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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150万吨/年链篦机-回转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索引号 0218077J/2022-00686
主题分类 事后公开-行政许可 文号 冀环审【2022】62号
发布日期 2022-07-28 主题词

关于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150万吨/年链篦机-回转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07-28 15:14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150万吨/年链篦机-回转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150万吨/年链篦机-回转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表》及相关文件收悉。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150万吨/年链篦机-回转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150万吨/年链篦机-回转窑工程项目位于河北迁安经济开发区,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院内。项目通过淘汰现有10平方米竖炉3座1#、2#、3#150万吨/年球团产能,建设年产150万吨球团矿链篦机-回转窑生产线1条。主要建设配料系统、混料系统、筛分布料系统、造球系统、链篦机-回转窑-环冷机系统、主引风系统、脱硫脱硝除尘系统、余热回收利用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建设规模为年产球团矿150万吨。

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符合《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等相关政策要求。2018年12月29日,项目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冀发改产业备字〔2018〕770号);2022年3月29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冀发改环资〔2022〕411号)。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超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监控、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严格遵守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同时,要严格落实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出具的污染物现役源倍量削减方案,进一步加大区域颗粒物污染物减排力度,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根据废气污染物的性质采用过滤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能力、效率应满足需求,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1.原料上料转运。料库铁精粉上料地仓受料、下料及皮带转运落料点产生的含尘废气经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2.配混废气。配料室精矿仓、膨润土仓仓上、仓下,混料、造球、杂物筛筛分、辊压产生的含尘废气经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3.焙烧烟气。烟气在预热II段经过“高效多管除尘器+SCR脱硝处理后由预热段耐热风机引至链篦机抽风干燥段;焙烧烟气送四电场静电除尘器;鼓风干燥段烟气经过电除尘器净化后与焙烧烟气一并经过“CFB循环流化床脱硫+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各项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及《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唐政字〔2021〕82号)限值要求,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钢铁、焦化、水泥行业全流程烟气达标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唐环气〔2019〕3号)中排放限值要求。

4.成品转运废气。成品仓及落料点、脱硫灰仓、生石灰仓、消石灰仓上料、下料、四冷段的含尘废气经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5.无组织废气。原料库、球团车间控制措施:采用封闭库房储存,库内设置喷雾抑尘装置,封闭库房内地面全部硬化,库房出入口设置电动门、安装视频监控,出口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在料库易产生无组织排放的点位安装颗粒物、细颗粒物在线监测设施,并与所在县(市)环保指挥中心联网;原料输运、混合,成品筛分、转运、受料和卸料全部采用皮带通廊,转运点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高效袋式除尘器;除尘器采用气力输送方式运输。厂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唐政字〔2021〕82号)相关标准要求。

氨水储罐控制措施:采用密闭储罐,装卸过程罐内废气通过管道连接到氨水罐车回收,生产过程呼吸废气采用水封装置,水封用水定期更换作为氨水回收利用。厂界氨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

项目颗粒物排放量不得超过57.848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不得超过70.892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不得超过106.339吨/年。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和污水处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实现废水零排放。项目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全部串联用于造球加湿。项目实施后,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均不得超过0吨/年,废水不得外排。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一般固体废物中,脱硫灰、废耐火材料全部外售综合利用;除尘灰作为原料综合利用;废杂物交环卫部门处置;废铁料返回炼钢工序利用。

危险废物中,废机油、废矿物油、废油桶均在现有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催化剂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建立完善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设置土壤监测点。严格落实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土壤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的不利影响。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危险品的储运和使用管理,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出厂转移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按规范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备足够的应急发电设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设备可有效使用。厂区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及消防废水收集控制系统须设置截留设施、事故排水收集措施、雨水系统防控措施,严禁事故废水、消防废水排入外环境。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做好项目与河北迁安经济开发区、迁安市、唐山市以及周边的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控区域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

(八)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操作人员培训力度,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完善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量,严禁长时间非正常工况超标排放污染物。结合特殊气象条件预警,制定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降低主体工程装置生产负荷等应急措施。

(九)项目碳排放量为207780.06吨二氧化碳/年,碳排放强度为0.14吨二氧化碳/吨球团。项目实施后,松汀钢铁全厂二氧化碳排放量为6458135.34吨/年,碳排放强度为1.90吨二氧化碳/吨粗钢,较松汀钢铁全厂现状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2289026.66吨/年,碳排放强度降低0.07吨二氧化碳/吨粗钢。

(十)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源和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包括废气、噪声等各类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体系,并覆盖氟化物等特征污染物。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及《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等有关标准文件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对环境空气和土壤开展长期环境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项目须落实报告书关于污染物在线监测相关要求。焙烧烟气、配混废气、成品废气排气筒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进一步污染物减排措施。

(十一)建立与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各项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十二)项目应确保大宗原料及产品采用铁路、电动重型载货汽车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5%,其他运输方式须落实《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中相关要求,采用新能源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运输。拟建项目应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主要排放设施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及错峰运输要求。

(十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四)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你公司应配合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人民政府、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本项目污染物倍量削减方案,如期完成有关设备拆除工作,确保本项目建成投产前削减颗粒物排放量不少于115.696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不少于141.784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不少于212.678吨/年。本项目申领排污许可之前,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确保上述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落实到位。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期完成现有厂区有组织、无组织及清洁运输改造任务。同时,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相关工程及依托的各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各项区域现役源削减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在上述工作完成前,唐山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拟建项目排污许可证,拟建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按照政策法规要求,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区域污染物削减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由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汇总报送我厅。

五、我厅委托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组织开展本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和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本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28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迁安市人民政府,河北迁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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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150万吨/年链篦机-回转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150万吨/年链篦机-回转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表》及相关文件收悉。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150万吨/年链篦机-回转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150万吨/年链篦机-回转窑工程项目位于河北迁安经济开发区,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院内。项目通过淘汰现有10平方米竖炉3座1#、2#、3#150万吨/年球团产能,建设年产150万吨球团矿链篦机-回转窑生产线1条。主要建设配料系统、混料系统、筛分布料系统、造球系统、链篦机-回转窑-环冷机系统、主引风系统、脱硫脱硝除尘系统、余热回收利用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建设规模为年产球团矿150万吨。

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符合《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等相关政策要求。2018年12月29日,项目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冀发改产业备字〔2018〕770号);2022年3月29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冀发改环资〔2022〕411号)。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超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监控、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严格遵守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同时,要严格落实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出具的污染物现役源倍量削减方案,进一步加大区域颗粒物污染物减排力度,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根据废气污染物的性质采用过滤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能力、效率应满足需求,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1.原料上料转运。料库铁精粉上料地仓受料、下料及皮带转运落料点产生的含尘废气经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2.配混废气。配料室精矿仓、膨润土仓仓上、仓下,混料、造球、杂物筛筛分、辊压产生的含尘废气经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3.焙烧烟气。烟气在预热II段经过“高效多管除尘器+SCR脱硝处理后由预热段耐热风机引至链篦机抽风干燥段;焙烧烟气送四电场静电除尘器;鼓风干燥段烟气经过电除尘器净化后与焙烧烟气一并经过“CFB循环流化床脱硫+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各项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及《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唐政字〔2021〕82号)限值要求,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钢铁、焦化、水泥行业全流程烟气达标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唐环气〔2019〕3号)中排放限值要求。

4.成品转运废气。成品仓及落料点、脱硫灰仓、生石灰仓、消石灰仓上料、下料、四冷段的含尘废气经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5.无组织废气。原料库、球团车间控制措施:采用封闭库房储存,库内设置喷雾抑尘装置,封闭库房内地面全部硬化,库房出入口设置电动门、安装视频监控,出口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在料库易产生无组织排放的点位安装颗粒物、细颗粒物在线监测设施,并与所在县(市)环保指挥中心联网;原料输运、混合,成品筛分、转运、受料和卸料全部采用皮带通廊,转运点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高效袋式除尘器;除尘器采用气力输送方式运输。厂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唐政字〔2021〕82号)相关标准要求。

氨水储罐控制措施:采用密闭储罐,装卸过程罐内废气通过管道连接到氨水罐车回收,生产过程呼吸废气采用水封装置,水封用水定期更换作为氨水回收利用。厂界氨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

项目颗粒物排放量不得超过57.848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不得超过70.892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不得超过106.339吨/年。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和污水处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实现废水零排放。项目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全部串联用于造球加湿。项目实施后,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均不得超过0吨/年,废水不得外排。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一般固体废物中,脱硫灰、废耐火材料全部外售综合利用;除尘灰作为原料综合利用;废杂物交环卫部门处置;废铁料返回炼钢工序利用。

危险废物中,废机油、废矿物油、废油桶均在现有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催化剂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建立完善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设置土壤监测点。严格落实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土壤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的不利影响。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危险品的储运和使用管理,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出厂转移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按规范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备足够的应急发电设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设备可有效使用。厂区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及消防废水收集控制系统须设置截留设施、事故排水收集措施、雨水系统防控措施,严禁事故废水、消防废水排入外环境。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做好项目与河北迁安经济开发区、迁安市、唐山市以及周边的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控区域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

(八)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操作人员培训力度,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完善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量,严禁长时间非正常工况超标排放污染物。结合特殊气象条件预警,制定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降低主体工程装置生产负荷等应急措施。

(九)项目碳排放量为207780.06吨二氧化碳/年,碳排放强度为0.14吨二氧化碳/吨球团。项目实施后,松汀钢铁全厂二氧化碳排放量为6458135.34吨/年,碳排放强度为1.90吨二氧化碳/吨粗钢,较松汀钢铁全厂现状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2289026.66吨/年,碳排放强度降低0.07吨二氧化碳/吨粗钢。

(十)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源和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包括废气、噪声等各类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体系,并覆盖氟化物等特征污染物。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及《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等有关标准文件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对环境空气和土壤开展长期环境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项目须落实报告书关于污染物在线监测相关要求。焙烧烟气、配混废气、成品废气排气筒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进一步污染物减排措施。

(十一)建立与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各项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十二)项目应确保大宗原料及产品采用铁路、电动重型载货汽车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5%,其他运输方式须落实《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中相关要求,采用新能源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运输。拟建项目应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主要排放设施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及错峰运输要求。

(十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四)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你公司应配合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人民政府、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本项目污染物倍量削减方案,如期完成有关设备拆除工作,确保本项目建成投产前削减颗粒物排放量不少于115.696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不少于141.784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不少于212.678吨/年。本项目申领排污许可之前,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确保上述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落实到位。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期完成现有厂区有组织、无组织及清洁运输改造任务。同时,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相关工程及依托的各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各项区域现役源削减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在上述工作完成前,唐山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拟建项目排污许可证,拟建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按照政策法规要求,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区域污染物削减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由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汇总报送我厅。

五、我厅委托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组织开展本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和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本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28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迁安市人民政府,河北迁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