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进一步强化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执法局 | 索引号 | 0218077J/2022-00138 |
主题分类 | 环境执法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19次集体学习上关于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有关工作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防范化解环境风险,妥善应对突发事件,保障我省环境安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厅领导批示指示要求,现对我省2020年环境应急管理有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不断完善我省环境应急管理体系,有效推动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环境安全事关人民安危和社会稳定,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省委省政府已将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管理纳入到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任务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体系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安排,主要同志亲自负责,坚持“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不断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为主线,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应急日常管理工作,构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体系,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逐步提升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二、推进企业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常态化
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重要风险源,规范企业环境管理是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也是省政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全方位、无死角、常态化”的工作要求,严格规范全域环境风险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切实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隐患排查与治理,规范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强化环境应急演练和应急培训,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全面提高企业环境安全防范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针对发现问题要进行拉条挂账,逐一对账销号,并适时开展“回头看”,切实督促企业完成整改到位,确保做到隐患排查全覆盖、无遗漏,实现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常态化。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制订全年环境隐患排查计划,建立排查档案。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较大以上环境风险等级企业每月检查1次,对一般环境风险等级企业每月抽查20%,工作开展情况于每月25日前上报设区市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各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并对较大以上环境风险等级企业每季度督查1次,工业园区不少于2个。每月28日前将环境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
三、全面推进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2019年6月厅办印发《关于推进全省行政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的通知》,部署推进县级行政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工作。目前,全省191个县级行政区域(含定州、辛集市),有65个县完成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资源调查,127个县级行政区域还在推进中。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评估是政府和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的重要科学支撑和编制基础,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直接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可操作性。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重要的应急准备工作之一,是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保障,调查信息的充分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处置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的通知》(环办应急〔2018〕9号)要求,积极推进县区级环境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精心部署、深入摸排、精准研判,强化资金、人员、技术保障,确保工作落实落地。沿海地区要充分考虑陆源风险源对海洋环境影响,进一步细化风险识别、情境分析和差距建议。各设区市务必督促各县(市、区)于9月中旬完成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工作,并在9月底前向省生态环境执法局报送工作完成情况。
四、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建立并完善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及饮用水水源地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和重点风险企业抓紧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结合行政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全面普查本辖区所有环境风险企业,以及涉及环境风险物质装卸运输的港口码头、尾矿库、石油开采设施、加油站加气站、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垃圾处理设施、危废经营单位、石油天然气管道等重点风险单位,督促其完成应急预案并备案。10月底前,向厅生态环境执法局报送上述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完成情况。
对于高速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等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协助编制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成编制工作后,通过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平台到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跨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成编制工作后,由途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平台同意后,上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机制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园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近海岸区域等重点环境区域的环境监测,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预警机制,一旦发生异常,要组织分析研判,并向政府提出预警建议;落实跨界流域通报机制,一旦上游行政区域发生可能影响下游水体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要第一时间通报下游行政区域,以便下游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预警;对汛期、雨雪冰冻时期、重大活动等突发环境事件易发期和敏感期,以及突发环境事件频发的区域流域和重点行业,开展提示性预警;及时获取涉饮用水安全、有毒有害气体释放等关系公众健康的苗头性信息,实现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提前预警。参照沧州临港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预警体系试点建设的先进经验,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实现我省有毒有害气体预警工作的科学化、体系化。
六、不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要求,提升环境应急能力水平,切实在人员配置、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应急交通工具、应急防护装备、应急调查取证设备、办公设备等方面加强建设,力争达到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三级标准要求。各市、县(市、区)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要认真分析、总结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类型以及污染因子种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购置应急监测设备,为应急处置决策夯实基础,力争第一时间开展监测。在应急保障上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车辆、仪器设备等资源的调配及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做到心中有数,提高防控能力。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报告信息,认真落实“五个第一时间”要求,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七、强化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
认真落实《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工作纪律和信息报告制度程序。各市、县(市、区)严格执行应急值班制度和值班纪律,确保双人双岗24小时在岗值班,保持联络畅通。值班室要张贴应急响应流程、信息报告内容和程序等制度内容。应急预案、值班记录、应急工作有关规定及操作手册等放在值班室办公桌显要位置。办公电话、打印机、传真机、床铺、被褥等设施设备配齐配全,保证值守工作正常开展。规范信息报告,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要求及时上报信息。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要在事发1小时向省厅内报告,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要在事发1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事发2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向省厅报告,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即接即报,对上级领导要求核报的信息要立即核实、立即报告。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要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周边敏感点、特征污染物、污染程度、采取措施、监测结果、处置经过与结果等信息,并附有现场照片、视频、现场地理和监测点位示意图等,力求内容完整详实。加强值班人员业务培训,熟悉工作程序和操作流程,确保信息上下畅通。
八、加强应急演练和应急培训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预案,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演练可以合理规划组织不同类别、频次、规模和方式,以及跨区域、跨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比如桌面推演、研究型演练、无脚本演练等多种形式,提高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业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协同配合和实战处置能力。演练后要做好演练评估,验证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演练中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1次。张家口今年要在第三季度前重点组织开展冬奥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完成演练后进一步完善冬奥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和重点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培训每年开展1次,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的应急管理政策和业务培训每年开展1次,主要通过政策解读、案例教学、桌面推演等形式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政策业务培训和学习,进一步提升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水平。11月底,向省生态环境执法局报送演练和培训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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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 时间:2020-04-2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19次集体学习上关于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有关工作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防范化解环境风险,妥善应对突发事件,保障我省环境安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厅领导批示指示要求,现对我省2020年环境应急管理有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不断完善我省环境应急管理体系,有效推动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环境安全事关人民安危和社会稳定,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省委省政府已将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管理纳入到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任务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体系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安排,主要同志亲自负责,坚持“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不断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为主线,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应急日常管理工作,构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体系,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逐步提升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二、推进企业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常态化
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重要风险源,规范企业环境管理是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也是省政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全方位、无死角、常态化”的工作要求,严格规范全域环境风险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切实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隐患排查与治理,规范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强化环境应急演练和应急培训,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全面提高企业环境安全防范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针对发现问题要进行拉条挂账,逐一对账销号,并适时开展“回头看”,切实督促企业完成整改到位,确保做到隐患排查全覆盖、无遗漏,实现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常态化。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制订全年环境隐患排查计划,建立排查档案。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较大以上环境风险等级企业每月检查1次,对一般环境风险等级企业每月抽查20%,工作开展情况于每月25日前上报设区市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各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并对较大以上环境风险等级企业每季度督查1次,工业园区不少于2个。每月28日前将环境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
三、全面推进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2019年6月厅办印发《关于推进全省行政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的通知》,部署推进县级行政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工作。目前,全省191个县级行政区域(含定州、辛集市),有65个县完成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资源调查,127个县级行政区域还在推进中。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评估是政府和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的重要科学支撑和编制基础,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直接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可操作性。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重要的应急准备工作之一,是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保障,调查信息的充分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处置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的通知》(环办应急〔2018〕9号)要求,积极推进县区级环境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精心部署、深入摸排、精准研判,强化资金、人员、技术保障,确保工作落实落地。沿海地区要充分考虑陆源风险源对海洋环境影响,进一步细化风险识别、情境分析和差距建议。各设区市务必督促各县(市、区)于9月中旬完成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工作,并在9月底前向省生态环境执法局报送工作完成情况。
四、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建立并完善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及饮用水水源地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和重点风险企业抓紧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结合行政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全面普查本辖区所有环境风险企业,以及涉及环境风险物质装卸运输的港口码头、尾矿库、石油开采设施、加油站加气站、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垃圾处理设施、危废经营单位、石油天然气管道等重点风险单位,督促其完成应急预案并备案。10月底前,向厅生态环境执法局报送上述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完成情况。
对于高速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等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协助编制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成编制工作后,通过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平台到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跨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成编制工作后,由途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平台同意后,上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机制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园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近海岸区域等重点环境区域的环境监测,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预警机制,一旦发生异常,要组织分析研判,并向政府提出预警建议;落实跨界流域通报机制,一旦上游行政区域发生可能影响下游水体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要第一时间通报下游行政区域,以便下游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预警;对汛期、雨雪冰冻时期、重大活动等突发环境事件易发期和敏感期,以及突发环境事件频发的区域流域和重点行业,开展提示性预警;及时获取涉饮用水安全、有毒有害气体释放等关系公众健康的苗头性信息,实现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提前预警。参照沧州临港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预警体系试点建设的先进经验,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实现我省有毒有害气体预警工作的科学化、体系化。
六、不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要求,提升环境应急能力水平,切实在人员配置、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应急交通工具、应急防护装备、应急调查取证设备、办公设备等方面加强建设,力争达到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三级标准要求。各市、县(市、区)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要认真分析、总结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类型以及污染因子种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购置应急监测设备,为应急处置决策夯实基础,力争第一时间开展监测。在应急保障上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车辆、仪器设备等资源的调配及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做到心中有数,提高防控能力。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报告信息,认真落实“五个第一时间”要求,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七、强化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
认真落实《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工作纪律和信息报告制度程序。各市、县(市、区)严格执行应急值班制度和值班纪律,确保双人双岗24小时在岗值班,保持联络畅通。值班室要张贴应急响应流程、信息报告内容和程序等制度内容。应急预案、值班记录、应急工作有关规定及操作手册等放在值班室办公桌显要位置。办公电话、打印机、传真机、床铺、被褥等设施设备配齐配全,保证值守工作正常开展。规范信息报告,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要求及时上报信息。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要在事发1小时向省厅内报告,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要在事发1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事发2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向省厅报告,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即接即报,对上级领导要求核报的信息要立即核实、立即报告。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要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周边敏感点、特征污染物、污染程度、采取措施、监测结果、处置经过与结果等信息,并附有现场照片、视频、现场地理和监测点位示意图等,力求内容完整详实。加强值班人员业务培训,熟悉工作程序和操作流程,确保信息上下畅通。
八、加强应急演练和应急培训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预案,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演练可以合理规划组织不同类别、频次、规模和方式,以及跨区域、跨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比如桌面推演、研究型演练、无脚本演练等多种形式,提高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业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协同配合和实战处置能力。演练后要做好演练评估,验证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演练中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1次。张家口今年要在第三季度前重点组织开展冬奥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完成演练后进一步完善冬奥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和重点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培训每年开展1次,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的应急管理政策和业务培训每年开展1次,主要通过政策解读、案例教学、桌面推演等形式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政策业务培训和学习,进一步提升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水平。11月底,向省生态环境执法局报送演练和培训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