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环环评函〔2019〕233号
关于解除宁晋县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
建设项目区域限批意见的函
宁晋县人民政府:
因宁晋县2017年-2018年秋冬季期间PM2.5浓度不降反升,未完成2017年-2018年秋冬季期间细颗粒物浓度下降22%以上的目标任务,我厅于2018年7月6日,印发《关于对顺平县、无极县、宁晋县、高邑县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的函》(冀环评函〔2018〕886号),暂停宁晋县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
限批实施后,宁晋县政府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党政责任,调整能源结构,推进工业治理,管控机动车及面源污染,开展排查整治等工作。监测数据显示,宁晋县2018年1-12月份,空气质量综合指数7.64,同比下降15.11%,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变化幅度全省168县(市、区)排名26,PM2.5平均浓度7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6.3%,改善幅度出列全省排位后5位,PM2.5平均浓度同比变化幅度全省168县(市、区)排名第47,空气质量取得明显改善,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平均浓度绝对值和改善幅度均全部退出全省后5位,基本达到解限要求。
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对宁晋县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你县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更有效的手段,确保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