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不予批准兴隆县乾峰矿业有限公司沙坡峪金矿地下采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 ||
发布机构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 索引号 | 0218077J/2022-00246 |
主题分类 | 事后公开-行政许可 | 文号 | 冀环审〔2022〕29号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沙坡峪金矿地下采矿工程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兴隆县乾峰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兴隆县乾峰矿业有限公司沙坡峪金矿地下采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依法对该项目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意见,该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工程一采区1#工业场地、3座竖井、2处平硐均不再使用,但设施未拆除,井硐未封堵,且均未进行生态恢复。根据《河北省关于加强矿山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意见的通知》(冀环办发〔2018〕136号文)文件规定,未完成生态恢复治理任务的矿山项目,不得批准其新、扩、改建环评文件。
(二)地下水、土壤环境现状监测点位缺少评价范围内沙坡峪村、涝地村、萝卜沟村等敏感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要求。缺少工业场地场界噪声现状监测,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09)要求。
(三)《报告书》提出的拟建工程金矿、铁矿矿井涌水水量确定依据不足,未对金矿、铁矿分别进行水质分析。本项目矿区边界南部距明长城370米,但未明确工业场地、开采矿体及开采地表错动范围与明长城的位置关系,未分析项目建设对明长城的环境影响。
二、鉴于该项目环评文件存在上述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有关规定,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待有关问题整改落实、补充完善后,再依法按有关程序另行报批。
三、对于上述决定,建设单位可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方式行使申诉权利。
河北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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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批准兴隆县乾峰矿业有限公司沙坡峪金矿地下采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时间:2022-03-16
沙坡峪金矿地下采矿工程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兴隆县乾峰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兴隆县乾峰矿业有限公司沙坡峪金矿地下采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依法对该项目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意见,该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工程一采区1#工业场地、3座竖井、2处平硐均不再使用,但设施未拆除,井硐未封堵,且均未进行生态恢复。根据《河北省关于加强矿山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意见的通知》(冀环办发〔2018〕136号文)文件规定,未完成生态恢复治理任务的矿山项目,不得批准其新、扩、改建环评文件。
(二)地下水、土壤环境现状监测点位缺少评价范围内沙坡峪村、涝地村、萝卜沟村等敏感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要求。缺少工业场地场界噪声现状监测,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09)要求。
(三)《报告书》提出的拟建工程金矿、铁矿矿井涌水水量确定依据不足,未对金矿、铁矿分别进行水质分析。本项目矿区边界南部距明长城370米,但未明确工业场地、开采矿体及开采地表错动范围与明长城的位置关系,未分析项目建设对明长城的环境影响。
二、鉴于该项目环评文件存在上述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有关规定,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待有关问题整改落实、补充完善后,再依法按有关程序另行报批。
三、对于上述决定,建设单位可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方式行使申诉权利。
河北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