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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第二批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专家库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04 12:54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2019〕—289

 

关于发布第二批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专家库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原环保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精神和厅领导要求,提高环评审查质量,完善环评与验收专家库的建设工作,省厅印发《关于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专家库建立和日常管理意见的通知》(冀环评函〔2018〕1216号),省厅环评与验收专家库进行更新和调整,征集第二批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入专家库,现就发布第二批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专家库名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专家库名单已经公示和修改完善,现正式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环评与排污许可”中的“环评单位与专家管理”栏目公开发布。

二、进一步加强专家库管理和使用

1.列入环评影响评价与验收专家库的专家,适用范围包括:全省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开展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规划环评文件审查等,建设单位开展的建设项目环评专家论证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及其他需要专家参加的情况。

2.建立专家库动态管理机制。加强专家库入库和出库管理,原则上每两年更新和调整一次,确因工作需要,可适时个别调整专家入库基本条件需符合《关于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专家库建立和日常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专家入库包括公开征集、入库申请、资格审核、公示、批准入库、公告等程序。对于超龄、个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等个人原因以及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水平低下、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专家职责等情形的专家,情节严重的,将清理出专家库,专家出库包括核实、告知专家本人等程序。

3.建立专家库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关于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专家库建立和日常管理意见的通知》中确立的问责机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其清理出专家库,6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1)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2)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3)泄露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4)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5)未经同意,以省生态环境厅环评专家的身份承担技术审查以外的技术工作与咨询,接受采访和访问以及在公共媒体上公开发表个人观点;

6)对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审把关不严,导致问题项目进入下一环节、造成项目出现重大质量纰漏的;

7)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由于工作失误致使建设项目选址、选线不当或者环评结论错误的;

8)因工作失误受到国家或其他省份给予处罚的。

使用单位在使用专家库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上问责情形的,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同时,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使用专家库的管理,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库及专家信息的安全,不得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和诬告。

    4.建立专家库信用信息系统。省厅发布的专家库,为方便应用,将建立一套环评与验收专家库信用信息系统,实现自动抽取专家、评价专家等功能,省厅根据使用单位对专家信用评价等情况,定期对专家库专家信用等级进行更新。

三、联系方式

    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曹利荣  0311-87908351

    电子邮箱:huanpingchu2017@163.com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邮编:050051)

 

附件:河北省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专家库(第二批)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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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

 

 2019〕—289

 

关于发布第二批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专家库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原环保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精神和厅领导要求,提高环评审查质量,完善环评与验收专家库的建设工作,省厅印发《关于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专家库建立和日常管理意见的通知》(冀环评函〔2018〕1216号),省厅环评与验收专家库进行更新和调整,征集第二批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入专家库,现就发布第二批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专家库名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专家库名单已经公示和修改完善,现正式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环评与排污许可”中的“环评单位与专家管理”栏目公开发布。

二、进一步加强专家库管理和使用

1.列入环评影响评价与验收专家库的专家,适用范围包括:全省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开展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规划环评文件审查等,建设单位开展的建设项目环评专家论证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及其他需要专家参加的情况。

2.建立专家库动态管理机制。加强专家库入库和出库管理,原则上每两年更新和调整一次,确因工作需要,可适时个别调整专家入库基本条件需符合《关于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专家库建立和日常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专家入库包括公开征集、入库申请、资格审核、公示、批准入库、公告等程序。对于超龄、个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等个人原因以及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水平低下、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专家职责等情形的专家,情节严重的,将清理出专家库,专家出库包括核实、告知专家本人等程序。

3.建立专家库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关于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专家库建立和日常管理意见的通知》中确立的问责机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其清理出专家库,6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1)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2)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3)泄露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4)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5)未经同意,以省生态环境厅环评专家的身份承担技术审查以外的技术工作与咨询,接受采访和访问以及在公共媒体上公开发表个人观点;

6)对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审把关不严,导致问题项目进入下一环节、造成项目出现重大质量纰漏的;

7)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由于工作失误致使建设项目选址、选线不当或者环评结论错误的;

8)因工作失误受到国家或其他省份给予处罚的。

使用单位在使用专家库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上问责情形的,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同时,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使用专家库的管理,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库及专家信息的安全,不得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和诬告。

    4.建立专家库信用信息系统。省厅发布的专家库,为方便应用,将建立一套环评与验收专家库信用信息系统,实现自动抽取专家、评价专家等功能,省厅根据使用单位对专家信用评价等情况,定期对专家库专家信用等级进行更新。

三、联系方式

    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曹利荣  0311-87908351

    电子邮箱:huanpingchu2017@163.com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邮编:050051)

 

附件:河北省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专家库(第二批)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