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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减量置换转型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索引号 0218077J/2022-00197
主题分类 事后公开-行政许可 文号 冀环审〔2022〕4号
发布日期 2022-01-11 主题词

关于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减量置换转型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01-11 15:47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减量置换转型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减量置换转型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表》及相关文件收悉。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减量置换转型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减量置换转型升级项目位于唐山市滦州市雷庄镇东、205国道南侧,河北滦州经济开发区西区,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按照1.25:1置换比例要求,通过淘汰现有的1#1080立方米高炉、5#680立方米高炉,减量置换建设1座1650立方米高炉(新1#,由原1#1080立方米高炉改建),配套新建(或改建)高炉原料供应储矿槽系统、卷扬上料系统及炉顶系统、高炉本体、风口平台出铁场、粗煤气系统、煤气净化系统、热风炉系统、炉渣处理系统、喷煤系统、鼓风机站、净环水泵站、浊环水泵站、中心控制室等,以及给排水系统、电气、通风及环保除尘系统等公共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生铁139万吨。

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符合《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等相关政策要求。2019年2月2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本项目产能置换方案进行了公告2021年6月11日,本项目经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冀发改政务备字〔2021〕116号);2021年9月16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减量置换转型升级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冀发改环资〔2021〕1266号)。

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超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监控、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严格遵守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同时,要严格落实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出具的污染物现役源倍量削减方案,进一步加大区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减排力度,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净化、过滤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求,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供料系统、高炉矿槽、出铁场 (含高炉炉顶进料废气)等废气由脉冲袋式除尘器(覆膜滤料)处理;高炉热风炉以净化后(雾化碱洗)的高炉煤气为燃料,采用“智能燃烧技术+ SDS脱硫+脉冲袋式除尘器(覆膜滤料)”处理;煤粉制备干燥废气由覆膜滤料低压脉冲除尘器处理(回收煤粉);高炉冲渣粒化废气由“冷凝器+除雾器”处理。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出铁场硫化氢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高炉热风炉烟气排放须同时满足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唐政字〔2021〕82号)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要求。

高炉矿槽、出铁口等产尘点均设置集气罩,铁沟、渣沟封闭。焦炭、煤炭等大宗物料运输采用密闭皮带通廊从铁路专用线装卸车场直接输送到综合料场,综合料场出入口设为电动大门,作业时全封闭,采用大型机械化自动堆取料机和装卸车进行上料,场内设有雾炮抑尘装置,出口区域设置洗车装置。厂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并满足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要求的通知》(唐政字〔2021〕82号)相关要求;厂界硫化氢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厂界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厂界一氧化碳浓度需满足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要求的通知》(唐政字2021〕93号)相关要求

本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不得超过103.757吨/年、33.432吨/年、119.385吨/年。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实现废水零排放。本项目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部分用于除尘灰加湿,剩余排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煤气脱硫废水全部用于高炉冲渣补水,冲渣废水循环利用。

本项目实施后,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均不得超过0吨/年,废水不得外排。

(四)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危险品的储运和使用管理,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出厂转移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按规范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备足够的应急发电设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设备可有效使用。

厂区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及消防废水收集控制系统须设置截留设施、事故排水收集措施、雨水系统防控措施,严禁事故废水、消防废水排入外环境。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做好项目与河北滦州经济开发区、滦州市、唐山市以及周边的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控区域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

(五)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建立完善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设置土壤监测点。严格落实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土壤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的不利影响。

(六)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操作人员培训力度,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完善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量,严禁长时间非正常工况超标排放污染物。结合特殊气象条件预警,制定和落实环境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降低主体工程装置生产负荷等应急措施。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并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一般固体废物中,除尘灰、瓦斯灰送烧结工序配料使用,热风炉烟气脱硫灰外售综合利用,高炉渣送矿渣微粉线工序综合利用,废耐火材料由生产厂家统一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中,废润滑油和废油桶在厂区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送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八)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

(九)本项目二氧化碳排放量673968吨,碳排放绩效值0.485吨二氧化碳/吨铁水。项目实施后,全厂二氧化碳排放量8230935吨,全厂碳排放绩效值1.904吨二氧化碳/吨粗钢。

(十)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源和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包括废气、噪声等各类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体系,并覆盖硫化氢等特征污染物。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等有关标准文件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对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和地下水开展长期环境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本项目须落实报告书关于污染物在线监测相关要求。高炉矿槽、高炉出铁场、热风炉及冲渣粒化废气等排气筒均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监控高炉出铁场等无组织排放;料场等易产尘点位安装颗粒物、细颗粒物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相关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进一步污染物减排措施。

(十一)建立与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各项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十二)本项目应确保大宗原料及产品采用铁路、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5%,其他运输方式须落实《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中相关要求,采用新能源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运输。本项目应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主要排放设施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及错峰运输要求,严禁重型柴油货车运输。

(十三)本项目建设和运行应严格落实河北滦州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要求,以污水处理厂中水作为新鲜水来源,严禁使用地下水用于生产。本项目应严格落实报告书要求,依托使用1#料棚,严禁违规使用2#料棚和4#料棚。

(十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适时开展后评价工作。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人民政府、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本项目污染物倍量削减方案,如期完成方案提出的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1#1080立方米高炉和5#680立方米高炉关停淘汰工作、带钢加热炉烟气脱硫脱硝改造、炼钢厂80万除尘改造等。确保本项目投产前削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不少于207.514吨/年、66.864吨/年、238.770吨/年。本项目申领排污许可之前,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上述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落实到位,被淘汰工程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前,唐山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本项目排污许可证。

(二)配合省发展改革委落实煤炭替代方案,如期完成相关设备改造和清洁能源置换工作;配合省工信厅落实产能置换方案,如期完成相关设备拆除(封停)工作,确保满足产能置换要求。未完成上述煤炭替代、设备拆除(封停)工作,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你公司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同时,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各项区域现役源削减、相关工程及依托的各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在上述工作完成前,唐山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本项目排污许可证,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你公司应加快厂区水源置换工作,确保项目建成前生产用水全部替换为滦州市污水处理厂中水。河北滦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抓紧调整园区规划,项目建成前履行规划环评程序,使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料棚和4#料棚占地符合规划要求

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产能替代方案等工作内容,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由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形成专题报告,并定期报送我厅。

、我厅委托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组织开展本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和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本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1月11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滦州市人民政府,河北滦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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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减量置换转型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减量置换转型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表》及相关文件收悉。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减量置换转型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减量置换转型升级项目位于唐山市滦州市雷庄镇东、205国道南侧,河北滦州经济开发区西区,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按照1.25:1置换比例要求,通过淘汰现有的1#1080立方米高炉、5#680立方米高炉,减量置换建设1座1650立方米高炉(新1#,由原1#1080立方米高炉改建),配套新建(或改建)高炉原料供应储矿槽系统、卷扬上料系统及炉顶系统、高炉本体、风口平台出铁场、粗煤气系统、煤气净化系统、热风炉系统、炉渣处理系统、喷煤系统、鼓风机站、净环水泵站、浊环水泵站、中心控制室等,以及给排水系统、电气、通风及环保除尘系统等公共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生铁139万吨。

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符合《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等相关政策要求。2019年2月2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本项目产能置换方案进行了公告2021年6月11日,本项目经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冀发改政务备字〔2021〕116号);2021年9月16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减量置换转型升级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冀发改环资〔2021〕1266号)。

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超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监控、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严格遵守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同时,要严格落实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出具的污染物现役源倍量削减方案,进一步加大区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减排力度,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净化、过滤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求,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供料系统、高炉矿槽、出铁场 (含高炉炉顶进料废气)等废气由脉冲袋式除尘器(覆膜滤料)处理;高炉热风炉以净化后(雾化碱洗)的高炉煤气为燃料,采用“智能燃烧技术+ SDS脱硫+脉冲袋式除尘器(覆膜滤料)”处理;煤粉制备干燥废气由覆膜滤料低压脉冲除尘器处理(回收煤粉);高炉冲渣粒化废气由“冷凝器+除雾器”处理。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出铁场硫化氢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高炉热风炉烟气排放须同时满足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唐政字〔2021〕82号)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要求。

高炉矿槽、出铁口等产尘点均设置集气罩,铁沟、渣沟封闭。焦炭、煤炭等大宗物料运输采用密闭皮带通廊从铁路专用线装卸车场直接输送到综合料场,综合料场出入口设为电动大门,作业时全封闭,采用大型机械化自动堆取料机和装卸车进行上料,场内设有雾炮抑尘装置,出口区域设置洗车装置。厂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并满足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要求的通知》(唐政字〔2021〕82号)相关要求;厂界硫化氢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厂界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厂界一氧化碳浓度需满足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要求的通知》(唐政字2021〕93号)相关要求

本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不得超过103.757吨/年、33.432吨/年、119.385吨/年。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实现废水零排放。本项目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部分用于除尘灰加湿,剩余排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煤气脱硫废水全部用于高炉冲渣补水,冲渣废水循环利用。

本项目实施后,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均不得超过0吨/年,废水不得外排。

(四)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危险品的储运和使用管理,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出厂转移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按规范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备足够的应急发电设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设备可有效使用。

厂区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及消防废水收集控制系统须设置截留设施、事故排水收集措施、雨水系统防控措施,严禁事故废水、消防废水排入外环境。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做好项目与河北滦州经济开发区、滦州市、唐山市以及周边的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控区域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

(五)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建立完善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设置土壤监测点。严格落实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土壤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的不利影响。

(六)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操作人员培训力度,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完善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量,严禁长时间非正常工况超标排放污染物。结合特殊气象条件预警,制定和落实环境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降低主体工程装置生产负荷等应急措施。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并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一般固体废物中,除尘灰、瓦斯灰送烧结工序配料使用,热风炉烟气脱硫灰外售综合利用,高炉渣送矿渣微粉线工序综合利用,废耐火材料由生产厂家统一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中,废润滑油和废油桶在厂区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送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八)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

(九)本项目二氧化碳排放量673968吨,碳排放绩效值0.485吨二氧化碳/吨铁水。项目实施后,全厂二氧化碳排放量8230935吨,全厂碳排放绩效值1.904吨二氧化碳/吨粗钢。

(十)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源和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包括废气、噪声等各类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体系,并覆盖硫化氢等特征污染物。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等有关标准文件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对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和地下水开展长期环境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本项目须落实报告书关于污染物在线监测相关要求。高炉矿槽、高炉出铁场、热风炉及冲渣粒化废气等排气筒均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监控高炉出铁场等无组织排放;料场等易产尘点位安装颗粒物、细颗粒物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相关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进一步污染物减排措施。

(十一)建立与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各项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十二)本项目应确保大宗原料及产品采用铁路、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5%,其他运输方式须落实《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中相关要求,采用新能源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运输。本项目应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主要排放设施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及错峰运输要求,严禁重型柴油货车运输。

(十三)本项目建设和运行应严格落实河北滦州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要求,以污水处理厂中水作为新鲜水来源,严禁使用地下水用于生产。本项目应严格落实报告书要求,依托使用1#料棚,严禁违规使用2#料棚和4#料棚。

(十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适时开展后评价工作。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人民政府、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本项目污染物倍量削减方案,如期完成方案提出的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1#1080立方米高炉和5#680立方米高炉关停淘汰工作、带钢加热炉烟气脱硫脱硝改造、炼钢厂80万除尘改造等。确保本项目投产前削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不少于207.514吨/年、66.864吨/年、238.770吨/年。本项目申领排污许可之前,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上述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落实到位,被淘汰工程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前,唐山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本项目排污许可证。

(二)配合省发展改革委落实煤炭替代方案,如期完成相关设备改造和清洁能源置换工作;配合省工信厅落实产能置换方案,如期完成相关设备拆除(封停)工作,确保满足产能置换要求。未完成上述煤炭替代、设备拆除(封停)工作,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你公司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同时,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各项区域现役源削减、相关工程及依托的各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在上述工作完成前,唐山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本项目排污许可证,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你公司应加快厂区水源置换工作,确保项目建成前生产用水全部替换为滦州市污水处理厂中水。河北滦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抓紧调整园区规划,项目建成前履行规划环评程序,使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料棚和4#料棚占地符合规划要求

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产能替代方案等工作内容,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由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形成专题报告,并定期报送我厅。

、我厅委托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组织开展本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和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本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1月11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滦州市人民政府,河北滦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