控道路扬尘、机动车尾气等污染。

(四)调整能源结构。实施煤改气、“双代煤”、燃煤锅炉“清零”等措施,强化区域内大气污染面源污染减排。

(五)强化执法监管。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综合治理“1+18”方案有关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监管职责,发挥监督职能,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市级环保部门和派出机构要发挥垂改体制优势,整合环保监管执法力量,按照“5421”监管执法模式,开展全面执法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要求

    (一)在区域限批期间,各级环保部门(或审批局)暂停审批属限批内容的环评文件,并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省环保厅第四监察专员办负责限批期间的监督和督查。

(三)限批期限届满后,限批区域连续3个月空气质量稳定改善或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平均浓度改善率稳定退出后10名,可向省环保厅提出书面解除申请。经省环保厅核查符合要求的由省环保厅下达解除限批通知。逾期未提出申请或不符合解除限期要求的,继续暂停审批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四)本函告有关限批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21日   

 

 

 

 

 

抄报:生态环境部

抄送:省环保厅第四监察专员办,保定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局,徐水区环境保护分局、徐水区行政审批局,高碑店市环境保护分局、高碑店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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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保定市徐水区、高碑店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的函

 

保定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及《河北省城市及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试行)》(冀办字﹝2018﹞11号)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市徐水区、高碑店市实施区域限批。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限批区域

保定市徐水区、高碑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限批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暂停审批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河北省城市及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试行)》(冀办字﹝2018﹞11号)第十一条规定,对空气质量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GB3095-2012)二级及以上标准,且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平均浓度改善率连续3个月排名全省后10位的(县、市)实施区域限批。徐水区、高碑店市2018年3、4、5、6月份空气质量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GB3095-2012)二级及以上标准且PM2.5平均浓度连续四个月同比不降反升。

具体情况如下:

徐水区:3月份PM2.5平均浓度同比上升139.02%(倒1位),4月份同比上升79.41%(倒1位),5月份同比上升23.26%(倒9位),6月份同比上升26.32%(倒5位)。

高碑店市:3月份PM2.5平均浓度同比上升69.09%(倒10位),4月份同比上升38.10%(倒5位),5月份同比上升22.92%(倒10位),同时6月份PM2.5平均浓度同比上升10.42%。

三、限批内容

暂停审批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限批期限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

五、整改要求

(一)请保定市徐水区、高碑店市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分析根源,逐项突破,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1+18”政策体系文件,严格按照《河北省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提出针对性措施,制定短期见效、长期治本的治理方案,同时要强化监督落实和常态化有效管控,确保大气环境质量在近期内明显提升和改善。

(二)加大对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力度,聚集燃煤锅炉、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全因子、无死角、高标准综合整治,全面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控。

(三)开展货运车辆专项整治和扬尘污染治理。严格落实“一控两防三圈四保”货运车辆专项整治措施,调整运输结构,大力实施“汽运”改铁运,制定大宗物流企业发展绿色物流计划;强化交通、交警、环保等有关部门监督责任,严控道路扬尘、机动车尾气等污染。

(四)调整能源结构。实施煤改气、“双代煤”、燃煤锅炉“清零”等措施,强化区域内大气污染面源污染减排。

(五)强化执法监管。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综合治理“1+18”方案有关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监管职责,发挥监督职能,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市级环保部门和派出机构要发挥垂改体制优势,整合环保监管执法力量,按照“5421”监管执法模式,开展全面执法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要求

    (一)在区域限批期间,各级环保部门(或审批局)暂停审批属限批内容的环评文件,并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省环保厅第四监察专员办负责限批期间的监督和督查。

(三)限批期限届满后,限批区域连续3个月空气质量稳定改善或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平均浓度改善率稳定退出后10名,可向省环保厅提出书面解除申请。经省环保厅核查符合要求的由省环保厅下达解除限批通知。逾期未提出申请或不符合解除限期要求的,继续暂停审批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四)本函告有关限批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21日   

 

 

 

 

 

抄报:生态环境部

抄送:省环保厅第四监察专员办,保定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局,徐水区环境保护分局、徐水区行政审批局,高碑店市环境保护分局、高碑店市行政审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