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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机构 土壤生态环境处 索引号 0218077J/2016-01464
主题分类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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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26 17:38 信息来源:土壤生态环境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

                        冀环防〔2016〕15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为切实贯彻《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强化措施,进一步做好“十三五”期间全省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经营单位监管

(一)严格经营许可。严格执行《“十三五”河北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环评和颁发经营许可证。逐步提高危险废物焚烧、废矿物油、废酸和废碱等行业处置利用企业申领条件和监管要求,有计划地推进现有经营单位优胜劣汰和升级换代。

(二)把握检查重点。各级环保部门在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规范化指标体系定期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健全危险废物检查档案,并着重把握5个方面的检查重点:

1、企业是否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类别、方式、规模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现场经营设施及经营方式是否与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相一致。

2、每批次转移联单与转移计划批准文件是否相符;企业是否将转移联单按时送交相关单位;是否保存了5年内的全部转移联单;转移联单数量、类别与经营单位接收记录、分析记录是否一致。

3、经营记录薄是否详细记录本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成分、来源、数量、流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是否记录危险废物利用或处置过程产生的产品、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的入库和出厂情况。

    4、是否详细记录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和污防设施运行情况;是否详细记录配套水、电、汽、药剂、燃料的使用情况;是否规范制订环境监测方案,合理确定监测指标和频次,并如实、完整记录监测结果。

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与财务数据、票据、处置合同内容是否相匹配;经营设施运行记录是否与出入库记录、利用处置记录、原辅料消耗记录相匹配;在线监测设施运行记录是否与生产设施运行情况相匹配;原料、能源消耗记录与相关账目票据是否相匹配;新产生危险废物记录是否与物料平衡、运行记录相匹配。

(三)严控程序节点。一是事前备案。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改、扩建前未向发证机关备案的,或持证起每满3年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到发证机关备案的,发证机关要暂扣其经营许可证,不得受理其变更、换证申请。二是暂停经营。各级环保部门发现未经备案或擅自改变、拆除经营设施的经营单位,要依法对其进行严厉惩处,并报请发证机关暂停其经营活动。三是不得闲置。对擅自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经营单位,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并暂停其危险废物一切经营活动,要经现场核查后方可同意其复产,并及时向发证机关上报有关情况。四是终止经营。对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要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依法处理,如涉场地等污染要监督其限期完成修复,要将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按规定存档管理。五是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分别按月、季、年向县、市、省级环保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发现违反本规定的,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依法惩处。

二、强化产废单位监管

(一)监督产废情况。一是管理计划。要监督产废单位规范制订《管理计划》,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的相关要求,《管理计划》要保存十年以上。二是规范台账。要监督产废单位按照《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立危险废物台账,与生产记录相衔接,详细记录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成分、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事项,危险废物台账要保存十年以上。三是申报登记。要监督产废单位按全省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信息更新的相关要求,如实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要在自改变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申报登记。

(二)把握检查重点。各级环保部门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系基础上,要从4个方面进行重点检查:

1、转移计划。是否按照《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制订危险废物年度转移计划,年度转移计划是否按时报送并获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成分、流向发生变更或转移数量超过年度计划的,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

2、规范贮存。危险废物容器是否完好无损和密封妥当;是否将危险废物分类分区存放,并加贴标签和设置分区标志牌;贮存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联单执行。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是否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是否具有相应的转移计划审批手续和转移联单,是否存在危险废物实际转移去向、数量与计划审批文件不符情况,转移联单是否填写规范、单随货走、及时报送、保存齐全;是否全部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接收单位的经营范围和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

4、自行处理。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是否规范建立了内部管理台账,并如实详细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危废利用产出的(副)产品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

    三、严控危废转移管理措施

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电子化,实现危险废物转移网上审批和信息化管理,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安全。

(一)严格运输车辆。确需跨界转移的,必须要求产废单位选用经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危险废物专业化运输车辆,同时要求产废单位必须加强对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的管理,严格承诺不得在转移过程发生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二)全程跟车押运。在我省交通运输部门和环保部门建立规范的转移运输联合监管机制之前,必须要求产废单位派专人全程押车,与接收单位交接时,要提交押运人员的身份信息、全程录像资料、运输GPS路径及运输时间、运送物品重量及独立包装个数。

(三)严格接收程序。要监督接收单位人员查验押运人员提供的信息,对货物进行称重并核算损耗的合理性,检查运送物品的密封完整性等,在全程受监控情况下,办理入库手续;转移联单第四联连同第一联复印件自留存档,转移联单第五联连同第一联复印件于2日内报送接收地环保部门,其他各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送交相关单位。

(四)强化属地监管。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分级纳入各级环保部门规范化管理和环境监察等相关计划。对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初审工作和转移途径告知工作,初审意见要明确经营单位目前已经接收转移危险废物的具体数据(含接收跨省和本区域的);县级环保部门负责监督企业规范填写联单,按时将联单分送有关单位,同时按照频次和质量要求做好转移相关的现场检查工作,并及时报告联单存档和违规违法等情况。

(五)严控跨省转移。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转入我省贮存或处置,原则上禁止无利用价值且处置费用偏低的废酸、废碱、废乳化液等危险废物转入。对以利用为目的经营单位,还应要求其证明危废利用产出的(副)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在每次拟接收省外危险废物前,向省环保厅提交危险废物种类和成分的分析报告。

四、强化危废监管保障措施

(一)细化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分工。省环保厅污防处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涉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细化明确跨省转入危险废物接收要求,制订下达危险废物年度抽查计划。省固管中心负责组织省级以上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规范化管理抽查工作,对发现的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各级环保局对辖区内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细化并明确涉危险废物审批审核、监管、执法的部门职责,按要求充实、配备相应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力量。市级环保部门还要按规定组织对辖区内列入国控、省控重点监控企业的重点产废和经营单位开展环境监察和监督监测等工作。县级环保部门还应指导产废单位制订《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年1月15日前完成辖区内本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工作;在规范化管理工作基础上,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废单位及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对所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按程序惩处和移送到位。

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保障现场检查的频次,市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全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产废单位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对列入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的产废单位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列入市级重点监控企业的产废单位每年抽查不低于30%;县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以往对各级环保部门检查频次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现场检查的记录、签字和存档工作;现场检查必须在认真填写《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和《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重点检查联单制度执行情况,核对物流相关记录、票据等,不给企业留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空隙。发现经营单位涉嫌环境违法犯罪行为,48小时之内书面报告发证机关。

(二)建立健全考核追责机制。省环保厅将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低于60%或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事故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暂停相应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对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环保部门要给予奖励;对于未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污染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依法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和《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于每年6月5日左右依法发布本辖区涉危险(固体)废物相关信息。各市环保部门按照环保部令(第31号)等规定,每年1月15日前公布辖区内本年度需公开环境信息的涉危险废物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名单,同时明确企业需公开的内容;监督危险废物集中焚烧企业要在厂区门口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将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一氧化碳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数据实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以往信息公开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为当前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贯彻《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健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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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

                        冀环防〔2016〕15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为切实贯彻《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强化措施,进一步做好“十三五”期间全省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经营单位监管

(一)严格经营许可。严格执行《“十三五”河北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环评和颁发经营许可证。逐步提高危险废物焚烧、废矿物油、废酸和废碱等行业处置利用企业申领条件和监管要求,有计划地推进现有经营单位优胜劣汰和升级换代。

(二)把握检查重点。各级环保部门在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规范化指标体系定期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健全危险废物检查档案,并着重把握5个方面的检查重点:

1、企业是否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类别、方式、规模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现场经营设施及经营方式是否与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相一致。

2、每批次转移联单与转移计划批准文件是否相符;企业是否将转移联单按时送交相关单位;是否保存了5年内的全部转移联单;转移联单数量、类别与经营单位接收记录、分析记录是否一致。

3、经营记录薄是否详细记录本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成分、来源、数量、流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是否记录危险废物利用或处置过程产生的产品、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的入库和出厂情况。

    4、是否详细记录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和污防设施运行情况;是否详细记录配套水、电、汽、药剂、燃料的使用情况;是否规范制订环境监测方案,合理确定监测指标和频次,并如实、完整记录监测结果。

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与财务数据、票据、处置合同内容是否相匹配;经营设施运行记录是否与出入库记录、利用处置记录、原辅料消耗记录相匹配;在线监测设施运行记录是否与生产设施运行情况相匹配;原料、能源消耗记录与相关账目票据是否相匹配;新产生危险废物记录是否与物料平衡、运行记录相匹配。

(三)严控程序节点。一是事前备案。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改、扩建前未向发证机关备案的,或持证起每满3年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到发证机关备案的,发证机关要暂扣其经营许可证,不得受理其变更、换证申请。二是暂停经营。各级环保部门发现未经备案或擅自改变、拆除经营设施的经营单位,要依法对其进行严厉惩处,并报请发证机关暂停其经营活动。三是不得闲置。对擅自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经营单位,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并暂停其危险废物一切经营活动,要经现场核查后方可同意其复产,并及时向发证机关上报有关情况。四是终止经营。对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要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依法处理,如涉场地等污染要监督其限期完成修复,要将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按规定存档管理。五是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分别按月、季、年向县、市、省级环保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发现违反本规定的,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依法惩处。

二、强化产废单位监管

(一)监督产废情况。一是管理计划。要监督产废单位规范制订《管理计划》,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的相关要求,《管理计划》要保存十年以上。二是规范台账。要监督产废单位按照《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立危险废物台账,与生产记录相衔接,详细记录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成分、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事项,危险废物台账要保存十年以上。三是申报登记。要监督产废单位按全省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信息更新的相关要求,如实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要在自改变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申报登记。

(二)把握检查重点。各级环保部门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系基础上,要从4个方面进行重点检查:

1、转移计划。是否按照《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制订危险废物年度转移计划,年度转移计划是否按时报送并获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成分、流向发生变更或转移数量超过年度计划的,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

2、规范贮存。危险废物容器是否完好无损和密封妥当;是否将危险废物分类分区存放,并加贴标签和设置分区标志牌;贮存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联单执行。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是否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是否具有相应的转移计划审批手续和转移联单,是否存在危险废物实际转移去向、数量与计划审批文件不符情况,转移联单是否填写规范、单随货走、及时报送、保存齐全;是否全部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接收单位的经营范围和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

4、自行处理。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是否规范建立了内部管理台账,并如实详细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危废利用产出的(副)产品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

    三、严控危废转移管理措施

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电子化,实现危险废物转移网上审批和信息化管理,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安全。

(一)严格运输车辆。确需跨界转移的,必须要求产废单位选用经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危险废物专业化运输车辆,同时要求产废单位必须加强对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的管理,严格承诺不得在转移过程发生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二)全程跟车押运。在我省交通运输部门和环保部门建立规范的转移运输联合监管机制之前,必须要求产废单位派专人全程押车,与接收单位交接时,要提交押运人员的身份信息、全程录像资料、运输GPS路径及运输时间、运送物品重量及独立包装个数。

(三)严格接收程序。要监督接收单位人员查验押运人员提供的信息,对货物进行称重并核算损耗的合理性,检查运送物品的密封完整性等,在全程受监控情况下,办理入库手续;转移联单第四联连同第一联复印件自留存档,转移联单第五联连同第一联复印件于2日内报送接收地环保部门,其他各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送交相关单位。

(四)强化属地监管。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分级纳入各级环保部门规范化管理和环境监察等相关计划。对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初审工作和转移途径告知工作,初审意见要明确经营单位目前已经接收转移危险废物的具体数据(含接收跨省和本区域的);县级环保部门负责监督企业规范填写联单,按时将联单分送有关单位,同时按照频次和质量要求做好转移相关的现场检查工作,并及时报告联单存档和违规违法等情况。

(五)严控跨省转移。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转入我省贮存或处置,原则上禁止无利用价值且处置费用偏低的废酸、废碱、废乳化液等危险废物转入。对以利用为目的经营单位,还应要求其证明危废利用产出的(副)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在每次拟接收省外危险废物前,向省环保厅提交危险废物种类和成分的分析报告。

四、强化危废监管保障措施

(一)细化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分工。省环保厅污防处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涉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细化明确跨省转入危险废物接收要求,制订下达危险废物年度抽查计划。省固管中心负责组织省级以上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规范化管理抽查工作,对发现的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各级环保局对辖区内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细化并明确涉危险废物审批审核、监管、执法的部门职责,按要求充实、配备相应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力量。市级环保部门还要按规定组织对辖区内列入国控、省控重点监控企业的重点产废和经营单位开展环境监察和监督监测等工作。县级环保部门还应指导产废单位制订《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年1月15日前完成辖区内本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工作;在规范化管理工作基础上,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废单位及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对所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按程序惩处和移送到位。

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保障现场检查的频次,市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全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产废单位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对列入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的产废单位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列入市级重点监控企业的产废单位每年抽查不低于30%;县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以往对各级环保部门检查频次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现场检查的记录、签字和存档工作;现场检查必须在认真填写《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和《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重点检查联单制度执行情况,核对物流相关记录、票据等,不给企业留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空隙。发现经营单位涉嫌环境违法犯罪行为,48小时之内书面报告发证机关。

(二)建立健全考核追责机制。省环保厅将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低于60%或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事故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暂停相应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对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环保部门要给予奖励;对于未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污染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依法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和《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于每年6月5日左右依法发布本辖区涉危险(固体)废物相关信息。各市环保部门按照环保部令(第31号)等规定,每年1月15日前公布辖区内本年度需公开环境信息的涉危险废物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名单,同时明确企业需公开的内容;监督危险废物集中焚烧企业要在厂区门口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将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一氧化碳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数据实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以往信息公开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为当前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贯彻《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健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