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监测处 | 索引号 | 0218077J/2014-01752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相关文件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冀环办发〔2014〕94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辛集市、定州市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要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已纳入“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内容。扎实做好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对一个地方污染减排的核查核算,是考核污染减排工作的一条重要红线。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做实做细这项工作。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现场督导,提高工作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自查、环保监察部门现场核查、环境监测机构比对监测。同时,减排监测体系考核还要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不得低于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不得低于80%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不得低于95%。这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现场核查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比对监测等基础性工作,同时指导辖区内相关企业做好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高标准完成企业自查工作。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其它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各设区市环保局、省直管县环保局负责。
二、强化现场核查属地职责
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自2014年二季度开始,省环保厅要求各设区市环保局、省直管县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对所在地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有效性审核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各市要将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现场核查工作,统一纳入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现场核查范围,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各市环监部门现场核查后,要按要求填写附表1、附表2和附表3,于下一季度首月5日前报省环保厅信息中心。
三、认真做好比对监测工作
开展对国控重点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是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重要内容,也是反映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各市要扎实做好这项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省环境监测站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的比对监测工作,其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的比对监测工作由所在市级监测站负责。比对监测工作每季度一次,比对监测范围覆盖所有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要于下一季度首月5日前,报环境监测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监测机构在比对监测过程中发现自动监控设施比对不合格时,要依法责令企业进行限期整改,企业在整改期间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进行手工监测,并将手工监测数据按管理权限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录入国发软件。企业完成整改后,要报告环境监测机构,以便安排二次比对。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整改期间的手工监测数据报送省环保厅信息中心。
各级监测机构出具的比对监测报告要真实、完整的反映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情况。
四、切实落实有效性审核制度
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高度重视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加强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按规范要求,每季度编制并上报自查报告。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自查报告于下一季度首月5日前上报省环保厅信息中心。
为加强管理,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机组的大修计划要于每年1月初报告省监测站,停机机组起动前5个工作日内报省监测站,以便在监督性监测中做出统一安排。2014年的大修计划,于5月初补报。今后,对没有上报机组大修计划的企业,监督性监测时停机的,一律视为未通过有效性审核。
省环保厅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根据企业自查、现场核查、比对监测等资料报告,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结果。对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设施发放合格标志。审核结果交省信息中心录入国发软件,并做好材料的归档工作,以备国家考核。省环保厅每季度对有效性审核结果进行通报,同时将考核情况纳入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市要抓紧时间对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筛查,对没有进行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立即进行环保验收或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各市要参照省厅的做法,细化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流程,确保有效性审核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河北省 年第 季度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自动监测系统基本情况表
2.河北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
3.河北省 年第 季度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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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生态环境监测处 时间:2014-06-09
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冀环办发〔2014〕94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辛集市、定州市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要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已纳入“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内容。扎实做好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对一个地方污染减排的核查核算,是考核污染减排工作的一条重要红线。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做实做细这项工作。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现场督导,提高工作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自查、环保监察部门现场核查、环境监测机构比对监测。同时,减排监测体系考核还要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不得低于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不得低于80%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不得低于95%。这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现场核查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比对监测等基础性工作,同时指导辖区内相关企业做好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高标准完成企业自查工作。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其它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各设区市环保局、省直管县环保局负责。
二、强化现场核查属地职责
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自2014年二季度开始,省环保厅要求各设区市环保局、省直管县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对所在地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有效性审核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各市要将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现场核查工作,统一纳入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现场核查范围,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各市环监部门现场核查后,要按要求填写附表1、附表2和附表3,于下一季度首月5日前报省环保厅信息中心。
三、认真做好比对监测工作
开展对国控重点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是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重要内容,也是反映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各市要扎实做好这项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省环境监测站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的比对监测工作,其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的比对监测工作由所在市级监测站负责。比对监测工作每季度一次,比对监测范围覆盖所有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要于下一季度首月5日前,报环境监测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监测机构在比对监测过程中发现自动监控设施比对不合格时,要依法责令企业进行限期整改,企业在整改期间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进行手工监测,并将手工监测数据按管理权限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录入国发软件。企业完成整改后,要报告环境监测机构,以便安排二次比对。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整改期间的手工监测数据报送省环保厅信息中心。
各级监测机构出具的比对监测报告要真实、完整的反映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情况。
四、切实落实有效性审核制度
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高度重视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加强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按规范要求,每季度编制并上报自查报告。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自查报告于下一季度首月5日前上报省环保厅信息中心。
为加强管理,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机组的大修计划要于每年1月初报告省监测站,停机机组起动前5个工作日内报省监测站,以便在监督性监测中做出统一安排。2014年的大修计划,于5月初补报。今后,对没有上报机组大修计划的企业,监督性监测时停机的,一律视为未通过有效性审核。
省环保厅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根据企业自查、现场核查、比对监测等资料报告,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结果。对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设施发放合格标志。审核结果交省信息中心录入国发软件,并做好材料的归档工作,以备国家考核。省环保厅每季度对有效性审核结果进行通报,同时将考核情况纳入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市要抓紧时间对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筛查,对没有进行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立即进行环保验收或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各市要参照省厅的做法,细化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流程,确保有效性审核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河北省 年第 季度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自动监测系统基本情况表
2.河北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
3.河北省 年第 季度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