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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做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监测处 索引号 0218077J/2013-0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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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26 10:44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监测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做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直管县(市)环保局:

6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两高”)。为做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环境监测工作,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现就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环境监测(含辐射)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属地监测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规定开展工作

“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要积极适应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对环境监测工作的新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公安和司法部门开展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监测工作。本地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不足时,要及时委托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相关监测。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由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监测。司法部门需要出具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的,有能力的环境监测单位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各地呈报的监测报告及初步审查意见进行程序、形式审查,出具认可意见。

二、环境监测数据认可工作程序

设区市及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时,由设区市或者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查认可。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直接报送省环境保护厅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及直管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研究初审意见时,应组织专家对县级和本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监测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

省环境保护厅在监测数据认可时,需设区市及直管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材料:

1)数据认可申请(应写明案由);(2)环境监测报告;(3)设区市及直管县初审意见;(4)专家意见。同时,应提供资质材料和技术性材料,包括:环境监测机构法人证明、环境监测报告授权签字人证明、计量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表、监测机构质量手册与程序文件、相关监测(含采样)分析与质量管理人员上岗证、仪器设备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监测(含采样及前处理)技术规范与标准、相关监测原始记录(含标准溶液及试剂配制)、现场监督监察和监测的其他材料(文字报告,录像、录音和照片等)。

对案件复杂或有争议的,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审议。

三、切实规范各类监督监测行为

“两高”司法解释对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强化司法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意义重大。但同时对各级环境监测及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切实加强日常性、监督性监测工作,规范环境监测行为。

1、要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要求,认真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执法中的现场监测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要科学制订监测方案,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与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按照计量资质认定的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数据报告。监测机构要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3、要加强环境监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工作,做好仪器设备与材料的管理、现场监测点位的选定、现场监测、采样、存储、运输、交接、保护、分样、留存以及样品实验室前处理与监测分析、数据统计、监测报告编写、原始记录与监测报告存档等各环节工作,使监测结果具有完整的溯源性和正确性。

 

附件:1.监测数据认可申请式样

      2.监测数据初步审查意见式样

3.申请认可审查文件材料清单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3819

 

 

 

 

 

  抄送: 省环监局、省环境监测站、省辐射环境管理站。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823日印发

附件1

 

关于对××××(案由)监测数据认可的申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监测站(中心)于××××年××月××日至××××年 ××月 ××日对××××的有关环境污染情况进行了监测,××月 ××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为《×××× 》(报告编号),其监测结果将用于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证据,现将监测报告报送,请予认可。

 

附件:申请认可审查文件清单及材料

 

 

 

(环境保护局名称及印章)

                                     

 

 

 

 

 

附件2

 

关于对××××(案由)监测数据初步审查的意见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我局对××××环境保护局及××××环境监测站(中心)提供的有关××××(案由)的《××××》(报告编号)及有关材料进行了核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技术性材料进行了审查,同意上报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测数据认可。

 

附件:1.××××(案由)专家审查意见

  2.初步审查的文件材料清单

 

 

 

(环境保护局名称及印章)

                                    

     

 

 

 

 

附件3

 

申请认可和初步审查的文件材料清单

 

1、数据认可申请一份,应有文号;

2、环境监测报告三份,返还两份;

3、设区市或直管县初审意见一份,应有文号;

4、专家审查意见一份,应有全部专家签字;

5、监测原始记录列出全部名单,一份,留存复印件,返还原件;

6、现场监督监察和监测的其他材料(文字报告,录像、录音和照片等)一份;

7、环境监测机构法人证明一份;

8、环境监测报告授权签字人证明一份;

9、计量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表一份(留存复印件,返还原件);

10、监测机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一份;

11、监测分析与质量管理人员上岗证一份,返还原件;

12、仪器设备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列出全部名单一份,返还原件;

13、监测(含采样及前处理)技术规范与标准列出名单一份,返还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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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相关文件

 

关于做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直管县(市)环保局:

6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两高”)。为做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环境监测工作,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现就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环境监测(含辐射)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属地监测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规定开展工作

“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要积极适应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对环境监测工作的新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公安和司法部门开展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监测工作。本地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不足时,要及时委托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相关监测。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由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监测。司法部门需要出具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的,有能力的环境监测单位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各地呈报的监测报告及初步审查意见进行程序、形式审查,出具认可意见。

二、环境监测数据认可工作程序

设区市及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时,由设区市或者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查认可。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直接报送省环境保护厅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及直管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研究初审意见时,应组织专家对县级和本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监测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

省环境保护厅在监测数据认可时,需设区市及直管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材料:

1)数据认可申请(应写明案由);(2)环境监测报告;(3)设区市及直管县初审意见;(4)专家意见。同时,应提供资质材料和技术性材料,包括:环境监测机构法人证明、环境监测报告授权签字人证明、计量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表、监测机构质量手册与程序文件、相关监测(含采样)分析与质量管理人员上岗证、仪器设备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监测(含采样及前处理)技术规范与标准、相关监测原始记录(含标准溶液及试剂配制)、现场监督监察和监测的其他材料(文字报告,录像、录音和照片等)。

对案件复杂或有争议的,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审议。

三、切实规范各类监督监测行为

“两高”司法解释对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强化司法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意义重大。但同时对各级环境监测及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切实加强日常性、监督性监测工作,规范环境监测行为。

1、要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要求,认真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执法中的现场监测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要科学制订监测方案,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与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按照计量资质认定的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数据报告。监测机构要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3、要加强环境监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工作,做好仪器设备与材料的管理、现场监测点位的选定、现场监测、采样、存储、运输、交接、保护、分样、留存以及样品实验室前处理与监测分析、数据统计、监测报告编写、原始记录与监测报告存档等各环节工作,使监测结果具有完整的溯源性和正确性。

 

附件:1.监测数据认可申请式样

      2.监测数据初步审查意见式样

3.申请认可审查文件材料清单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3819

 

 

 

 

 

  抄送: 省环监局、省环境监测站、省辐射环境管理站。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823日印发

附件1

 

关于对××××(案由)监测数据认可的申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监测站(中心)于××××年××月××日至××××年 ××月 ××日对××××的有关环境污染情况进行了监测,××月 ××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为《×××× 》(报告编号),其监测结果将用于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证据,现将监测报告报送,请予认可。

 

附件:申请认可审查文件清单及材料

 

 

 

(环境保护局名称及印章)

                                     

 

 

 

 

 

附件2

 

关于对××××(案由)监测数据初步审查的意见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我局对××××环境保护局及××××环境监测站(中心)提供的有关××××(案由)的《××××》(报告编号)及有关材料进行了核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技术性材料进行了审查,同意上报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测数据认可。

 

附件:1.××××(案由)专家审查意见

  2.初步审查的文件材料清单

 

 

 

(环境保护局名称及印章)

                                    

     

 

 

 

 

附件3

 

申请认可和初步审查的文件材料清单

 

1、数据认可申请一份,应有文号;

2、环境监测报告三份,返还两份;

3、设区市或直管县初审意见一份,应有文号;

4、专家审查意见一份,应有全部专家签字;

5、监测原始记录列出全部名单,一份,留存复印件,返还原件;

6、现场监督监察和监测的其他材料(文字报告,录像、录音和照片等)一份;

7、环境监测机构法人证明一份;

8、环境监测报告授权签字人证明一份;

9、计量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表一份(留存复印件,返还原件);

10、监测机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一份;

11、监测分析与质量管理人员上岗证一份,返还原件;

12、仪器设备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列出全部名单一份,返还原件;

13、监测(含采样及前处理)技术规范与标准列出名单一份,返还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