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环环评函〔2019〕277号
关于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
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我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相关问题的请示》(保环[2018]4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文件执行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2018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32号),关于其中有关内容与我厅印发的《关于支持全省脱贫攻坚深化环评制度改革提升审批效率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不一致问题。我厅认为两个文件内容没有矛盾,省政府文件提出审批改革原则规定,我厅根据原则制定了《实施意见》(冀环评函〔2018〕541号),各地可按本《实施意见》开展深度贫困县环评审批制度改革。
二、关于备案问题。对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简化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在生态环境部备案信息平台无法录入或备案的,可按照《关于印发<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冀环评函〔2018〕661号)有关规定,进行纸质文件备案管理。在备案过程中,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出具备案回执或确认函,同时加盖公章。对符合备案登记项目,备案回执或确认函仅作为对备案材料收讫的证明,不作为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许可认定的依据。
三、关于备案试点环评文件内容要求。根据“放管服”改革的核心理念,重点简化项目审批环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据此,对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简化为环境影响登记表实施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不应过多简化,其登记表内容仍参照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编写,为后续依法进行环境管理和执法监管创造条件。
请保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严防生态环境风险,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3月29日
抄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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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
关于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时间:2019-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